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朱立倫縣長的「道德」與「能力」問題
文/理事長彭如玉
2006/02/17 聯合報社論標題為「不說清楚是道德問題,說不清楚是能力問題!」
對照桃園縣長朱立倫在處理縣申評會代表時,充分展現上述的問題,
首先,本會自去年12月就要求縣府應該事先告知第七屆縣申評委員有幾人,免得事後變卦,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明確原則,
不過桃園縣政府不是顧左右而言他就是答非所問,每次都要求我們三日內推派,真的是雞同鴨講!
對照桃園縣政府其他相關法令,(校長遴選委員會、常態編班委員會、不適任審議小組、縣立高中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會代表都有明確的數額,大家事先說清楚講明白,才有「尊重」和「信賴」可言,但令人不解的是,桃園縣長朱立倫很堅持申評會委員到底有幾個「有不能說的秘密」!(很好笑吧!)
再看教育部要求「應請尊重同級教師會依一定比例派出教師代表之權責」,其中之「一定比例」也需要桃園縣政府訂個「定數」不是嗎?
本會重申,我們一定會按教師法賦予教師會的任務推派申評委員,但要派幾個?還在等朱立倫縣長給一個答案呢!
桃園縣長朱立倫到底是故意「不說清楚」?還是沒有能力說清楚?就讓我們檢驗他的道德和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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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不說清楚」與「說不清楚」的函●●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王佑菁
電話:03-3322101轉7421;0978900037
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子信箱:king0902@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社發字第098004452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來函就第七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總額」暨「各類代表」人數釋疑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依據教育部98年2月9日台申字第0980016367號函暨監察院98年1月13日(98)院台業貳字第0980160248號函辦理併復 貴會98
年1月7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08號函。
二、按教師法第27條規定略以,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三、次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四、本府依據前揭準則訂定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縣長遴聘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本府代表、地區教師組織代表、教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同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地區教師組織代表:由桃園縣教師會推派,函報本府教育處就推派名單陳情縣長遴聘之。
五、案經陳請教育部就相關疑義釋疑,該部於98年2月9日以台申字第0980016367號函復略以,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申評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同條第3條明定「前項編組表所需人員於本機關現有員額內勻用」,準此,上開評議準則所稱申評會編組表係指各機關為辦理教師申訴事項之機關內行政人員,其意甚明。是以該項規定無涉申評會委員部分,先予敘明;另有關教師申評會各類代表數,查教師法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固無限制規定,惟仍請依教師法立法意旨及相關函釋,本於權責辦理。是以,旨揭委員會置委員15至21人尚無違反相關法規之疑義,有關申評會法定代表之推派’遴聘等節,仍請 貴會秉持相互尊重之精神,俾積極共同維護教師之權益。
六、旨揭委員會任期為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為期本縣申評會順利改選與運作,並本縣維護教師權益,再次惠請貴會於文到3日內推派代表,俾利辦理本縣第七屆申評會遴聘作業。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監察院、本府法制處、教育處創新發展科
縣長朱立倫
●●教育部要求應尊重同級教師會按一定比例派出代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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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2026
聯絡人:張佩韻
聯絡電話:02-7736-6761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台申字第098001636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函請釋示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各類代表數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本(98)年1月22日府教創字第0980011980號函。
二、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申評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同條第3項明定「前項編組表所需人員於本機關現有員額內勻用」,準此,上開評議準則所稱申評會編組表係指各機關為辦理教師申訴事項之機關內行政人員,其意甚明。
三、次按教師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教師組織分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同法第27條第5款有關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之規定:「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查本部92年8月20日台研字第0920119609號函業已函釋在案略以:「為落實前開條文所定教師組織派出代表之任務…有關派出代表部分…於未明定教師代表產生方式者,應請尊重同級教師會依一定比例派出教師代表之權責。」(正本諒達)。
四、有關教師申評會各類代表數,查教師法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固無限制規定,惟仍請依教師法立法意旨及相關函釋,本於權責辦理。至 貴府教師申評會法定代表之推派、遴聘等節,亦請依權責秉持相互尊重之精神,予以協調溝通,俾積極維護教師之權益。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部法規會、教研會、申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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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有明訂總額及各類代表數額】之委員會和法令●●
◎◎◎例:《桃園縣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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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委會置遴選委員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由教育處處長推薦擔任。其中指定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三)教育學者代表三人,由本府聘任。
(四)校長代表三人,由校長互推之。
(五)家長會代表三人,由現任家長會長協調推薦並由本府聘任。
(六)教師代表三人,由全體教師互推產生。
上述各類代表人員均設候補一人。惟家長會代表候補三人。
所有委員名單應於當年度校長遴選完成後公告。
◎◎◎例:《桃園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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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府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 教育處人員代表一人
(二) 國中小校長代表二人。
(三) 地方教師會代表五人。
(四) 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五) 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本府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府教育處科長或督學擔任。
代表地方教師會及學生家長會之委員喪失代表身份者,由各該會推舉適當人員擔任之,並副知本府,其餘代表委員喪失代表身份者,由本府派(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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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有明訂各類代表數額】之法令●●
◎◎◎例:《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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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小組置委員置十五至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召集人:由 縣長指派副縣長擔任。
(二) 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
(三) 執行秘書:由本府教育局學管課課長擔任。
(四) 地方教師會代表一名:由本縣教師會推薦三名,呈請 縣長擇聘。
(五) 校長協會代表一名:由本縣校長協會推薦三名,呈請 縣長擇聘。
(六) 家長團體代表一名:由本縣家長團體推薦三名,呈請 縣長擇聘。
(七) 教育學者三名:由本府教育局推薦,呈請 縣長擇聘。
(八) 法學專家一至二名:由本縣律師公會推薦。
(九) 行政人員代表三名:由本府人事室一人、教育局副局長、駐區督學(依視導區)擔任。
(十)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二至三名:由本縣醫師公會推薦。
本小組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九款為當然委員外,餘各類代表任期皆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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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學及國立職業學校校長遴選、連任、延任,應組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