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我教師工會還我勞動三權
文/劉亞平
教師工會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四款:「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我國憲法第十四條之結社自由,第十五條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均提供了保護勞工,組成工會之憲法上之依據。
此外,教師籌組工會是世界潮流所趨,不管是先進民主國家,或者是落後共產國家,都有教師工會的存在,歐美、日本等國的教師工會,不僅組織龐大功能健全,更是公民社會重要的穩定力量。
還有,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勞工:謂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所以,不管是國中小教師,還是高中大學教師,大家都是「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當然有組織工會的權利和必要。
所以,教師是受薪階級,組織工會是基本的權利,更是天經地義的事,為「世界人權宣言」明文保護,受中華民國憲法明文保障,也是不可違逆的世界潮流。
勞動三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勞工相對於雇主,總是比較弱勢的,為了讓受雇者能得到最基本的對待:保障工作權以及最低勞動基準-勞工才有所謂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而為了規範這三權的行使,也才分別有「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組織工會(團結權)是為了和資方進行團體協商(協商權),以確保和提昇勞工權益,而怠工、罷工等行為(爭議權)則是前兩者的後盾。只有擁有罷工等籌碼,資方才可能理會勞工的訴求,工會也才有實際的作用,所以擁有完整勞動三權,才能確保勞工的權益。
所以,教師(受僱者)唯有組成工會,才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工作權益才能獲得保障,政府(雇主)不得單方面改變工作條件,必須要和工會進行協商。
還我教師工會
陳水扁總統早在民國七十九年當立委時,就力主「教師應有權依憲法之精神組織工會的權利,來保障其基本人權。」並以書面質詢表示:「教育部‧‧‧,逕自封殺了教師合法、合理的罷教權,顢頇之至,難以言喻!」
民進黨行動綱領第十五條說要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第八十九條說要保障勞動者的結社權、爭議權與集體之交涉權,是支持教師組織工會的。民國七十九年國際商工風波,民進黨陳水扁、張俊雄、謝長廷、余政憲等立委,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嚴正表示「莫再干預教師組工會及罷課的權利,踐踏教師的工作權!」
陳水扁總統八十九年在就職演說中宣示:『我們也願意承諾對於國際人權的維護做出更積極的貢獻。中華民國不能也不會自外於世界人權的潮流,我們將遵守包括「世界人權宣言
」、‧‧‧,將中華民國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
教師組織工會,不但理論上說得通,而且實際上也可行,現在執政掌權的黨政要員,當年都主張並支持教師組織工會,那就不要再找任何藉口和理由了,請還我教師工會。
希望扁政府千萬不要「人權立國」、「人權外交」喊得響叮噹,卻連個教師工會也不給,這樣會變成國際人權的「笑柄」。
審慎行使三權
教師組織工會的最大絆腳石,就是教育部。其反對的理由似是而非,一下子說教師不是勞工,成立工會將降低教師的社會地位,一下子說教師工會動輒罷工,會影響學生受教的權益,其實教育部反對的是:怕教師有了勞動三權之後,不能再對教師予取予求了,因為他們正是剝削教師的雇主。
教師是不是勞工,現在已經非常清楚了,教師是受政府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當然是勞工。至於罷教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這是教育部刻意扭曲的觀念,教師的義務之一,就是要積極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這一點,不論是教師會或教師工會,都不會也不敢忽視或違逆的。
而且,依照現行工會法的規定,罷工須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可以實施(二十六條),並不能任意為之。況且,學生有接近三個月的寒暑假,假如教師團體決議要在上課時間罷教,可以利用寒暑假補課。罷工權是勞工的基本權利
,我們寧可備而不用,還有在社會無法接受的情況下,教師自身對罷工行使的態度也都相當保留,教師團體不會笨到任意為之。
教師組織工會,具有勞動三權,工作尊嚴才能夠維護,工作條件才會有保障,優秀人力才願意投入教育,教學專業才能夠不斷成長,有工作尊嚴的教師,才能教育出有人格尊嚴的學生,整體教育品質的提升,最後受益的還是國家和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