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違法剝奪本會推派代表權責
文/副理事長羅焜榮
有關桃園縣政府違反行政程序法、剝奪本會推派申訴評議委員之權責,我們除了向縣府表達抗議之外,也向監察院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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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桃園縣政府抗議凾
桃園縣教師會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絡人:陳惠心、羅焜榮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 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36號
附件:
附件一:桃園縣教師會95年12月15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44號函
附件二:桃園縣縣政府95年12月6日府教學字第0950367871號函
附件三: 96年1月15日修正「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原則」
附件四:桃園縣教師會96年8月24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22號函
附件五:桃園縣政府96年9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60318341號函
附件六:蘇俊叡老師聲明書
主旨: 貴府剝奪本會依法推派申訴評議委員之權責,枉顧法治與民主,嚴重侵害本會尊嚴與權益,本會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 貴府針對違法事項立刻改正,如說明段。
說明:
一、 本會95年12月15日原推派「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七席(附件一),係依據 貴府「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遴聘原則」之「五、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由桃園縣教師會推派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及95年12月6日府教學字第0950367871號函(附件二)辦理,合先敘明。
二、 貴府於本會派出代表之後,於96年1月15日逕自修訂「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遴聘原則」(附件三),,並降低委員人數,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及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三、 原本會推派之代表廖娟如老師因兼任行政職,向本會辭去所擔任「桃園縣第六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該地區教師組織」之代表ㄧ職,本會於96年8月24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22號函知 貴府(附件四),改派山豐國小教師彭如玉擔任。
四、 貴府96年9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60318341號函(附件五),竟不同意本會推派之代表,逕行改派蘇俊叡老師,已明顯剝奪本會依據教師法第27條及第29條派出代表之法定權責。(教師法第27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之ㄧ: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第29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
五、 綜上,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會自民國88年成立以來,第一屆至第五屆皆是21個委員, 貴府違反法令程序,擅自更改第六屆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為15人,又剝奪本會推派申訴評議委員之法定代表的權責,可見貴府專斷霸權,枉顧法治與民主,已嚴重侵害本會尊嚴與權益,本會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 貴府針對違法事項立刻改正。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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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監察院糾舉凾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37號
附件:
附件一:桃園縣教師會95年12月15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44號函
附件二:桃園縣縣政府95年12月6日府教學字第0950367871號函
附件三: 96年1月15日修正「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原則」
附件四:桃園縣教師會96年8月24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22號函
附件五:桃園縣政府96年9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60318341號函
附件六:蘇俊叡老師聲明書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主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違反行政程序法並剝奪本會推派申訴評議委員之權責,枉顧法治與民主,嚴重侵害本會尊嚴與權益,請 貴院嚴查並予以糾正。
說明:
一、 本會95年12月15日原推派「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七席(附件一),係依據 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遴聘原則」之「五、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由桃園縣教師會推派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及95年12月6日府教學字第0950367871號函(附件二)辦理,合先敘明。
二、 桃園縣政府於本會派出代表之後,於96年1月15日逕自修訂「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遴聘原則」(附件三),並降低委員人數,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及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三、 原本會推派之代表廖娟如老師因兼任行政職,向本會辭去所擔任「桃園縣第六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該地區教師組織」之代表ㄧ職,本會於96年8月24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22號函知桃園縣政府(附件四),改派山豐國小教師彭如玉擔任。
四、 桃園縣政府96年9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60318341號函(附件五),竟不同意本會推派之代表,逕行改派蘇俊叡老師,已明顯剝奪本會依據教師法第27條及第29條派出代表之法定權責。(教師法第27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之ㄧ: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第29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
五、 綜上,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會自民國88年成立以來,第一屆至第五屆皆是21個委員,桃園縣政府違反法令程序,擅自更改第六屆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為15人,又剝奪本會推派申訴評議委員之法定代表的權責,可見桃園縣政府專斷霸權,枉顧法治與民主,已嚴重侵害本會尊嚴與權益。
六、 針對桃園縣政府違法並侵害本會尊嚴、權益事項,請 貴院嚴查並予以糾正,以昭公信。
正本:監察院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