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縣府來函調查本會理事長是否不必上課乙案
文/彭如玉
96/05/09有媒體報導:「劉邦炫也提出許多老師當了教師會理事長後,就不去授課教書,卻佔著教師名額,學生上課都由不同面孔的代課老師授課,嚴重影響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難道教師會理事長可以享有特權嗎?張明文允諾保證會調查此情形,做出適當懲處。」(如附件一)
96/05/24縣府來函要求本會說明「有關議會質詢貴會理事長是否可以不必上課乙案」。(如附件二)
96/5/29本會函覆桃園縣政府「悉依照 貴府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229700號函辦理,理事長仍需上課」
議員有言論免責權,可以愛怎麼問就怎麼問,可是張明文局長可不能愛怎麼回答就怎麼回答,否則就有點不負責任了!
看來,張明文局長恐怕貴人多忘事,連朱大縣長95年8月7日蓋章發文,且副本給「教育局局長室」的公文都忘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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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桃縣/體罰同意書成護身符 劉邦炫:不當體罰肆無忌憚
ETtoday東森新聞報2007/05/09 00:03
記者范文濱、孫于庭/桃園報導
桃園縣議會8日進行教育局工作報告中,多位縣議員針對教師不當體罰、不授課的教師會長、超額教師等問題分別對教育局長張明文提出質詢。………劉邦炫也提出許多老師當了教師會理事長後,就不去授課教書,卻佔著教師名額,學生上課都由不同面孔的代課老師授課,嚴重影響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難道教師會理事長可以享有特權嗎?張明文允諾保證會調查此情形,做出適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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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麥幼萍
電話:03-3322101#74717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17196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議會質詢貴會理事長是否可以不必上課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議會第16屆第3次定期會議總質詢事項辦理。
二、議會質詢事項如旨,請貴會於文到三日內副知本府(可先行傳真,傳真電話3358254),以利本府賡緒辦理回覆事宜。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研究發展室(列管編號N16030140)、張督學智明、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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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羅焜榮
受文者:桃園縣縣政府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90號
附件:
主旨:函覆 貴府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府教學字第0960171969號函,敬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府來函有關議會質詢本會理事長是否可不必上課乙案。
二、 查本會悉依照 貴府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229700號函辦理,理事長仍需上課。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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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劉衿華
電話:03-3322101#74717
電子信箱:tails@mail.boe.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229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玆同意貴會理事長彭如玉、副理事長羅焜榮自95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每週至少授課四小時原則下公假處理會務,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6月26日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59號函。
二、本案同意在不支領本縣代課鐘點費,每週至少授課四小時原則下核予公假處理會務,惟所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教師會自行負擔。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山豐國小、楊明國中、本府人事室、教育局局長室、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