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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雖然我兩者都有加入

因為想既然身為老師,就該加入老師的組織呀!

但它們兩者有什麼分別

我也不是很清楚!


發表時間︰2011/7/23 下午 07:45:19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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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淺論教師工會組織形態

台灣立報2011-4-12 22:37 作者:羅德水 ■羅德水

「工會三法」預定生效日進入最後倒數時間,各縣市教師工會也已進入最後籌組關頭。自《工會法》於 201061三讀修正通過以來,關於教師工會之組織形態,學校教師關心者不外以下問題:

應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

《工會法》所稱之產業工會,係「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職業工會則是「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且「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縣市為組織區域,同一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簡單來說,「職業工會」有如目前之三級教師會,由各級公私立學校之教師依行政區發起、組織,「產業工會」之會員涵蓋面則不限於學校教師,舉凡受雇於公、私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職員工,以及服務於學校體系外之教育從業人員,均可加入產業工會成為會員。

此,縣市教師會與有意組織教師工會之教育從業人員,可依主客觀條件決定組織職業屬性相同之職業工會,或結合其他教育體系從業人員直接組織產業工會,必須指出的是,或有人著眼於「職業工會」名稱之獨性,惟教師工會之強大與其名稱其實完全無涉,無論組織「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均應致力提升服務品質與組織率,方為教師工會經營正道。

能否成立學校教師工會?

受行政部門影響,立法院通過之《工會法》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亦即,相較於現行三級教師會,未來教師無法成立學校層級之教師工會,官方此舉自然出於削弱教師工會力量之陽謀,殊不知,教師除免於在學校層級先行組織工會之繁瑣程序,縣市層級之教師工會仍可於章程明訂在各校設立分會組織,差別只在於名稱從某某學校教師工會轉換成縣市教師工會某某學校分會罷了,長遠來看,官方打壓教師工會的算計反而有助於提升教師工會之組織率。

現行教師會何去何從?

現行教師會依《教師法》與《人民團體法》組織,未來之教師工會則依《工會法》組織,兩會適用法令不同,主管機關不同,會員亦不盡相同,亦即,無論是否成立縣市或全國層級之教師工會聯合會,現行三級教師會之運作與組織變更悉依相關法規與組織民主程序辦理。

仍須一提的是,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亦即,現行教師會不具備簽訂團體協約之法定地位。

教師工會理事長應如何產生?

有別於《人民團體法》與舊《工會法》對理事長選任方式之限制,新修正的《工會法》則無明訂工會理事長選舉方式,無論採取「會員直選」、「會員代表選舉」、「理事會推選」,概由工會自主並於章程明訂選舉方式即可。

國立高中職之教師工會形態

之所以成立工會,主要目的在於團結受者,並由工會代為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以維護勞工權益,按理,國立高中職之雇主為教育部,理應由各國立高中職教師組織跨縣市之產業工會,或由各縣市國立高中職教師先行成立職業工會後,再籌組全國性之聯合會。

然而,在五都升格國立高中職改隸直轄市後,原有之國立高中職不僅校數與從業人員大減,且不少學校散佈於各偏遠縣市,單獨成立國立高中職教師工會不僅耗費資源、時間,成立後之能量是否足以有效服務會員,並獨力與教育締結團體協約,或有斟酌餘地。

考量主客觀現實,國立高中職教師或可循現行教師會組織模式,分別加入所在地縣市教師工會,並透過全國性之教師工會聯合會協助處理國立高中職教師之勞動關係,只要入會之教師達到全體國立高中職教師人數之一半以上,教師工會聯合會即可與教育部簽訂團體協約。

私校教師工會組織形態

就目前三級教師會組織現況而言,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組織率長期偏低,不少人因而擔心,如何期待連教師會都不願意組織的私校教師籌組教師工會?要知道,私校教師之所以無意組織教師會,主因在於個別教師難以面對校方或懷柔或高壓的氛圍,誠如前述,正由於《工會法》禁止成立學校教師工會,對擔心籌組學校層級教師組織而與校方發生衝突之私校教師而言,反而是加入上級教師工會之一大契機。

職是,私校教師無須先行組織學校教師工會,只要個別學校之教師加入上級教師工會達半數以上,教師工會即可與該校董事會締結團體協約,易言之,原先總體組織率偏低之私校,反而有可能於入會率高之個別學校率先完成團體協約之簽訂。

大專校院教師工會組織形態

無可諱言,大專校院教師與中小學教師之勞動條件不一,兩者關注之議題亦不盡相同,有別於公立中小學之雇主為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公立大專校院之雇主多為教育部,私校則為各學校董事會,按理,各公、私立大專教師可分別籌組工會聯合會以維護權益,然而,依目前大專教師參與三級教師會之意願,及其對教師工會之態度,大專教師能否於短時間內組織教師工會,且拭目以待。

會費如何收取?

