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草案 | (協商修正條文) |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草案)
| 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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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訂定之。 |
二、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五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二、教師因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含生理假)、休假、補假(休)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理(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其應支給代理(課)費用,由請假人自理。但每學年請事假超過七日者及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 |
三、教師因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請假達一日以上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三、教師因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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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得核支代課鐘點費。 | 四、教師公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得核支代課鐘點費。 |
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 五、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點費。 |
六、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代理,代理期間連續五日以上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 六、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課務應由學校安排合格人員代理。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之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
| 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代理人員連續代理十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並得按被代理人授課時數排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若有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
八、教師出差期間由教務處調(補)課;出差連續三日以上,所遺課務得自行調課或由學校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得核支代課鐘點費。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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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 | 八、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