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教育局上基本公民教育的第二課
文/彭如玉
開會到底能不能錄音?這竟然成為桃園縣教育局主管主持會議的頭痛問題!
事情發生是這樣的,3月2日教育局召開「課後輔導研修會議」,擔任主席的副局長廖家春竟強烈要求本會「不准錄音!」
這樣的要求真讓人啼笑皆非,也讓人對教育局的民主法治概念搖頭,也真懷疑來自立法院的朱立倫縣長,容許這種素質的公務員存在其所執政的桃園縣政府!
這樣的負面教材,正好值得大家警惕:
一、廖家春副局長,「錄音(錄影)存證」您怎麼不知道?
課後輔導研修會議並不是法定的秘密會議,也構不上所謂的秘密會議,所以按照一般的會議程序,本來就應該要有會議記錄,而為了讓會議記錄完備,以免爭議,所以利用現在的科技產品來錄音、錄影,都是各種會議所運用的,更何況主辦單位主動錄音存檔,也是必要的,廖家春副局長您怎麼不知道?
二、廖家春副局長,「政府資訊公開法」您怎麼不知道?
除了會議錄音是平常且正常的事之外,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 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6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結果,教育局是無知還是不知?
三、廖家春副局長,「敢說就得負責」您怎麼不知道?
當日主席禁止錄音的理由是擔心會議中代表所說的話被寫出去!
真是好笑,敢說就得負責,這麼簡單的道理您不懂嗎?您在害怕什麼?
既然把錄音機放在桌上,讓廖副局長礙眼,那麼,桃園縣教師會下次會改進錄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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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第 8 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第 23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