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
●行政組
有些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想在學校辦借個場地辦週三研習,卻被校長刁難,還說學校教師會不准在學校辦活動,更甭論學校教師會有辦公室。
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本會建議可正式擬文向學校借用場地辦理研習,並請校長將不准的理由寫在公文上或回覆,不要空口無憑,並告知校長將請縣教師會出面處理,並請示教育局:校長不准的理由是否有依據?我們會公告這種校長的大名和理由,供大家參考。
朱縣長和教育局長嘴巴上常說「行政、家長、老師」是鐵三角,但在學校的執行上,我們卻常常看到,家長會有辦公室、甚至有老師減課協助家長會業務的推動.....,
而學校教師會在校內受到的照顧可能就遜色許多,學校家長會和學校教師會在校園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學校行政應該給予相同的協助與支援,不應像少數學校的校長拿著雞毛當令箭,連教師會在校辦理研習,都要被刁難!
這次11/10縣教師會與局長座談中,我們要求學校對待教師會和家長會的規格至少相同,教育局也答應行文要求學校給家長會和教師會相關協助,
這是教育局所發出的函,大家可以依照公文檢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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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康淑惠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61097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發文自字號:府教體字第09403327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促進校務推展,請貴校提供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協助,並建立良好互動運作機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94年11月18日局務會議第20項辦理。
正本: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桃園縣家長會協會、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本府教育局學管課、本府教育局體健課(康)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