相較於目前三級教師會偏低之入會費與常年會費,修正後的《工會法》明訂:「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至於工會聯合組織之收費則從其章程規定。

法制上之所以訂定收費下限,目的當然在於充實工會財務狀況進而提升其自主性,然而,過高的會費是否連帶降低組織率,亦值得討論,還好《工會法》關於基層工會之收費規定,並無罰則,各工會仍可於章程自訂。

全國工會聯合會何時可成立?

《工會法》第8條明訂:「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亦即,全國性教師工會聯合組織之成立,仍取決於基層工會之籌組進程。

對教師來說,依法組織教師工會是個全新的經驗,籌組過程難免面臨挫折,無論是進一步認識勞動法制,或是累積與勞政主管機關的交手經驗,實踐都是最好的認識。

(教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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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1/8/1 下午 05:34:09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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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敬致本會全體會員:</DIV><DIV> </DIV><DIV>本會訂於100年4月16日(星期六)辦理《教師組織專業領導知能研習》「新勞動三法解析及工會實務運作教育訓練」,敬請各學校教師會、分會、縣教師會理監事、候補理監事、會務幹部撥空報名參加,也歡迎本會會員報名參加,本次活動僅限具有教師會會員身份者始可參與。</DIV><DIV> </DIV><DIV>為了讓會員教師了解、認識未來教師工會對教師權益之關聯與影響,請您務必撥空參加一天的研習。研習費用全免,備有免費午餐,又可獲得6小時研習時數。</DIV><DIV> </DIV><DIV> </DIV><DIV>上網報名網址:http://www3.inservice.edu.tw,研習名稱為《教師組織專業領導知能研習》</DIV>

花蓮縣教師會 
97056
花蓮縣
花蓮市國盛四街1號 
電話:03-835-8012
傳真:03-835-8012
劃撥帳號:06667308
網址:http://www.nta.org.tw/hta/


發表時間︰2011/8/4 下午 09:44:20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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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yiv140926737header>

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7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03-31

</DIV><DIV class=yiv140926737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140926737middle>

《一般會務》工會文宣三:教師工會的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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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1/8/8 下午 12:06:25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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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yiv477177184header>

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6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03-30

</DIV><DIV class=yiv477177184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477177184middle>

《一般會務》工會文宣二:加入工會就會喪失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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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1/8/8 下午 04:51:34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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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yiv931748390header>

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5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03-27

</DIV><DIV class=yiv931748390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931748390middle>

《一般會務》工會文宣一:教師是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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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1/8/10 上午 10:44:07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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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勞資爭議案例】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

=========================================================================

打壓工會幹部案 證交所敗訴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勞委會第二件裁決案例出爐,也是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資方正是半官方的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指控因為擔任工會幹部被降調,連續四年考績從甲等變乙等,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日前認定資方不利對待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具顯著關聯,判定資方敗訴,要求資方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將過去四年考績恢復甲等,並立即給付94餘萬元差額。
勞委會表示,資方若有異議,可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法院另提民事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雇主不依裁決書執行恢復原職、原考績及給付差額,可罰6至30萬元罰鍰。至於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工會幹部不利待遇部分,由於發生時間在勞動三法修法之前,能否根據新制處罰3至15萬罰鍰,勞委會表示還有待研究。
何業芳指控自96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到99年間連續四年考績都從甲等變乙等,而且從副組長降調為研究員,儘管兩者本薪相同,但連動的考績獎金與紅利獎金大為縮水,認定公司是因為不滿她出任工會幹部,今年6月向勞委會申請裁決。
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資方採取上述各項措施,確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相關,認定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雇主對工會幹部行使降調、減薪等不利待遇。
勞委會表示,基於認定公司已違反工會法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因此根據同法第2項規定,認定其所為之降職及考績無效。要求公司於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及原考績,並立刻補足短差的考績及紅利獎金共94萬1552元。

