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應以協商方式與本會訂定「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數及執行規定」
文/政策研究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蘇俊叡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九十七縣教師字第036號
附件:一、本會96.11.05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0號
二、本會97.02.27九十七縣教師字第026號
三、桃園縣政府97.03.10府教創字第0970065095號
四、桃園縣政府96.11.19府教學字第0960376931號
主旨:有關貴府應以協商方式與本會訂定「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數及執行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業已於96.11.05【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0號函】及97.02.27【九十 七縣教師字第026 號函】(如附件一、二),要求 貴府與本會針對「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數及執行規定」進行協商,迄今仍未見 貴府的「協商」具體作為。
二、依照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縣(市)主管教育機關為公立國民中、小學的上 級主管機關。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地方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育局(現已改為「處」)。因此,「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應該是桃園縣政府教育處與桃園縣教師會協商訂定,合先敘明。
三、97.03.10 貴府之府教創字第0970065095號函(如:附件三)之說明二 僅以「再行研議」回復,與 貴府96.11.19之函府教學字第0960376931號(如附件四)之說明三,明顯不同,有故意簡化程序並違反法令之嫌。
四、本會再次重申並要求 貴府應邀請本會以協商方式訂定,而非以「再行研 議」拖延或片面訂定。並請 貴府依法行事,勿再自誤。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教育部、本會理監事、本會所屬國中小學校教師會(含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