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53號
附件:
主旨:有關推派桃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
師組織代表」事宜,本會重申應遵循法治,請查照。
說明:
ㄧ、復 貴府99年11月23日府教創第0990460818號函。
二、本會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49號曾明確請貴府告知「桃
園縣第八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地區教師組織代
表」人數,以利本會推派代表,此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及第8條:「 行
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
合理之信賴。」
三、請 貴府不應漠視此一信賴原則,並確認本會推派代表
名額。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