**********************************************************************
何:打4年官司不如4個月裁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勞委會首宗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出爐。申請人是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何業芳今天表示,申請裁決不是為個人,而是希望日後企業工會不要再被資方強勢壓迫。她並透露,昨天已將證交所拒絕代扣會費案正式申請裁決。
何業芳台大經濟系畢業,為留美碩士。擔任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四年來,非常活躍,並曾針對證交所94年改變考績績效制度,代表工會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何業芳不諱言,公司曾經想解僱她,但是難度高而作罷,此次向勞委會申請裁決,原本只是想試試看裁決機制效率,過程中也不認為自己會贏,沒想到最後結果竟然判她勝訴,她很意外,也慶幸終於還她公道。
何業芳表示,與公司打考績制度官司至今四年,發現司法審理過程非常漫長,法官每次只問3、5分鐘,根本無法充分論述。但勞委會裁決制度裁決四個月就出爐,期間調查庭雙方可以面對面論辯,效率比法院高太多。她透露,如果裁決敗訴她不會再上訴,「如果連可以完整論述都輸了,法院更不可能」。
她說,公司以調降、考績乙等對待她,她忍了多年,很多人更因此不敢參與工會業務,申請裁決,同仁也不看好,如今得到勝訴,儘管公司已說還是要打民事官司,但她認為個人不重要,她希望此案可以證明工會幹部還是可以得到保障,不必那麼懼怕資方對工會的壓迫。
她說,已經向勞委會再送新的裁決申請,事由是公司原本代收工會會費,但以新勞動三法修正,若有人送不同意書就不能代扣為由,拒絕繼續代扣,她認為此舉與第一案大同公司拒絕代扣會費相同,構成對工會不當勞動行為。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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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1/10/8 下午 05:54:46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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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1001004教育局函:請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處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燈不點不亮,話不講不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舉證教育局行政不公、差別待遇後,教育局終於行文全市各學校,本會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各校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本權責處理。

唉!同樣的一件事,為何要有差別待遇?簡單的一件事,為何一定要搞成這樣?依法行政、公平處理不就行了,希望教育局能從錯誤中學習,也希望各學校不要刁難我們會員合法的公假!

轉貼100100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100100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83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工會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函請學校教職員工參加者,服務學校得否核給公假登記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100年5月2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5號函暨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00年9月6高市教師工會1000000042號函辦理。

二、本案在教師工會「雇主」定義尚未經教育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達成共識並釐清前,請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本權責處理。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
副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特殊教育科、幼兒教育科、人事室(皆紙本)

局長 蔡 清 華

────────────────────────────────────
【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歡迎推廣訂閱:http://www.kcta.org.tw/maillist/maillist.aspx
※牛奶瓶報報(過往電子報)網址:http://www.kcta.org.tw/milkping/milk.aspx
※若要停止訂閱電子報,請寫信給發信人,我們將為您處理。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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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砲轟教育局針對會務假行政不公的報導

說實在話,如果不是教育局一再偏袒不公,我們也不會攤開公文砲轟教育局。

100年09月30日,我接獲會員反應,教育局核准「職業工會」會議公假的公文,我還特地打電話到教育局人事室,【劉漢】視察跟我「信誓旦旦」保證不會偏袒對方,還說會公平處理,而且已經回我們公文。

100年10月03日,我在勞工局開會,接獲本會秘書來電,已經接到教育局的公文,竟然回覆:『本案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以免產生不適格之疑慮。』

孰可忍,孰不可忍,面對教育局一再地行政不公、差別待遇,我們只好公開發新聞稿控訴,讓社會大眾知道教育局在搞什麼惡質手法!

●1001005自由時報:【教育產業工會 再批教局行政不公】

●1001005台灣時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批評教育局,針對會議公假 有差別待遇】

●1001005聯合報:【教育產業工會砲轟 教育局澄清】

●1001004中央社:【教師會議公假 高市:依法辦理】

PS.【劉漢】視察回應新聞稿說我們點名批判承辦人員有失厚道,我們訝異他竟然能講出這種話!我們接到公文,曾經兩度打電話給公文上的聯絡人,他很無奈的表示是「代人受過」,我們也知道他是「代罪羔羊」,但公文上面只有他的名字,我們又不能引述他的談話,只好找公文掛名的人負責。我們要說,如果有人操刀公文卻找人掛名,明知公文有問題還推給別人,這種人不只「有失厚道」,簡直是「沒有道義」!做人真的不可以這樣子,「老狐狸」欺負陷害「小白兔」,這種寓言故事的情節,竟然活生生地上演,官場難道就要這麼沒有人性?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1005自由時報的報導●●●
================================================================================
教育產業工會 再批教局行政不公

