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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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各級學校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49號
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一份
主旨:依據團體協約法暨相關規定,倘 貴校加入本會之會員逾學校人數二分之一者,
本會將依法要求與 貴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7日勞資2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如附件)略以
:「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
分之一,始符合第6條第6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
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
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合先敘明。
二、復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
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三、再查,團體協約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勞資之一方,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經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四、綜上,倘 貴校加入本會之會員已逾學校人數二分之一,即符合與本會協商資格
,本會將依法要求 貴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協商。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
副本:桃園縣政府勞動資源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本會所屬各學校支會、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049-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