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六次臨時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理事】:羅焜榮、范姜仲宇、張燮平、張清鎮、侯振輝、陳淑華、葉國鴻、高孟琳
【監事】:李莉萍、王子玉
列席人員:林奕均、張玉玲、余章維
請假人員:【理事】:羅浚瑀、楊震秋、游家翔
【監事】:章兆雷、邱薏如
缺席人員:【理事】:蘇俊叡、廖娟如、崔智芬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因監事出席人數不足,故今日會議改列理事會議。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十次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4-7)
(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98年3-4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8)
(通過)
◆本會承辦活動辦理狀況:輔導管教研習、法律研習、生態種子教師及幹部訓練研習(外傘頂洲)、淨灘復育水筆仔。
(有關外傘頂洲金額不足部分,由928行動基金項下支付)
◆協助各校清查會務狀況。
(通過)
◆近期教育政策問題之處理:國小2688專案、國中自習課問題、國小教師介聘會議、國中介聘會議。
(通過)
◆本會推派縣府申評會代表之處理狀況。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980416第七屆第三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三(P.9-10)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核98年1、2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1-12)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推廣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五(P.13)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薦「桃園縣98年度縣立高中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98年4月14日,府教創字第09801384081號函。(公文如附件
六,P.14-16)
辦 法:請推薦。
決 議:請桃園縣政府明示本屆縣立高中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代表額數後,本會將立即
推派。
提案五
提案人:政策組
案 由:修正本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工作管制表。
說 明:為辦理作業順利,故調整部分時間,修正後如附件七,P.17-18。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議本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辦理。
2.會員代表名單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第七屆會員代表名單共129位,開會地點暫訂平興國中。
提案七
提案人:政策組
案 由:請討論本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之理事長選舉及理監事選舉之方式。
說 明:1.本會章程向縣府核備狀況,如:桃園縣政府97.7.10府社發字第0970219945號
函及97.8.5府社發字第0970251289號函(如附件八,P.19-20)。
2.本會目前處理程序狀況報告:如本會97.7.17九十七縣教師字第105號函(附件九
,P.21-23)及口頭報告。
3.依據本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下次理事長選舉時,如果本次大會章程
修正案核備程序尚未完成,授權由理事會決定理事長選舉方式依照本次大會章程修
正案或未修正前章程」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依「未修正前章程」之方式選舉。
提案八
提案人:政策組
案 由:請討論本會推派至全國教師會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說 明:1.依據全國教師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各項作業時程」。
2.五月ㄧ日前回傳以利【全教會】統計各縣市教師會回傳組織部-縣市教師會推薦之本
會第六屆理監事候選人。
辦 法:請推薦。
決 議:通過,本會推派代表(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請全教會尊重本會推派的人選。
提案九
提案人:政策組
案 由:請討論本會第八屆理監事推荐名單。
說 明:依據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八條辦理:「本會理事會應選派理事三人、監事會選派
監事二人,成立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審查理監事候選人資格﹔未符合本辦法
規定之條件者,不得為本會理監事候選人。」
辦 法:請推薦。
決 議:1.本會第八屆理監事推薦名單:【理事】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
中)、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張玉玲老師(忠貞國小)、
侯振輝老師(新明國小)、張清鎮老師(平興國中)、高孟琳老師(內壢高中)、陳淑華
老師(中平國小)、葉國鴻老師(啟文國小);【監事】李莉萍老師(慈文國中)、王子玉
老師(仁和國中)
2.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名單: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
)、高孟琳老師(內壢高中)、李莉萍老師(慈文國中)、王子玉老師(仁和國中)
提案十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有關本會會務人員彭如玉、余章維兩位教師,與山豐國小申請代課費之爭議案。
說 明:1.山豐國小教師會來函告知本會(98.1.22山豐國小教師會函,如附件十,P.24),該
校已於98.1.14校務會議通過於2月1日起導師排課20節,科任22節之決議,本
會亦已函知該校:本會支付彭、余二員之代課費以每週18節計(公文如附件十一,P.25-29)。
2.事後,山豐國小卻仍以23節計算方式向本會請領二月份代課費,本會函復該校支付
原則仍以22節作計算基準,未料該校三月份之代課鐘點費之請領仍未修正,本會再
次函復重申支付原則。
3.山豐國小於98.4.15豐小教字第0980000014號函要求本會補足差額。(公文如附件十二,P.30)
4.本案明顯為該校惡意違法行政,未依校務會議決議執行,卻將行政疏失之責任栽贓
在本會身上。
5.建議:站在維護本會會員繳費的權益上,應撙節使用會費,不應支付不該由本會支
付的費用。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站在維護本會會員繳費的權益上,應撙節使用會費,本會支付的費用應符合相關法
令程序。
2.本會支付彭如玉、余章維兩位教師代課費以該校校務會議決議「科任22節」,扣除
每週應上四節後,以支付每週18節計為原則(若另有公假衍生之代課費另計)。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