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Section1 style="LAYOUT-GRID-LINE: 18pt"> 一個問題要請縣府跟教育部問清楚:何謂「同一學年」?一個簡單但會影響教師成績考核的問題。檢附縣府詢問教育部之公文。 臺北縣政府 函 受文者:臺北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學字第09505233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同一學年度」之疑義,請 釋示。 說明: 一、 依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5屆第16次評議會議臨時動議辦理。 二、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其中第4條第1項第1、2、3款均規範「在同一學年度內」;如因其他原因,未及列入當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審議時,於陳情或調查完成後列入不同學年度審議考核,是否適宜?仰或需追溯至當學年度重新考核? 三、 另本府於95年4月4日以北府教學字第0950193294號函請示有關上開辦法第6條及第15條疑義乙案,亦請一併釋示,以利本府辦理後續事宜。 正本:教育部 副本:臺北縣教師會、本府人事室、本府教育局 </DIV>回本期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