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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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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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162號
附件:台北市99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標準表
主旨:有關本縣之公立幼稚園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建請 貴府依實際需
求作調整,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許多身心障礙生下午仍需接受醫療院所各項復健課程,理應只繳交
半天制各項收費,若強制繳交全日制各項收費,勢必造成家長負
擔;若因此而上全日班,則有耽誤身心障礙生『6歲療育黃金期』
之虞。
三、有些一般幼生中重視『親職教育』之家庭(例:高社經條件家庭、
家庭主婦媽媽家庭),就讀幼稚園僅需選擇「半日班」。
四、目前本縣只訂『全日制繳費標準』,強迫家長只能選擇全日繳費標
準,此已不符家長實際之需求。
五、請 貴府參考台北市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標準(附件),並顧及
家長實際需求做收費標準之調整,讓就讀幼稚園幼生之家長有「全
日制」、「半日制」之選擇。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幼教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春鸞、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發函-162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