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要點
民國88年9月23日88府教特字第208128號函
民國97年7月24日府教特字第0970241134號函修訂
一、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讀普通班,完成學業並達到下列目的:
(一) 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 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 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縣所屬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
四、 本要點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生),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且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障生者。
五、鑑輔會應依據下列原則安置身障生就讀普通班:
(一) 依據其個別教育需要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若身障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應重新評估。
(二) 盡最大可能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的教育;惟在普通班提供相關服務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後方可安置在特殊教育場所。
(三) 盡可能安置其在住家附近學校就讀,並協助與其他學生同等機會共同參與校內外活動。
六、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障生輔導,除各校原有之輔導措施外,應視學生個別需要或適應困難情形適時利用各項特教資源提供身障生所需之相關支持服務。
七、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障生之安置,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以滿足其學習需要為前提,提供最少限制之環境為原則。
(二) 盡最大可能使其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適當之教育,並協助其參與校內外活動為原則。
(三) 盡力協助行動不便之身障生就學,並調整其教室至適切位置,教室位置應出入方便為原則。
八、 就讀普通班之身障生,倘其障礙狀況有明顯改變或對安置有不適應者,經家長同意及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個案會議通過後,得轉介鑑輔會調整其安置場所及方式。
九、 身障生就讀之普通班,應優先遴聘具下列資格之合格普通班教師擔任導師:
(一) 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 曾任教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者。
(三) 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四) 熱心輔導且能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十、 教師對該班身障生之職責如下:
(一) 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執行。
(二) 協助提供家庭支援服務。
(三) 提供因教育需求所需之其他協助。
十一、身障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人數應予酌減,酌減原則如下:
(一) 普通班每安置一名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酌減該班人數二至三名;其他類身障生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數一名。
(二) 經本府核定為額滿學校或其他特殊情況經本府核准者,得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 身障生以平均安置在各班為原則。
(四) 就讀自足式特教班之身障生且僅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者,不適用上述酌減規定。
(五) 為因應減班因素,普通班安置身障生酌減之人數,各校得視其個別形況彈性調整之。
十二、就讀普通班身障生成績評量應視其個別需求,採行多元評量,其成績計算應予彈性處理。上述評量及成績計算方式應視學生個別需求彈性調整,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