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見確實名單,退休老師決定按照既定的時間提出訴願救濟程序
文/行政組
●為了安撫,縣府動作頻頻
為了因應本會4.29要召開的「申請自願退休未核定之會員訴願救濟」說明會,
桃園縣政府動作頻頻,從4.28日忙到4.29。
縣府人事室4.28下午公告【重要訊息:本縣所屬學校教職員申請97年度自願退休,本府核定同意申請退休一致性原則.........(97.04.28)】 ,
4.28晚間20:40~9:00全桃園縣校長們同時收到縣府連夜所發的簡訊,告知各校校長已公告全數核准退休案,
對於退休老師則遊說不要參加縣教師會4.29晚上舉辦的訴願救濟說明會。
4.29上午,本會接獲多位老師反應,確實接到學校校長或人事的「關切」。
4.29晚上,說明會議場上我們聽到這樣的質疑:如果縣府真的可以全數核退,又何必擔心退休老師來參加訴願說明會呢?縣府如果有誠意,現在縣府手上就有「全數」的名單,縣府可以直接公告名單,而不是只公告「原則」!
●我們如期舉辦「申請自願退休未核定之會員訴願救濟」說明會
4.29晚,我們如期舉辦「申請自願退休未核定之會員訴願救濟」說明會,
因為縣府透過各校校長的「關切」,確實勸退一些老師不敢來參加當晚的說明會,
這樣的關切,意外的替我們篩選出當晚會出席又心意已決的退休老師,
更減少縣教師會的司法互助基金補助支出!
●桃園縣政府的「統統有獎」,大家實在是沒有什麼信心!
按理縣府好歹也應給這些申請退休老師一個答案,
但是看起來縣府給的答案不叫答案,他愛什麼時候公告就什麼時候公告,
我們戲稱這是縣府的「退休抽獎名單」!
對於縣府的公告原則是號稱「統統有獎」,但大家實在是沒有什麼信心?
老師們擔心縣府承諾的「全數核退」萬一技術性「遺漏」,怎麼瓣?
更不想等到發現希望落空時,已為時已晚!
●在沒有看見確實名單之前,按照既定的時間提出訴願救濟程序
我們再三聲明,我們實在不樂見要以訴訟救濟的程序才能換得退休名單!
再說,今年申請退休的陳情老師經過這麼多個月的煎熬,連個抽獎名單都盼不到,更別說是核定名單 了!
這些決心想退休的老師們擔心,屆時退休名單中看不見自己的名字,怎麼辦?
因此,當晚的退休陳情老師選擇以「行動」等待桃園縣政府的「具體核定」,
也就是說,在沒有看見確實名單之前,決定按照既定的時間提出訴願救濟程序,
為了保障權益,以提起訴願作為保障退休權益的防線,因為我們不想再被動的等待,或是空等待!
有關97年度申請退休未核定案,桃園縣政府以為不公告、不作為就可以沒事,訴願法早就預防到像桃園縣政府這種奧步的行政作為,所以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本會已於97.3.3起陸續函文請縣府以具體行政處分,且經97.4.10第七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動支司法互助基金,協助權益受損之會員。
桃園縣政府未在受理本會申請之二個月內,給四十六位陳情老師ㄧ個明確的作為,本會依法提起訴願甚至行政訴訟!
在此提醒桃園縣政府,本會該陳情的也陳情了、該抗議的也抗議了,剩下的就等著走法律程序!
這場時間的賽跑,「起跑點」桃園縣政府應該知悉明瞭!
●奉勸以朱立倫縣長為首的桃園縣政府,不要擺著正事不幹,盡搞些不入流的小動作
有關97年的退休核定,桃園縣至今完整名單都看不見,可真是創全國各縣市的紀錄,也是創歷年來的紀錄,
除了核定速度創記錄外,不入流的小動作也大概是其他縣市沒得比的,從本會遭警察單位「關切」,到桃園縣政府人事處又向提起訴願的退休老師施壓了!---正事不幹(公告核定名單),小動作不斷!
本會協助未見確實名單,退休老師提出訴願救濟程序,桃園縣政府對外說得好聽,4/28公告「全數核准」原則之後,至今仍不斷「勸」退休老師不要退休,然而我們看見的是,退休老師們卻是接到各校校長、人事的威脅恐嚇與責罵,「說,怎麼可以告縣政府?」,真是令人笑破肚皮!
用勸的沒用,現在更進一步,直接提供「撤回訴願案件申請書」,要求各校人事及校長配合給提起訴願退休未核定的老師們施壓並要求簽「撤回訴願案件申請書」,這就是桃園縣政府所說高規格的勸退方式?
從退休缺要不要開給介聘教師,我們看見這些校長和教育處對【人事處的「全數核退」】可真是一點信心都沒有!結果這些人專做一些「死別人」的事,殺人不償命!
真的令人很難想像,一個以朱立倫為首的桃園縣政府,從上到下擺著「直接公告退休名單」的正事不幹,盡搞些不入流的小動作,也算是「桃園第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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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訴願法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