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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Q & A】(上)

【全文由全國教師會提供】

說明一、教育部「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以下簡稱「試辦計畫」。
說明二、本計畫自95年試辦至今,並未如教育部之預期有解除教師疑慮之功能,致並未獲得廣接受,教育部於是刪除該計畫中的「試辦」二字,宣稱該計畫為「常態性計畫」,希望魚目混珠,使老師們以為評鑑制度已法制化,不能不接受。其實學校參加試辦仍應由校務會通過,教師仍是自願參加。

PS:※因資料內容豐富,本會將全文以〈上〉、〈中〉、〈下〉分次寄出供老師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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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師會的態度

一、教師會「支持」或者「反對」教師評鑑?
答:
1、這是一個無意義的問題,因為沒有共同的討論標的。
2、「教師評鑑」對台灣而言,是一個全新的制度,教育界並沒有一個被共同認知的模式可供討論,過去幾年,可以說是各人憑各人的想像互相對話,但卻不了解對方的想像,使得討論難有交集,而且演變成變成一種「正反一刀切」之爭論型態。
3、所謂「正反一刀切」的爭論型態,就是支持者把教師評鑑幾乎描述成教師專業成長的唯一有效途徑,甚至改善教育的萬靈丹。然後對提出疑問的人扣上「反教師專業成長」、「反教育專業」的帽子,把未自願參加教育部「試辦教師專業評鑑」的老師,都扣上「拒絕專業成長」的帽子,完全無視「教師評鑑」並非教師專業成長的唯一途徑,且是否是「有效的途徑」都尚在爭議中,使討論陷入類似「你愛台灣或不愛台灣?」的過度簡單化非理性論爭中。
4、想要好好討論「支持或反對」的議題,只有一個方法,而且非常簡單,只要請教育部把它將來要辦的教師評鑑的整套制度(含評鑑性質、評鑑指標及指標的選擇權、評鑑方式、評鑑過程、評鑑結果的確認和使用、配套措施、教師的工作量評估、及經費評估)拿出來,大家就有共同的的可以討論。
5、奉勸大家不要「一廂情願」地認為,現在教育部推動試辦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就是將來要實施的制度。教育部的「公文」和「口頭宣示」都很小心地說,那是「現階段」的措施,從來不敢說「下一階段」是不是就是這樣。而且,即使是「現階段」,各縣市和各學校辦理的差異性也很大,沒有人知道那個縣市或學校辦的,才是教育部將來要做的那一套。
6、對一個全新的政策要求事先作整體的制度設計和評估,是法治國家很正常的決策過程,很難以了解教育部為什麼做不到,卻一再要求立法院給他「空白授權」。也由於教育部並沒有提出整套它將來要實施的整套制度,無法作討論,教師會目前也只能決議,「現階段反對教師評鑑入法」。


貳、參加教育部「試辦計畫」的條件和過程

二、為什麼教育部推動「教師評鑑」政策要以「試辦」的形式辦理?又為什麼於98年刪除「試辦」二字?
答:
1、因為行政單位推動政策要有法律依據,依法行政。但是教師評鑑目前沒有法源,所以先以「試辦」形態推動。
2、因為教師評鑑政策應如何實施?能達到多少預期效果?目前都難以預測,所以以「試辦形態」辦理,希望找出將遇到的問題、可行的模式、或評估預期效果的可能性。
3、依民主國家常態的理性決策過程,「試辦」的態度應該是中立的,如果試辦之後,發覺效果不好,或者實施問題無法解決,就應該停止該政策之研議。但教育部目前看起來早就預下定論一定要辦,所以「試辦」比較像是在取得法律依據前的準備工作。這不是民主國家常態的決策過程。
4、教育部在95年之前教師會研商本「試辦計畫」時,宣稱教師會提出的各種疑慮皆為過慮,本計畫試辦之後,一定可以使自願參加的教師獲得長足的專業成長,進而使有疑慮的老師不再疑慮,踴躍參加,試辦數年後,即使沒有法源,也會在實質上達到全面實施的狀態。但試辦三年之後,試辦經驗沒有消除原有的疑慮,反而在試辦過程發現的問題一直找不到解決的辦法(參閱第廿九題),學校和老師仍不認同。教育部於是刪除「試辦」二字,宣稱該計畫為「常態性計畫」,希望魚目混珠,使老師們以為評鑑制度已法制化,不能不接受。其實學校是否參加試辦仍應由校務會通過,教師仍是自願參加。