自由時報 2011年10月5日/星期三 高雄都會生活 AA2版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教育產業工會昨天攤開公文,再批教育局行政不公、玩弄法令、大搞差別待遇,面對提出不同意見的工會,不但拒絕溝通,還藉行政力惡整。

教局:無差別待遇

教育局澄清,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對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的請假案,因涉及工會雇主定位,在中央尚未釐定前,無法立即答覆。另一工會則是就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請假事宜發文詢問,屬單一事件,因此答覆由各校依規定辦理,絕無所謂行政不公、差別待遇的情形。

教育產業工會指出,產業工會發文請示會議公假,教育局回文待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對另一工會提出理事會務公假,則以專案方式核准一學年、政府出錢找人代課的公假。教育局面對不同工會,不但答案不同,連副本發給的對象都不同。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教育局用公文大搞差別待遇,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視法令於無物,讓人驚訝台灣竟還有如此官員!

教育局強調,教育部和勞委會對教師工會會員、雇主的定位尚未獲得共識,但為維護教師權益,一直以公平、合理態度對兩個教師工會理性溝通,並無不公、差別待遇及違反行政程序的情事。


●●●1001004中央社的報導●●●
================================================================================
教師會議公假 高市:依法辦理
【國內文教】2011-10-04  22:00:30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4日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今天發布新聞,質疑市府教育局對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職業工會同樣的會議公假有差別待遇,質疑行政不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則澄清說,使用相同規則處理。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表示,市府教育局對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職業工會同樣的會議公假有差別待遇;產業工會今年5月23日發文,市府教育局9月26 日回文,公文積壓126天,回覆表示等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辦理。

而教師職業工會9月5日發文,市府教育局9月14日回文,回覆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本權責核處,市府教育局公文同意給「職業工會」公假。

劉亞平指出,同樣的詢問公文,答案竟然不一樣,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不准,職業工會的會議公假竟然准了。

他表示,市府教育局拿來擋的理由是「教師工會雇主的定位迄今尚未釐清」,如果這對產業工會成立,當然對職業工會也成立,但市府教育局的做法,卻只對產業工會刁難,對職業工會則故意放水。

市府教育局表示,儘管教育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教師工會會員、雇主的定位尚未獲得共識,但為維護教師權益,教育局一直以公平、合理的態度與兩個教師工會理性溝通,無所稱不公、差別待遇及違反行政程序的情事。1001004


●●●1001005台灣時報的報導●●●
================================================================================
1001005台灣時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批評教育局,針對會議公假 有差別待遇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昨天質批評教育局,針對「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職業工會」兩會同樣的會議公假,產業工會發文,教育局回文公文積壓一百二十六天!反觀「職業工會」發文,教育局短短九天就回文,答覆內容也不一樣,兩會明顯有差別待遇!教育產業工會呼籲教育局切勿行政不公,不應該砸了陳菊市長「勞工之母」招牌!

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工會發文,教育局經過一百二十六天才回覆,但「職業工會」晚發文、早回覆,竟然短短九天就收到回文,同樣的詢問公文,答案竟然不一樣,讓教育產業工會感覺是在藉故刁難!

另外,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不准,「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竟然准了。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臨時、只有半天、課務自理、沒有經費、依照慣例。「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長期、一整學年、找人代課、政府出錢、專案特例。

「產業工會」開會公假,教育局百般刁難,「職業工會」個別案例的會務公假,竟然是「專案」核准,「教育局未免太偏袒「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了,行政機關可以如此惡搞瞎搞?大搞差別待遇?

教育產業工會呼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行政,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教育產業工會之組織或活動,砸了陳菊市長「勞工之母」招牌!如果真有案例發生,工會將檢附資料向勞委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
發佈日期: 2011-10-05 00:10:00 


●●●1001005聯合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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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產業工會砲轟 教育局澄清

【聯合報╱記者徐如宜/高雄報導】 2011.10.05 03:27 am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抨擊教育局,指人事室處理教育產業工會和教師職業工會同樣會議公假的公文,明顯行政不公,有差別待遇!

