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搞錯對象了!是學校行政主管無心處理吧!
依法正確處理程序是:學校人事單位要查明並列舉違法校外開補習班的事證,教務主任則必須提出段考洩題的具體事證,在教評會中提出這些事證,供教評委員作為裁決依據,教評委員根據相關職權單位提出的事證,經充分討論後做出決議,並送縣府核備。
媒體都已經披露各項證據了,學校教務主任還在睜眼說瞎話,教育處的督學也說查無實證,擺明了學校只想掩飾,根本無心處理!
若校長主任真有心處理,還不拿出證據嗎?行政單位不提出事證,教評會有何根據作出清理門戶的決議?
連校長住任都在求自保了,難道學校教師會老師不必養家活口嗎?
請看清楚!關鍵在校長、人事與教務主任身上,若這些人抱著鴕鳥心態,不願提出事證供教評委員討論,學校教師會也無能為力!
請版主循學校行政管道吧,請貴校人事單位與教務主任勇敢自清吧!他們才是能否成案的關鍵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