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小教師授課總節數計算基準「採定額節數」呈現
文/政策組
為了實施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桃園縣2688員額配置原則將於98年8月1日施行改採新措施,
但是先前桃園縣政府教育處發函請各校調查的兩次函文中(97年9月15日及97年12月25日),因為計畫中將「級任教師之(20節)及純科任教師(22節)當成下限」讓許多未兼行政教師無故蒙受不白之冤,事實上,教育處負責本次2688專案的人員將「科任教師」節數欄改為「教師節數」(請見後附之「修正前」),讓所有的人誤以為未兼行政教師的20(級任)、22(科任)節是下限。
3月12日的2688協商會議中,本會代表提出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說明科任之節數為20~24,級任若減2節應為18~22,因此20(級任)、22(科任)節各是級任及科任的中限而非下限,所以本會要求無論兼任行政和非兼行政教師之計算基礎應以「中限」計算,如此才能做比較接近事實的經費預估。
最後在多數校長代表及縣教師會的共識下決定「採定額節數」呈現(請見「修正後」),以利計算、釐清爭議,也為未來校園教師授課節數之計算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爭議發生,這算是當日會議花了冗長討論後值得肯定的結果。
對於桃園縣教育處願意立即修正誤植資料,還基層老師「清白」,本會有必要予以肯定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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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桃園縣政府98學年度教育部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七、實施方式與經費分配原則(98年上半年結算後98年下半年與99年上半年經費)
4. 「教師授課總節數」:兼行政教師及午餐秘書(依表列)、級任教師(20節)、科任教師(22節)計算所得;未達9班且學生數51人以上小型學校增置教師1人學校應列入計算。
桃園縣98學年國小「學生學習總節數」與「教師授課總節數」之「差額節數」調查表
<DIV align=center>二、教師授課總節數計算基準 | |
班級數 | 12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以上 |
主任節數 | 9 | 8 | 7 | 6 | 5 | 4 | 4 | 4 |
組長節數 | 17 | 16 | 15 | 14 | 14 | 13 | 12 | 11 |
導師節數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20 |
科任節數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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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桃園縣政府98學年度教育部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草案)
七、實施方式與經費分配原則(98年上半年結算後98年下半年與99年上半年經費)
4. 「教師授課總節數」:兼行政教師授課節數依本縣97.7.14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下限(依表列)、級任教師下限(20節)、純科任教師下限(22節)計算所得;未達9班且學生數51人以上小型學校增置教師1人學校應列入計算。)
<DIV align=center>二、教師授課總節數計算基準 | |
班級數 | 12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以上 |
主任節數 | 8~10 | 7~9 | 6~8 | 5~7 | 4~6 | 4~5 | 4 | 4 |
組長節數 | 16~18 | 15~17 | 14~16 | 13~15 | 13~15 | 12~14 | 11~13 | 10~12 |
教師節數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與科任教師節數差距以2-4節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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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
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部 長 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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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原則。
二、 國民中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每週以十八節至二十二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國民小學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每週以二十節至二十四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
三、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四、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三節至六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九節至十五節為原則。
五、 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 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七、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討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 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小規模及特殊人力缺乏之學校。
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另定相關規定,供各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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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布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97年7月14日府教數字第0970227341號函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96年11月5日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令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使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本府特訂定本要點。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40分鐘)
<DIV align=center>班級數 | 12班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以上 |
主任 | 8-10 | 7-9 | 6-8 | 5-7 | 4-6 | 4-5 | 4 | 4 |
組長 | 16-18 | 15-17 | 14-16 | 13-15 | 13-15 | 12-14 | 11-13 | 10-12 |
科任教師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備註 |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 二、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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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級任教師兼任之。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至4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一、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