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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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94.12.7第六屆第四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章通則

第一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設立。

第二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以維護各級學校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各級學校教

育政策之制訂,以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專業諮詢為目的。

第三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辦公位址設於桃園縣教師會。

第四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任務如下:

  維護本會各級學校教師之工作尊嚴及權益保障。

  協助桃園縣教師會整合分屬區域遼闊、零散之各級學校,及協助完成交辦有關事務。

  派出代表參與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訂定聘約準則、聘約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

組織或會議陳述意見。

  主動研討、協調、解決各級學校之相關教育問題。

  促進各級學校教師進修及學術交流,提高教師之專業能力與地位。

  促進各級學校校際間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感情聯誼、力量團結。

  促進各級學校教師會之聯繫與合作。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為本會任職各級學校之理事組成,依其任職學校之不同,分別成

立名稱如下:幼稚教育委員會、國小教育委員會、國中教育委員會、高中職教育委員

會、大專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之委員為本會理事,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理事長除外〉,其餘理

事為委員。

第七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之召集人為主任委員,得視需要置副主任委員一 ~二人,由主任

委員提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前項人員之任期與桃園縣教師會理監事任期同,均為義務

職。

第八條        主任委員為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及委員會召集人,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三章 會議

第九條        各級教育委員會定期召開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各級學校教師會派出一名代表

參與,議決本會各級學校相關議題。

第十條        各級學校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有特定需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或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
臨時各級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召開程序如下:
  各級學校教師會達五分之一連署;
  委員會決議;
  主任委員召集。
各項會議後一週內,應將會議決議送請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規程經桃園縣教師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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