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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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范姜仲宇、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74號
附件:1.學校現任理事長(分會聯絡人)個人基本資料表
2.桃園縣教師會所屬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主旨:請貴校教師會配合繳納九十九年度會費,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8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九十九年度會員卡使用期限為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三、會費繳納方式如下:
(一)請於98年11月30日前以劃撥方式繳交。【劃撥帳號:19308339
戶名:桃園縣教師會】通訊欄請註明「校名及『繳交九十九年度會費』」
(二)依本會章程規定每位會員會費為新台幣玖佰元整。<含全國教師會貳
佰元、桃園縣教師會會費伍佰元、司法互助基金壹佰元及公益救助基
金壹佰元>。
(三)繳費完後請上網更新會員資料;本會收到會費,確認會員資料無誤,
將寄發收據及99年度新會員卡(原卡使用期限至98年12月31日)。
(四)網路會員管理系統帳號密碼若遺失,請理事長或聯絡人與本會聯繫。
(五)各校收費如有問題需本會協助,請與我們聯繫。
四、各校教師會收費時,正常收費即可,無需審核會員過往繳費狀況。日後
如有會員需要縣教師會提供服務時,縣教師會將被動審查過往繳費狀
況,再依本會之「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辦理。
五、針對每年7月1日後,各校因退役或由外縣市請調返鄉及初任正式教師
者,於繳交下年度會費後,得向本會申請為當年度之會員,申請時請各
校理事長(分會聯絡人)檢附其相關證明。
六、各校理事長(分會聯絡人)若已經改選,請協助填妥資料表(如附件),
以利往後的聯繫。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發函-174附件1.doc
發函-174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