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經校務會議需通過的「辦法」 |
辦法名稱 | 法令依據 |
1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教師法」第17條: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2 | 「教師職務延聘辦法」或「導師輪替辦法」 | 「教師法」第17條: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3 | 「教科圖書選用辦法」 | 「國民教育法」第8-2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
4 | 「各校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 | 「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二、各校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學校視校務需求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5 | 「學校章則」 |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
6 | 「減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 | 「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
7 | 「值週導護實施計畫」 | 「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
8 | 「職務工作分配辦法」 | 「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
9 | 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十、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
10 | 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實施計畫 |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實施計畫」陸、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1 | 校務評鑑之自我評鑑相關計劃 | 「桃園縣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肆、評鑑方式:一、學校自我評鑑:(三)外部評鑑,由學校遴聘校外人士組成評鑑小組,其評鑑計畫、評鑑規準及程序、比例代表人數及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訂之。 |
12 | 其他 | 「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
校務會議進行的「選舉」 |
名稱 | 依據 |
1 |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選舉 | 「公立各級學校辦理教職員成績考核注意事項」第卅四點:委員人員應於校務會議中公開推選產生。 監察院八十八年十月廿一日糾正案。 |
2 |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選舉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
3 | 學校自我評鑑之校務評鑑代表 | 「桃園縣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肆、評鑑方式:一、學校自我評鑑:(三)外部評鑑,由學校遴聘校外人士組成評鑑小組,其評鑑計畫、評鑑規準及程序、比例代表人數及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訂之。 |
校務會議議決的「事項」: |
1 | 校務發展計畫。 |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
2 |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
3 |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
4 | 校長交議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