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助理員」的申請
文/行政組
學校教師會反應:普通班目前有越來越多特殊生安置,他們均領有殘障手冊,造成導師多倍的負荷與壓力,可否請教師會向教育處及上級行政、立法長官提出,設置助理教師於有特殊生的班級。
本會答覆:桃園縣有關「教師助理員」的申請有一個計畫,各校可以依照這個計劃向縣府申請,相關辦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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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國小附幼)申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
二、目的:
(一)發展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
(二)研擬適性的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特殊教育精神。
(三)提供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期使特殊教育學生之潛能獲致最大的發展空間。
三、適用對象: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小附幼及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國中部)(以下簡稱各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含學障學生),並排除特殊教育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指之情形。
四、申請學校:
(一)「教學服務」針對:本縣各校身心障礙學生。
(二)「教師助理員服務」針對:
1.設有資源班或未設特教班、資源班而有教師助理員需求之學校。
2.設有特教班而有重度情障、自閉、過動症、肢障學生就讀於普通班之學校。
3.學校已配置教師助理員、按時計資人員者,不得提出申請,惟如有特殊需求,請於申請表之「學生特殊教育需求評估」中敘明理由,再行提報。
五、申請單位: 本縣各校(惟須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
六、實施範圍:包含教學服務及教師助理員服務等。
七、特殊教育方案應包含內容: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學生特殊教育需求評估。 (四)學校現況簡述。
(五)辦理時間與進度。 (六)人力資源與職掌。
(七)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八)預期效益。
八、申請時間:各校之特殊教育方案,應於每年12月底前由各校初審核章後,檢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方案申請表等相關資料向桃園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並於核定後開始實施。
九、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其他:
(一)各校學生特教方案執行成效請列入學生IEP檢討會議檢討(檢核)。
(二)各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情形,列入特殊教育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各校於特殊教育方案辦理結束後兩個星期內應提出成果報告送本處備查。
(四)辦理特殊教育方案績優學校得報請本府依相關規定酌予以獎勵。
(五)申辦教師助理員服務者,該教師助理員必須參加本府辦理之特教專業知能研習或相關研習至少18小時。
十一、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十二、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