教育局指出,是因為兩會來文內容不同,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對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的請假案,做出整體說明;因涉及工會雇主的定位,在中央尚未釐定前,無法立即答覆。而教師職業工會是就其10月1日召開的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請假事宜,發文詢問,屬單一事件,所以教育局答覆以「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本權責核處」,並沒有所謂行政不公、差別待遇的情形。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產業工會」5月23日發文,教育局9月26日才回文,公文積壓126天,回覆是等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他認為教育局以未免有扞格暫緩同意為由,刁難產業工會,還故意副知「校長協會」企圖聯手打壓。

劉亞平表示,反觀「職業工會」9月5日發文,教育局短短9天就回文,同意給「職業工會」公假,還直接幫「職業工會」副知「各級學校」。

教育局指出,因為請釋教育部的事項至今未獲得釋復,但教師職業工會已於9月開始辦理各項活動或會議,並函文本局要求核給參加人員公假,所以教育局即函復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本於權責核處。教育局對教育產業工會舉辦的活動會議,也會比照相同原則處理。
【2011/10/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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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教師來信】感謝產業工會的處理 性平競賽改鼓勵參加

100年10月05日,原高雄市教師來信:【亞平兄,謝謝幫忙,處理成功!】

轉貼教師來信的內容:

●●●1001005原高雄市教師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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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OOO
寄件日期:2011年10月5日星期三 上午 6:12
收件者:劉亞平
主旨:亞平兄,謝謝幫忙,處理成功!
附件: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67610號函.jpg

亞平兄:收信愉快

我是OO。非常感謝教育產業工會,協助處理「性別平等教育宣導話劇表演暨影片競賽」強迫各校非得參加一案,昨天學校收到公文〈高市四維教健字第1000067610號〉,原本務必參加的活動,已經改為鼓勵方式參加。

這件事,我們學校支會於9月28日向工會提出協助請求,工會於10月2日在電子報上大力抨擊,並呼籲老師們依法拒絕行政官僚違法無理的要求後,才短短一天,教育局即改弦易轍,將原本強制參加的活動改為鼓勵參加。

產業工會有效解決老師們困擾的成功案例,又多了一樁。除了致上十二萬分的敬意與謝意外,也深感唯有強有力的工會,才能夠在老師們受到不合理對待時,有效地發出不平之鳴,扭轉不公義的局面,捍衛老師權益。

若是一個軟弱的工會,不僅提出的抗議官方不會理睬,到頭來還另外奉送兩個強迫參加的活動,並附贈一句「如果要收回成命,那所有的政策都不用推了」。

幸虧大高雄市有教育產業工會,立場清楚,態度堅定,依法堅持是非,毫不妥協。理虧的官方,最後也只好重新發文改採鼓勵參加。

這是繼花燈之後,又再一次打破「務必參加」的禁錮。未來若是還有這種強迫一定要參加的事再發生,看來也還是只有再麻煩教育產業工會據理力爭,才能夠還給學校和老師自由選擇的專業自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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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1001001「工會支會長」留言【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

100年10月01日,署名「工會支會長」留言【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寫得很好,轉貼給大家參考!

教師組織的力量,在於教師的覺醒與凝聚,這是我十幾年來教師運動的心得,很高興見到越來愈多的老師覺醒。

轉貼「工會支會長」的留言:

●●●【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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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工會支會長
日期:2011/10/1 上午 11:11:35
主旨: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

身為學校支會長,免不了為會員與學校主管溝通協商,事無大小,談話之前要搞清楚目的為何?

有些只是純粹轉達意見,不痛不癢的可少講,勢在必得的要事,就要準備好籌碼去堅持到底,講不聽,就要來硬的!

高雄市教師會9/29的這篇新聞稿充分顯示出組織領導人的XX與XX,或許陳老師是一位優秀的老師,但顯然不是成功的組織領導者。

生氣!憤怒!有屁用?換成是亞平兄,我猜他會說:不排代的強迫研習大家通通不用給他去,教育局或學校敢強迫哪個會員看看,工會一定幫你打官司!我們給你靠!

對付無理的官僚客氣什麼!我們要就是要這樣的魄力,對錯分明!

最近又收到教師職業工會的不知道啥資料,通常我都只瞄一眼就丟紙類回收...


