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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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011號
附件:
主旨:請 貴校林奕均老師辦理「協助處理會務公假」之請假手續,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9年1月25日平小教字第0990000391號函。
二、請林師依據 貴校98年12月9日平小教字第0980006370號函之說
明三,並檢附本會之「桃園縣教師會九十九年度工作計畫」、98年
12月23日九十八縣教師字第202號函、99年1月5日九十九縣教
師字第008號函辦理請假手續。
三、林師所請公假自99年2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止,期間遺留課
務之代課鐘點費及代課人員勞健保、退職金費用由本會支付。
正本:桃園縣立平興國小、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桃園縣教育處郭副處長工賓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