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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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92號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縣立大溪國中違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學習準則」)乙案,請 貴府「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查察,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ㄧ、本會98年11月11日接獲大溪國中之三年級學生家長投書,書中
指稱該校實施之分組學習,明顯違反「學習準則」第八條之「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群組」、「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情事,已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二、請 貴府「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到校詳察,並依相關規定 處理後續。
正本:桃園縣政府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第四科、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