●●●【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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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工會支會長
日期:2011/10/1 下午 07:25:49
主旨:軟弱的談判能力造就蠻橫的官僚(二)

...續前文(上午有事出門去)

就我所知,鄰近的幾所學校都同時加入兩個工會,在這場角力賽中抱持觀望的姿態,以一般消費者來說,不讓任一家商店獨大是正確的。

但是!!工會是展現群體意識的組織,工會是捍衛勞方權益的力量,組織分散,力量分散,等於是自廢武功。

我知道目前兩個工會都不夠完美(有完美的嗎?)

與其支持兩個半調子的工會,不如集中力量在較有希望、較完備的工會,因為兩個工會人數都不夠多,說話份量自然都打折扣,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工會也為教育局製造議題閃躲的空間。

支持一個軟弱的工會,等於在養大官僚的胃口,看似聰明的諸多牆頭草學校,其實是在削弱教師的力量,我不會因為免費就考慮加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也奉勸各位教師夥伴應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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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林暘燁】先生已經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林暘燁】先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書記,處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同樣會議公假的公文,明顯行政不公、差別待遇!

【林暘燁】先生針對【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同樣的會議公假,差別待遇如下:

●【產業工會】:1000523發文,教育局1000926回文,公文積壓126天,回覆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教育局以未免有扞格暫緩同意為由刁難【產業工會】,還故意副知「校長協會」企圖聯手打壓。) 

●「職業工會」:1000905發文,教育局1000914回文,短短9天就回文,回覆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本權責核處!(教育局公文同意給「職業工會」公假,還直接幫「職業工會」副知「各級學校」。)

我們【產業工會】很早就發文,很晚才收到回文,教育局經過126天才回覆,但「職業工會」晚發文、早回覆,竟然短短9天就收到回文,可惡的是,同樣的詢問公文,答案竟然不一樣,我們的藉故刁難,他們的授權學校,而且副本單位還動手腳,沒看過這麼明顯不公的政府單位!

同樣一件事,喜歡就說YES,不喜歡就說NO,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國家法令,玩弄於股掌之間,視法令於無物,政府是他家開的,台灣竟然還有這樣的官員!

【林暘燁】先生拿來擋我們的理由是「教師工會雇主之定位迄今尚未釐清」,如果這對【產業工會】成立,當然對「職業工會」也成立,但教育局的做法,卻只針對我們【產業工會】刁難,對「職業工會」卻故意放水!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人事行政局】─願景:本局以「營造廉能公正的行政團隊,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共服務」為發展願景。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服務理念:人事講求服務,應以同理心、主動積極的顧客導向服務理念與態度,營造優質的工作環境,讓每位公教員工都能得到人事服務的關懷與溫暖,也因此感到幸福。

【林暘燁】先生的行政作為,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及人事人員的信念,這樣明顯的行政不公與差別待遇,沒有誠實信用,無法讓人民信賴,讓人感受不到「公正」、「關懷」、「溫暖」及「幸福」,只有被整的感覺,感受人事行政的「白色恐怖」!

我們將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檢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林暘燁】先生已經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轉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行政不公、差別待遇的相關公文:

●●●100052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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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5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之請假案,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工會法第4條第4項規定以:「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明定教師於100年5月1日起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本會業經高雄市政府100年5月10日以高市府四維勞組字第1000047742號登記成立,合先敘明。

二、查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併予敘明。

三、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第十款)」爰學校教師加入工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特此陳明。

四、基上,本會理事、監事名單業經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在案,請准本會各理事、監事參加本會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予以公假登記。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100091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機關傳真:07-3314842
電子郵件:nakimusi@kcg.gov.tw
聯絡電話:07-3368333-212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7366號

主旨:有關 貴會訂於10月1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函為參加人員公假登記與會乙案,參加人員請假事宜仍宜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本權責核處,請 查照。

說明:復 貴會100年9月5日高市教師工會字第1000000042號函。

正本: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副本: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本局人事室(紙本)

局長 蔡清華


●●●1000926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機關傳真:07-3314842
電子郵件:nakimusi@kcg.gov.tw
聯絡電話:07-3368333-2120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3981號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局同意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各項會議或活動予以公假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5月2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5號函暨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研字第1000165028號函辦理。

二、茲因教師工會雇主之定位迄今尚未釐清,本局曾於100年6月3日及8月30日函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旨揭請假事宜及雇主定位等疑義。嗣經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研字第1000165028號函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副知本府略以,有關雇主之定義,事涉團體協約以及勞資爭議處理「資方」之適格性,對未來實際個案處理及認定,具有關鍵性之影響,而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看法仍有歧異,請俟二部會達成共識後,再行函復高雄市政府。

