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及教育產業工會聯合新聞稿
桃園縣教師會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維護學生受教權
揭開各校如何隱匿或放生疑似「不適任教師」的伎倆
並親至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正式提報新明國小疑似「不適任教師」
延宕兩年沒有召開--兩會共同要求桃園縣政府應儘速啟動
疑似不適任教師之相關處理流程或輔導諮詢流程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呼籲桃園縣政府及各學校應落實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
桃園縣教師會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章程,將「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作為第一條任務,本次行動便是以具體行為要求桃園縣政府延宕兩年應召開卻未召開的「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及「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應儘速啟動!
●新明國小未依規定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恐有包庇、隱匿之嫌!
日前本會舉發「新明國小總務主任吳銳煜「差勤課務不正常、殘害學生受教權」」,但新明國小至今未將該師依規定進入疑似不適任處理流程,甚至臨時變更教師介聘由「自聘」為「委聘」,企圖讓該師以「教師介聘」之方式至他校,明顯由「不處理」之後,再「放生」!
新明國小校長至今仍未將吳銳昱調離主任職務,此舉相較於近來各項有關媒體報導有關「疑似不適任教師」即被調離現職的處置,顯然是不尋常!
該校校長甚至還企圖想保全其主任資格於下學期改任「輔導主任」,經該校58位導師連署後打消公告。
該校僅給予吳師以「一小過」輕輕處置,擔任主任之功獎易得,恐怕是該校設計讓其未來可獎懲抵銷卻不留痕跡的處理方式?
本會質疑該師應依教師請假規則「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之處理,新明國小校長恐怕也未依規定處理!
●揭開各校如何隱匿或放生「疑似不適任教師」的伎倆:
◎【隱匿招數】:
(一)『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有「平時交代」、避「年終考核」!
僅作平時懲處,避開「期終考核」,繼續給予考績「甲等」!
(二)『船過水無痕』──利用「獎懲抵銷」、避開「年終考核」。
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7 條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三)『不留痕跡』──「不處理、不通報、不懲處」以免「燙手山芋」留下「走不了」的證據。
按本縣國中或國小現職教師超額或介聘辦法,皆有「若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不得參加教師超額或介聘,所以各校「不處理、不通報、不懲處」以免「燙手山芋」留下「走不了」的證據,已達到下ㄧ個「放生招數」!
◎【放生招數】:
「己所不欲,丟給別人」──慫恿或恐嚇疑似不適任教師趕搭「超額」或「介聘」專車,否則將進入不適任處理流程!
隱匿不適任教師,或讓不適任教師放生至各校流竄當人球,都是損害學生受教權的作法!桃園縣教師會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在此呼籲桃園縣政府應立即召開「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及「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並將以具體行動送件!
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聯合召開100.5.4
新聞連絡人︰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羅焜榮0911238812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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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教師請假規則
第 15 條未辦請 (補) 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三、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前開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新任學校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十、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前開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新任學校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十、對初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請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即時回報本縣聯服小組,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桃園縣100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三、國中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 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2) 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考核甲等
第 4 條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考核乙等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考核丙等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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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章程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育人員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教育人員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之促進。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推動教育人員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七、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八、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九、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十一、訂定教育人員專業倫理規範。
十二、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三、辦理教育人員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十四、提昇各級學校教育品質及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十五、會員就業之協助。
十六、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桃園縣教師會章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本縣教育局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縣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舉辦教師進修。
七.監督本縣教師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制定本縣教師自律公約。
九.與本縣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舉辦教師之各種服務活動。
十二.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提報不適任教師公文.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