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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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含國立高中職、縣立高中)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078號
附件:一、教育部95.10.13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
二、桃園縣政府95.10.24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
三、桃園縣政府95.6.13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函
四、桃園縣政府96.2.26府教學字第0960060087號函
主旨: 貴校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人)
之教師,請 貴校協助安排並調整課務,准予每週四下午不作課務
安排並酌減授課節數一至二節,以利處理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之教師組織任務事宜及參與本會相關會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10.13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暨桃園縣政府
95.10.24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函辦理(附件一、二)。
二、 貴校教師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長(聯絡
人)之職務,為處理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並經
本會邀請出席全縣理事長(分會長)會議等相關活動或會議時,在
不支領代課鐘點費之原則下,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請准予核給公
假登記,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三、懇請 貴校協助處理擔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或本會所屬分會之分會
長(聯絡人)之教師,週四下午不作課務安排,以利會務運作順遂。
四、期間:98年7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
五、另依據桃園縣政府95.6.13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函(附件二)
及96.2.26府教學字第0960060087號函(附件三)略以「自95學
年度起,各校依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如有編餘課程,各校教
師兼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者,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並透過各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含國立高中職、縣立高中)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所屬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發函-078附件1.doc
發函-078附件2.doc
發函-078附件3.doc
發函-078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