三、綜上,本案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以免產生不適格之疑慮。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清華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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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人事行政局】─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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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知識經濟及全球化競爭趨勢,以及提升政府績效之施政理念,本局以「營造廉能公正的行政團隊,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共服務」為發展願景,採宏觀性、策略性、前瞻性角度來規劃各項人力資源管理策略,以健全人事體制、強化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績效,進而提升政府整體競爭力。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服務理念●●●
================================================================================
面對多元價值的社會,人事服務之內涵亦日趨多元化,人事工作者的角色也從傳統管理者轉化成機關策略性夥伴,希望所有人事同仁,除貫徹執行中央人事政策外,應以同理心、主動積極的顧客導向服務理念與態度,營造優質的工作環境,讓每位公教員工都能得到人事服務的關懷與溫暖,也因此感到幸福;另一方面,希望所有人事同仁都能成為機關的策略性夥伴,以專業知能參與機關業務的推展,也因此讓人事工作更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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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教育局罪證確鑿地用公文大搞差別待遇、行政不公
喜歡就說YES,不喜歡就說NO,玩弄法令於股掌之間
堂堂教育行政主關機關不應該搞一些不入流的奧步
蔡清華局長不應該砸了陳菊市長「勞工之母」招牌

陳菊市長,前勞委會主委,號稱「勞工之母」,他的教育局長蔡清華卻惡搞工會,繼上次被捉包之後,一而再地以公文搞不當勞動行為,明顯地差別待遇、行政不公!

同樣一件事,喜歡就說YES,不喜歡就說NO,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國家法令,玩弄於股掌之間,視法令於無物,政府是他家開的,台灣竟然還有這樣的官員!

教育局針對【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同樣的會議公假,差別待遇如下:
●【產業工會】:1000523發文,教育局1000926回文,公文積壓126天,回覆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教育局以未免有扞格暫緩同意為由刁難【產業工會】,還故意副知「校長協會」企圖聯手打壓。) 
●「職業工會」:1000905發文,教育局1000914回文,短短9天就回文,回覆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本權責核處!(教育局公文同意給「職業工會」公假,還直接幫「職業工會」副知「各級學校」。)

我們【產業工會】很早就發文,很晚才收到回文,教育局經過126天才回覆,但「職業工會」晚發文、早回覆,竟然短短9天就收到回文,可惡的是,同樣的詢問公文,答案竟然不一樣,我們的藉故刁難,他們的授權學校,而且副本單位還動手腳,沒看過這麼明顯不公的政府單位,差勁!

另外,【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不准,「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竟然准了。
●【產業工會】的「會議公假」:臨時、只有半天、課務自理、沒有經費( 0元)、依照慣例。
●「職業工會」的「會務公假」:長期、一整學年、找人代課、政府出錢(60萬)、專案特例。

我們【產業工會】符合法令、按照慣例的開會公假,教育局百般刁難,「職業工會」個別案例、政府出錢的會務公假,竟然是「專案」核准,「職業工會」蘇宗賢的會務假,政府公帑為他買單60萬元,教育局未免太偏袒圖利「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了,行政機關可以如此惡搞瞎搞嗎?

教育局拿來擋我們的理由是「教師工會雇主之定位迄今尚未釐清」,如果這對【產業工會】成立,當然對「職業工會」也成立,但教育局的做法,卻只針對我們【產業工會】刁難,對「職業工會」卻故意放水!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利用公權力,行政不公地大搞差別待遇,扶植偏袒「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蓄意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組織與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裁決的法令: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其程序準用相關規定。

我們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行政,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本會之組織或活動,如果真有案例發生,本會將檢附資料向勞委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

我們希望蔡清華局長不要再搞差別待遇、行政不公,不要搞到勞委會認定前主委陳菊的市府團隊欺壓工會,這會砸了陳菊市長「勞工之母」的招牌!

