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九年一貫課程研習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0940183222C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94年度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第4次會議通過
承辦人:呂虹霖 聯絡電話:02-23565596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建構學校課程發展之機制,落實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及課程評鑑。
(二)培養教師參與課程規劃、轉化、設計及行動研究之能力,並精進其課堂教學專業能力。
(三)溝通家長與學校之教改理念,培養親師合作與分享經驗。
(四)規劃家長參與課程研習內涵,展現學校課程革新與實踐力。
(五)培養直轄市、縣(市)國中小校長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實施原則:
(一)多元化原則:參照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多元探究、發展實施方式。
(二)專業化原則:強調專業導向,增進教師參與課程發展與評鑑能力,以提升教師參與課程發展之品質,並精進課堂教學專業能力。
(三)親師合作原則:透過學校教師與家長共同參與親課程研習,彼此溝通觀念,協助學生發展多元智能。
(四)對話機制原則:所有研習進修,應與講座指導以專業對話之型態進行,以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學位課程發展,並適時地於教育現場中使用。
(五)資源統整原則:整合行政部門、各級學校、教師組織、各社區及教師個人之資源,分層負責積極推動九年一貫課程知能研習及課程實施。
(六)整體規劃原則:強調課程內容之整體性及協助落後、偏遠學校教師、家長、學校行政人員對新課程專業知能,增強專業能力。
(七)研習重點應配合本部最新發布之研習建議。
五、實施時程:當年度。
六、實施方式:
(一)辦理研習單位及方式
<DIV class=shape style="PADDING-RIGHT: 7.2pt; PADDING-LEFT: 7.2pt; PADDING-BOTTOM: 3.6pt; PADDING-TOP: 3.6pt" v:shape="_x0000_s1027"> 辦理方式 </DIV> | 研習對象
| 教師 | 家長 | 校長 |
規劃、辦理單位 | 縣(市)或分區 | 1.規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縣(市)教師組織及相關專業團體、學者專家共同規劃或研商,並視教學需求、幅員、規模大小採分區、分階方式規劃。 | 1.規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縣(市)家長組織及其他相關團體、學者專家共同規劃或研商,並視教學需求、幅員、規模大小採分區、分階方式規劃。 | 直轄市、縣(市)(可結合鄰近縣(市)邀請北中南區策略聯盟指導教授協助)規劃國中小校長課程領導〉課程與教學研習內容,並採分區、分階辦理。 |
| 2.承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辦或委由學校、直轄市、縣(市)教師組織辦理。 | 2.承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辦或委由學校、直轄市、縣(市)家長組織辦理。 |
| 學校 | 學校得依需求提出教師研習申請或由若干學校以共組策略聯盟方式,進行資源整合,以有效規劃研習活動。 |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統整 全縣(市)完整之研習計畫。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款所規劃之研習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分區策略聯盟完成初審程序,再報本部進行複審程序。
七、課程內容
(一)教師研習課程詳如附件一。
1.九十五年度教師進修研習課程強調精進教師之課堂教學專業能力,故區分成共通性研習課程與學習領域研習課程二大類。直轄市、縣(市)政府需就共通性及領域進修課程統籌規劃,學校得依需求提出申請,並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後函報本部。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一規劃數學領域課程,全縣該領域任課教師需研習六小時課程,並於開學前辦理各校可能擔任一年級數學教學之教師數學研習。實際擔任一年級數學教學,仍未完成受訓者應於當年十骨三十一日前補訓完竣。
3.教師年度參與研習之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此研習時數需登錄至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協助本部辦理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於成果報告中提報。
(二)家長參與九年一貫課程研習詳如附件二。
(三)國中小校長研習課程詳如附件三。
八、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DIV class=shape style="PADDING-RIGHT: 7.2pt; PADDING-LEFT: 7.2pt; PADDING-BOTTOM: 3.6pt; PADDING-TOP: 3.6pt" v:shape="_x0000_s1029"> 補助原則 </DIV> | 研習對象
| 教師 | 家長 | 校長 |
基準點 | 1.補助之計算方式為每校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千元,再加上基準數三十萬元為原則。 2.直轄市、縣(市)政府最多可使用前目補助總額之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應核配予自行申請辦理教師研習之學校。但每校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 縣(市)國中小脷生數二人以下者,補助二十五萬元;超過二千人至一萬人者,補助五十萬元;超過一萬人者,每一萬人補助四萬元,再加上基準數五十萬元。 | 國中小校數一百二十五校以下者補助二十萬元;一百二十六校至二百五十校者,補助三十萬元;二百五十一校以上者,補助四十萬元。 |
執行率 | 依每年度訪視評比並考量上年度辦理成果 |
學校 | 1.核結時程 2.配合本部各項政策推動 3.於時效內完成各項填報資料 4.參與情形 |
(二)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每節以五十分鐘為計):
(1)主辦或訓練機關內聘者,每節八百元。
(2)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有隸屬關係者,每節一千二百元。
(3)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一千六百元。
(4)國外聘請者,每節二千四百元。
2.場地布置、水電補助:一場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一人一百元。
4.誤餐費:一人八十元。
5.茶水費:一人二十元。
6.講師交通費:依國內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銷,偏遠及離島縣(市)得優先考量。
7.加班費:以每人二百元預估,執行時依加班者薪級核實計算,最高每場可支領一千四百元。(辦理時程為例假日實際工作員工方可支用,並受公務員加班時數限制。)
8.雜支:總金額之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