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些人對於桃園縣教師會「推薦關心教育的優質候選人」這件事似乎有些批評指教,在我們看來是一件好事,正因為有批評指教,所以就有了「對話」,有了「對話」,許多議題就開始被討論、許多觀念就越辯越明,就「教育」的立場,這當然是一件好事;我們常說,「社會」就是學也學不完的課程,學校裡沒教的、來不及教的、被忽略教的,現在讓我們一起來親身體驗這堂「社會」課程的「民主教育」課吧!
有些文章,以前就有人寫過,現在剛好議題正熱,再轉寄ㄧ次,印象應該會比較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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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2教育桃源電子報】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觀念交流】社會探索-教師戒嚴開始了嗎?
· 中國時報 · 2009-06-10 · 【林萬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審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時,主張將該法準用對象(第十七條)擴大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然,該法已經通過立法了,也未將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納入立法規範。但是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擬教育基本法修正草案,將教師中立條款納入,並於今年九月以前由行政院函送該院審議。這就是最近教育部函請各界就研修教育基本法,增訂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行政中立議題表示意見的由來。
教育部首先請教大家是否同意比照該法第五條規定,第一項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第二項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第三項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誠如教育部在立院所做說明:「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從事教職工作,未有執行公權力,且未從事行政事務,非屬行政人員,與該法訂定之意旨迥異,應非屬其規範範疇。」教育部已很清楚表達立場,還需再徵詢意見嗎?
然而,就第一項但書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乙節,及第二項不介入政治紛爭,第三項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等,教育部立場似有傾向適度規範,才會有再徵詢之動作。既然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得加入政黨,為何不能兼任政黨職務呢?教師擔任某政黨教育改革小組召集人,不行嗎?有這方面的理想與專長,為何不能為政黨盡義務?國民黨在野時的智庫不就是找了一些教師幫忙的嗎?
接著,如果高中公民教師評論馬總統該不該兼國民黨主席?政治系教授議論陳菊、許添財該不該訪問中國?期末考試題目申論台灣與中國簽署ECFA的利弊,這些算是介入黨政派系紛爭嗎?如果是,那麼就請廢掉公民課,關掉政治系,乾脆禁止教師看電視。
再者,教師喜歡某政黨的教育政策而加入該黨,也支持該黨縣長候選人的教育政見,為此而於下班時間到其競選總部兼任文宣小組召集人,有何不可?這不就是教師忠於其主張,且實踐之。我們不都是這樣教育子弟,有意見要表達,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嗎?
至於是否比照該法第九條規定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教學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教育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七、其他經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這七項立法旨意乃欲彰顯公務人員應以國家、人民之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量,並應於處理公務時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之立場與態度,不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助選的立法宗旨。既然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非屬行政人員,自然不必接受這些規範。但第一款動用教學資源,第二款在教育場所進行競選活動,公器私用,理當禁止,無庸置疑。
最後,關於是否同意比照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及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主管吧?)不得拒絕。這本當如此。
如果教育部臣服於某些熱愛黨國的立法委員的淫威,利用此徵求意見的管道,讓保守意見灌暴,而遂行箝制思想、限縮言論、淨化校園的目的,那真是教育界的大災難。(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