●新聞連絡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理事長 劉亞平 0963222229

轉貼教育局行政不公、差別待遇的相關公文:

●●●100052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5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工會各項會議或活動之請假案,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工會法第4條第4項規定以:「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明定教師於100年5月1日起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本會業經高雄市政府100年5月10日以高市府四維勞組字第1000047742號登記成立,合先敘明。
二、查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併予敘明。
三、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第十款)」爰學校教師加入工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給予公假,特此陳明。
四、基上,本會理事、監事名單業經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在案,請准本會各理事、監事參加本會辦理各項會議或活動予以公假登記。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1000815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高雄市苓雅區五權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51071號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職業工會函報本局給予會內蘇宗賢理事(五權國小教師)公假每週36小時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ㄧ、依據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100年8月2日高市教師工會第1000000024號函辦理。
二、基於協助立場,同意蘇宗賢教師依學校排定課務每週返校授課11節,餘同意給予會務公假。另核予五權國小編餘缺1名供校內聘代理教師並兼任組長乙職,俾以因應行政事務,代理聘期為1學年(至101年7月31日止)。
正本:高雄市苓雅區五權國民小學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人事室

局長 蔡清華


●●●100091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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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7366號
主旨:有關 貴會訂於10月1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函為參加人員公假登記與會乙案,參加人員請假事宜仍宜由各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本權責核處,請 查照。
說明:復 貴會100年9月5日高市教師工會字第1000000042號函。

正本: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副本: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本局人事室(紙本)
局長 蔡清華


●●●1000926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林暘燁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63981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局同意學校教職員工參加各項會議或活動予以公假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5月23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5號函暨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研字第1000165028號函辦理。
二、茲因教師工會雇主之定位迄今尚未釐清,本局曾於100年6月3日及8月30日函請教育部釋示相關旨揭請假事宜及雇主定位等疑義。嗣經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研字第1000165028號函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副知本府略以,有關雇主之定義,事涉團體協約以及勞資爭議處理「資方」之適格性,對未來實際個案處理及認定,具有關鍵性之影響,而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看法仍有歧異,請俟二部會達成共識後,再行函復高雄市政府。
三、綜上,本案俟中央部會達成共識後再予辦理,以免產生不適格之疑慮。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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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1001004臺灣時報:陳俊成 替完全中學爭權益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理念、有行動力的團隊,大家一起為教育打拼!

我們的團隊,有能力,有骨氣,可以分開戰鬥,也可以團隊合作,戰力一流!

我常說,能力可以培養,但骨氣是天生的,我們很多幹部,都是基層戰出來的。

陳俊成,福誠高中教師,那一年高雄縣校長協會理事長,就是栽在他的手裡。

我笑說,我們都是遞「投名狀」的,有些人都有「幹掉」校長的紀錄,哈哈哈!

轉貼台灣時報有關陳俊成的報導:

●●●1001004<臺灣時報>人物花絮 陳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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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時報>人物花絮

陳俊成 替完全中學爭權益

陳俊成擔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常務理事兼高中職委員會主委,不僅年輕帥氣,對於教育改革事務更有一套堅持的理念,經常抱持「千萬人吾往矣」的精神,努力替基層教育界爭取權益,陳俊成在完全中學擔任教職,更勇於替完全中學學生爭取與國立高中相同資源待遇,讓學生能夠在更完善的教育環境下學習,被視為高雄地區教育界的後起之秀。(洪創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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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1000917自由時報:《 看問題》成規可改 為什麼不做

100年9月17日,自由時報的特搞:《 看問題》成規可改,為什麼不做!

這篇特搞,寫得真好,教育局不知悔改,還想扣老師帽子,只是更加自曝其短!

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是教育局自找的,【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只是傳達教師的不爽!

這活動,自始至終都是教育局主導的,竟然自己罵自己「浪費民脂民膏」、「影響學生受教權」!

教育局兩度的說明,只是自打嘴巴、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教育局要作賤自己,請自便,別扯老師下水!

轉貼1000917自由時報的特搞:

●●●1000917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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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問題》成規可改 為什麼不做

自由時報  2011年9月17日/星期六 高雄都會焦點 A16版

記者朱有鈴/特稿

如果教育局官員們仍以為老師們因為是少吃了一頓飯而不滿,不但代表不懂老師們的心,更侮辱了老師們!

現在才來一筆筆的算表揚活動經費,是意圖將浪費民脂民膏的帽子扣在老師們頭上?

考慮場地、經費有限,八百多位年資十年的老師當然可以不參加表揚,又何必派代表?

若要派代表,為何不一開始就把「代表性」說清楚?是救災有功、有卓越貢獻、抱病教學,或是有什麼令人感動的事蹟?

知道花的事民脂民膏,為什麼表揚大會要選在高檔飯店舉行?

知道公假派代要花大錢,為什麼不選在假日舉行?

既然一切的「成規」可以從明年改變,為什麼不在今年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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