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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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馬總統英九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41號
附件:1. 總統府辦公室98年8月28「總統信箱305454 」
2. 桃園縣政府98年8月27日召開「桃園縣教師會幹部請公假事宜協調會議」
3. 平興國小98年8月31日 平小教字第0980004328號函
主旨:感謝 總統府辦公室關心有關98年8月26日「桃園縣教師會敬致馬英九總統陳情函(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32號)」(以下簡稱「該陳情函」)之相關爭議,本案業經桃園縣政府協調處理並於同(98)年9月1日全數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總統府辦公室98年8月28「總統信箱305454 」【附件一】。
二、「該陳情函」內容提及「朱立倫縣長卸任前再對縣教師會會務公假開槍」乙案,係本會質疑自2006年後,桃園縣政府再度授意或默許所屬學校(山豐國小、平興國小)剝奪、刁難本會於98年6月23日申請之公假處理會務,亦即引發教師組織會務公假遭剝奪之爭議,經桃園縣政府於98年8月27日召開「桃園縣教師會幹部請公假事宜協調會議」(如附件二),由教育處副處長郭工賓主持、協調、處理,山豐國小已於同(98)年8月31日確認核章同意本會幹部公假及同(98)年9月1日本會接獲平興國小函復本會:「同意本會幹部全學期公假申請」(如附件三)。
三、感謝 總統府辦公室關心,本案至此告一段落。
四、本案爭議過程中,桃園縣政府之緊急協調與處理,尚能朝向落實 馬總統的政見:「政府應該協助人民團體排除其形成過程中的法令障礙」以及「保障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包含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不應剝奪。…協助工會發展與團結,.」,實為幸甚!亦期馬總統能呼籲黨籍縣市首長共同落實「協助工會發展與團結。」之政見。
正本:總統府、馬總統英九
副本:桃園縣政府、全國教師會、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桃園縣教師會
復總統府函--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