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桃園縣政府先射箭再劃靶的濫招數
文/政策研究
桃園縣政府的教師甄選委員會並未邀請本會參加,因此就偷偷摸摸的在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中,訂定強迫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事後被網友在本會論上爆料,本會也向教育局抗議、請教育部糾正。
8月20日,桃園縣政府回函,說其規定「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亦係依各校屆時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為之,與前揭教育部補助試辦之相關規定或計畫無涉。
10月19日本會參加教育審議委員會,提案要求縣府應按中央規定作評鑑,不得強迫,但我們發現桃園縣政府的會議資料中提及的新進教師還搞不定是「評鑑」還是「輔導」,當然更別說有計畫內容,但因教育部負責教師評鑑試辦計畫的張素貞教授強烈要求不宜強制新進教師作評鑑,若是輔導新進教師就不宜用教育部目前試辦的名稱,桃園現政府於是改口說是輔導新進教師不是評鑑新進教師。
10月22日桃園縣府教學字第0960354667號函,終於計畫出爐。
10月23日桃園縣政府才回函本會,明確說明:本案為輔導新進教師專業成長計畫,非評鑑方案。
而事實上,只要看過新進教師專業成長暨輔導計畫-國小版 (doc)和新進教師專業成長暨輔導計畫-國中板(doc)的朋友都發現:
桃園縣政府的這個計畫根本就是教育部的試辦評鑑翻版,甚至更惡劣!計畫內容中明白寫著:
●八、參考指標
學校輔導小組與新進教師可依下列參考指標選擇適合者採用之,並得依實際情形修正。本參考指標主要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手冊及教育發展推動政策所訂定,分為基礎指標及加分指標二部分,基礎指標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四面向,加分指標為本縣推動之重要教育政策,亦可依學校發展願景增列項目。學校可自行依實際情形修定各項指標,且百分比由學校自訂。
●十、輔導結果
(二)學校得根據輔導結果,列入該新進教師當年度服務成績考核之依據。
綜上,桃園縣政府根本就是先射箭再劃靶,而且還是違法射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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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8月20日函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麥幼萍
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電話:03-3322101-7417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27187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貴會指陳本府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規定 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年8月13日九十六教師字第114號函暨96年8月13 日九十六教師字第115號函。
二、本縣參加「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劃」之試辦 學校為自強國小及新榮國小,其均符合該計畫由學校及教師自願申請辦理。而本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其新進合格教師介聘學校非貴會所指陳之教育部補助試辦學校,合先敘明。
三、另本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作業,係經各校委託甄選 新進教師並由本縣聯合甄選服務委員會決議辦理甄選相關作業,故甄選簡章係經委員會決議,且其規定「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亦係依各校屆時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為之,與前揭教育部補助試辦之相關規定或計畫無涉。
四、綜上,本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規定,並無 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四科、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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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10月23日函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王元珊
電話:03-3322101-7501
電子信箱:sandra33@ms.boe.tyc.edu.tw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3424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本府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中附則規定 「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年10月8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960271877號函。
二、旨揭簡章針對96學年度新聘用之教師於附則訂定相關提升專業之規定:「〈三〉合格教師經介聘後獲學校聘任者,均應參加桃園現政府於8月上旬辦理之計算機綜合能力檢核、幼童軍教育訓練‧‧‧」、「〈四〉合格教師經介聘後獲學校聘任後,應參加桃園現政府辦理之各項精進課堂教學及班級經營能力研習,如生命教育研習、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師研習等等。」及「〈五〉合格教師經介聘後獲學校聘任者,在初聘及前二次續聘期間,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皆為協助新任教師專業成長,從事課程設計、教學研究、教學方法探討、在職進修、積極參與學校教育活動,以加速累積其專業知能及教學經驗,成為本縣專業優良之師資。
三、旨揭簡章業經公告程序,報名者詳閱簡章內容審慎考慮後,接受其中所訂定之規定,自願報名。本縣亦得以篩選積極任事者,選拔優秀人才投入教育工作,進而提昇教育品質。
四、依據教師法第17條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附有下列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旨揭簡章規定之「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並未逾越教師法規定教師應負義務之意旨。
五、教育部95年4月3日台國(四)字第0950039877D號令訂定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劃,亦有其他縣市推動教學專業評鑑、教師評鑑,或是於校務評鑑時將教師評鑑列為指標等,時因教學實施是學校教育最重要一環,教師專業自主與素質的提昇市教師的生涯發展目標,亦為社會的期待。
六、旨揭簡章規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係由學校辦理,學校自行輔導所屬教師,本府提供計畫及參考範例,且已訂定「96學年桃園縣試辦新進教師專業成長暨輔導計畫」公布學校參考 辦理,本案為輔導新進教師專業成長計畫,非評鑑方案。貴會反映意見本府知悉,並請貴會本成立宗旨任務,正向參與,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本府法制室、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