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解套應該是這樣的,請參考!
1.依法(國民教育法)各校校務之重大事項應交由各校的校務會議ㄑ決定。
2.目前各校現行校務會議的運作是大都由校長、全體教師、家長代表及職工代表等一起參加的模式進行,因此各校若要針對日後校務會議召開的方式做一個變革(由全體教師改為教師代表參加),應該是先召開一個臨時會議或於既定校務會議(至此教師部分仍由原全體教師參加)中做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更動校務會議的組成方式,如此才符合所謂的程序正義原則。
3.如果貴校校長以教育局公文為由,片面將校務會議組成方式更改為教師代表的話,這就違背上述所謂的程序正義原則。
4.此外本國法律(令)的訂定是有位階之別的且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訂定的命令,其順序由上而下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行政指導,而國民教育法屬於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條),另教育局的公文僅屬於行政指導的位階 ,由您的提問很明顯的教育局的公文已經與國民教育法牴觸,那孰是孰非就非常明白了。
最後,建議貴校可以將上述論點與貴校校長討論,若校長仍執意要求校務會議在未經原校務會議的民主程序下片面更改為教師代表制,建議您報料到縣教師會她們應該會協助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