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95.6.29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第廿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經濟變故致家計困難,影響學生就學者,得予以救助,由學校教師會會員代為申請。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急難救助金,以伍仟元為上限。
二、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
第六條 公益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六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