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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小超額教師之積分保留乙案

/行政組

超額老師的積分竟然在一年後無端蒸發,對照桃園縣政府的主任聘任辦法,「教師經主任介聘作業調動,得保留原任學校積分」,顯然有差別待遇與不公平。

本會於縣內教師介聘服務小組第三次會議中提案並行文要求縣府協助解決問題,桃園縣政府同意將此不合理狀況列入修正並於明年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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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
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羅焜榮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511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76
附件: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 
主旨:有關國小超額教師之積分保留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會會員教師向本會投訴案處理。
二、 依「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八條之規定「超額教師改聘他校後,可依其志願申請當年度外縣市介聘作業,得依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但仍須符合申請之條件,但不得申請當年度之縣內介聘作業。次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得保留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介聘,僅適用於次年申請且一次為限。」
三、 超額教師是迫於學校減班所產生,實屬無奈,貴府規定超額教師之原超額學校之積分僅保留一年,相較於貴府訂定之「教師經主任介聘作業調動,得保留原任學校積分」(附件),明顯有差別待遇與不公平。
四、 綜上,請在國小聯合介聘第三次會議中,將此條文列入提案討論,以作出合理之修正。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成功國小、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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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主任聘任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府教學字第一五三七五六號函公布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府教學字第0920117355號函公布全文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
二、聘任、介聘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主任甄選或儲訓合格者,由本府教育局列冊,供校長遴聘之。
(二)主任經校長聘任,聘任日期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一年,期滿自動解職。
(三)主任不再續聘時,應於聘約期滿前兩個月以書面或口頭相互告知。
(四)新任校長到任前,教務(教導)、訓導、總務、輔導、補校等處室主任及分校主任必須先行向原任 
校長提出辭呈,再由新任校長決定是否續聘或另覓合適人選。
(五)教師擬介聘他校擔任主任時,須經雙方學校同意。
(六)學校介聘他校教師擔任主任時,如該校參加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組織,則必須先向聯服會報備。
(七)教師經主任介聘作業調動,得保留原任學校積分。
(八)候用主任無合適人選時,校長得敘明理由,由校內另覓人選代理,並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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