三、為什麼教育部「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要規定「自願參加」的原則?
答:
所謂「自願參加」包括「學校自願參加」和「教師自願參加」兩部分。因為教師評鑑沒有法源依據,依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不能迫人民參加,所以必須依「自願原則」,讓自願者參加。

四、「學校自願參加」為什麼要「校務會議通過」?
答:
1、因為學校也是依「自願參加原則」參加試辦,而「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決策機關,所以由校務會議決定是很正常的事,也符合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的校務會議法制化的精神。
2、學校辦理「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勢必對學校的行政和教師工作量都有所增加,和學校辦理其他工作難免有所扞格,因此,提交校務會議,整體衡量學校的工作量和對校務發展的幫助,是很合乎常理的事。
3、目前教育部又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社群計畫」(以下簡稱「社群」),該計畫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結合」。已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學校,「社群的召集人」都必須是自願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老師。申請「教師專業發展社群計畫」補助的學校,連沒有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老師都得參加「社群」。「社群」每年要集會12次,還得寫報告。依該計畫,老師和行政的工作量都會大增,自然應該提校務會議通過,才參參加。

五、「學校試辦計畫」為什麼要提請校務會通過?為什麼不只是通過「是否參加試辦」即可?
答:
1、因為有「學校試辦計畫」,才有明確的討論標的,校務會議代表才能評估參加計畫後,行政單位和老師要增加多少工作量,對學校整體運作有什麼影響。如果只是討論「是否參加」,校務會議代表全憑想像來討論,想參加的老師也搞不清參加後由誰評鑑、如何評鑑、依什麼指標來評鑑、以及他要作那些準備,這樣的討論根本沒有意義。
2、98年以前「試辦計畫」規定校務會議要討論通過的是「學校試辦計畫」,學校試辦計畫通過後,老師依計畫自願參加,並不是要校務會議討論通過「要不要參加」。
3、96年度,很多學校只通過「參加試辦」,沒有討論通過「學校試辦計畫」,因此教育部特別擬定一個參考的程序圖,提醒各校要通過「學校試辦計畫」才能申請。但97年度,還是有不少學校沒有依規定程序,把學校試辦計畫提交校務會議討論,所以在教育部「複審會議」時,把該類學校申請計畫全部退回,請其在96學年度第二學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後才能參加試辦。
4、99年被教育部改成「學校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後,校務會議必須在完全不了解這件工作對學校造成多衝擊的情形下,漫無討論標的地討論表決,同意參加的學校,等於對學校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進行「空白授權」。老師們也會在還搞不清楚參加後由誰評鑑、如何評鑑、依什麼指標來評鑑、以及他要作那些準備的情形下投票。

六、「校務會議」通過的規定,是不是使沒有自願參加的老師,得以有權阻止想要自願參加的老師,參加「試辦計畫」?
答:
1、「試辦計畫」雖由教師以個別意願參加,但學校參加試辦之後,學校行政單位和自願參加的教師,仍有一定的工作量增加,對校務運校和其他老師仍有一定的影響。學校是否適宜承受此種影響,自然應該由校務會議作整體評估,不宜說誰阻擋誰。教育部還有更多其他的專案計畫可申請,各校在校內討論時,總也有贊成和反對的。不能說最後決定不申請,就說是反對的人阻擋贊成的人。各校人力有限,不能什麼專案都想申請。透過正常的決策程序來作整體評估,是合理的作法。
2、教育部在訂定「試辦計畫」之初,一開始就預料到有這個過程。但是,教育部(和支持教育部的教授們)很有信心,認為「教師評鑑」是一個好政策,試辦之後,試辦經驗一定會逐漸解除老師們的疑慮和多慮,並且吸引其他學校和老師不斷加入,很快地,大部分學校和老師都會加入。
3、試辦4年餘至今,試辦經驗沒有解除教育人員的疑慮,而試辦過程產生的問題,教育部也沒有解決良方,甚至已經有好幾個「標竿學校」退出試辦,教育部部分官員(和支持教育部的教授們)沒有想檢討是否該政策本身有問題,卻想改掉校務會議通過的規定,實在是本末倒置。

七、老師自願參加教育部「試辦計畫」,要經過什麼程序?
答:
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學校試辦計畫後,教師就可以自願參加,依教育部目前規定,自願老師要在書面「自願表」上「親自簽署」,並且上教育部的「試辦計畫輔導網站」的自願表「親自登錄」。這兩份「親自簽署」或「登錄」之表件,都要隨同「學校試辦計畫」,送教育局和教育部審查。

 

※相關資訊由全國教師會及高雄縣教師會提供,有關業務疑問,得洽桃園縣教師會推廣組張玉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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