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預告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及全教會之不同意見
文/行政組
◎草案中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向教師介聘小組申請參加教師介聘。」
所以,桃園縣立高中的教師若想參加相關介聘,第一關要經學校教評會的決議,第二關要經縣府(介聘委員會)的同意,就可以向教育部的教師介聘小組申請參加教師介聘。
PS:有縣立高中老師向本會反應,該校教評會並未徵詢調查老師是否有需要參加介聘,就悍然決定不參加介聘,恐有失當,在此奉勸各校教評會應先徵詢學校教師是否有需要參加介聘需要,作為決定參考,畢竟這是高中職老師好不容易爭取來的權益。
◎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以上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未被列為不適任教師處理中者,始得申請介聘。」
教育部的草案中規定「三年條款」,「服務滿三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還有「不適任條款」,「未被列為不適任教師處理中者」才能申請介聘。
◎草案第四條規定:「教師介聘小組組成應包含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桃園縣政府的教師介聘應該比照教育部的規定,納入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並以教育處長為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轉貼教育部相關的公告和草案:
●●●970229教育部預告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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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部授教中(人)字第0970501853B號
主旨:預告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如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中部辦公室人事科。
(二)地址:臺中縣霧峰鄉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04)37061160范小姐。
(四)傳真:(04)23326915並請電話確認。
(五)電子信箱:e-p003@mail.tpde.edu.tw。
部 長 杜正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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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國立高級中學、國立高級職業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育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第四條 教師介聘小組組成應包含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為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第五條 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師介聘小組申請參加教師介聘。教師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以上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未被列為不適任教師處理中者,始得申請介聘。
直轄市立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向教師介聘小組申請參加教師介聘。
第六條 教師申請介聘,依其任教科別,並依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缺額,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教師介聘小組定之。
第七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校長直接聘任,如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
第八條 教師申請介聘,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負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教育部逕予撤銷。
第九條 辦理教師介聘作業,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勵;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全國教師會不同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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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會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九十九號四樓之一
電話:○二—二五六七五一一七(分機二九)
傳真:○二—二五六七五一一○
聯絡人:黃如節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七全教高字第九七一二二號
附件:(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全教會不同意見書
(二)教育部預告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主旨:檢送全國教師會對教育部預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不同意見書(附件一),請 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於三月五日至十二日期間預告訂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預告辦法如附件二。
二、查該介聘辦法第四條明定教師介聘小組之組成,依教師法第27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中,第五款略以:「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本會建議該辦法於文字定稿時,在第四條中增列第二項「前項教師代表由全國教師會派出。」。
三、另該介聘辦法第五條略以「教師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以上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未被列為不適任教師處理中者,始得申請介聘。」。經基層教師反應,本會建請修正為「教師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年以上…。」。修正理由詳見附件二。
正本:教育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林淑芬立法委員、洪秀柱立法委員、李慶安立法委員
副本:本會高級中等學校委員會、秘書處、政策部
理事長吳忠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