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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將2688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

/行政組

桃園縣政府違反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將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請教育部予以糾正。

================================================================================ 

桃園縣教師會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1F
傳  真:
03-4283397
電  話:
03-4280368
聯 絡 人:范姜仲宇、陳惠心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1116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61
附件:

一、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二、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三、桃園縣合格教師(96)介聘學校一覽表
 
四、桃園縣政府9683府教學字第0960258853號函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違反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將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敬請  貴部予以糾正,請辦理惠復。
 
說明:
一、依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本計畫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附件一)
二、桃園縣政府「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略以:「十、甄選介聘名額:..(一)合格教師:1、甄選名額:(1)普通班教師:行政教師:擇優錄取 10 名列冊介聘,經介聘學校同意聘任後,應借調至教育局服務且實際借調滿三年,始可申請回學校任教。」。(附件二)
三、「桃園縣九十六學年度(9681961231)二六八八專案教師員額配置計畫」中說明上述之行政教師之代理教師經費係使用教育部補助之2688專案經費,且所列之「建國、同德、大業、南崁、南美、大成、元生、忠貞、西門、光明」與桃園縣合格教師(96)介聘學校一覽表之10校國小普通(行政)名單吻合。(附件三、四)
四、  貴部96.2.8台國()字第0960019318號函「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2688專案)經費使用疑義乙案」之說明二「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學校教師至縣市政府服務,不得以2688專案經費支付原縣府應支出之代理代課費,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縣市,本部將依該計畫成效考核之規定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五、綜上,桃園縣政府明顯違反  貴部補助原則,恣意將補助經費挪用於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嚴重排擠基層學校所需人力經費,也不符  貴部補助本筆經費照顧基層學校之美意。
六、請  貴部立即制止桃園縣政府之作為,並在未改善前凍結該筆經費(行政教師之代理教師經費),以維護  貴部監督尊嚴。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室、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摘錄)
八、成效考核
預期成效如下:
(
)補助經費經核定發布後,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積極辦理。
(
)本計畫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縣市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
)每年第二期撥款後,本部發函調查瞭解各縣市所屬各公立國小增置教師員額經費補助及使用情形一覽表。
(
)本部應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
)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
)補助縣市其執行成效較差者,於次年度分配作業前應提送相關執行檢討說明(含具體改進措施),由本部審議後核定其補助款。

 

附件二

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摘錄)

十、甄選介聘名額:
通過甄試列冊人員,僅具介聘資格,列冊人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及委託人國民身份證)到場參加公開介聘。
(一)合格教師:
1
、甄選名額:
1)普通班教師:依甄試成績排定介聘順序,成績高者優先介聘。
學校普通班教師:擇優錄取 20 名列冊介聘,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且在原介聘學校應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或轉任國小、幼稚園各類教師。

行政教師:擇優錄取 10 名列冊介聘,經介聘學校同意聘任後,應借調至教育局服務且實際借調滿三年,始可申請回學校任教。

(九)行政教師(係指借調至教育局協助推動全縣教育行政或課程研發等業務)經介聘學校同意聘任後,應借調至教育局服務且實際借調滿三年,始可申請回學校任教。




發表時間︰2008/1/6 下午 04:30:32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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