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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三次定期(1-5)理事會議議程

 

    間:1001020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

    點:本會辦公室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本會理事

列席人員:監事、後補理監事、本會幹部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5-7

第一屆第四次(臨時)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8-11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09-10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12)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由:請審核1001005第一屆第三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紀錄。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3

  法:請討論。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由:請審核100678月份收支決算。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4-16)。

  法:請審核。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六P.17)。

  法:請審議。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由:因應2012年立委選舉,本會之具體作法,請討論。

  明:1.本會於100年度第一次全縣支會長會議(1001006)就「對推薦合作教育議題的侯選人

」凝聚共識,並請理事會討論並決議相關推薦程序與機制。

 2.「政治」決定資源的分配,又「教育」及「教師」相關的權益與政策必須透過立法決定

或分配,因此教師組織有責任不能讓「教育」在立委選舉中缺席。

 3.「藍綠放兩邊,教育擺中間」──自10051日後,教師得以籌組工會,本會是全

縣性以教師為主的工會組織,應該延續原教師組織(桃園縣教師會)秉持「成為一個良

質的媒介」的作為:反老師集體的心聲和訴求,為基層家長和老師尋找關心教育的候

選人,共同建立教育合作夥伴的關係。

  法:1.成立「2012立委選舉因應小組」進行相關因應策略與行動,邀請候選人針對教育議題

 (教育政見)進行對談與推薦。

 2.為使推薦更具體,建議邀請候選人簽署「教育合作夥伴簽署書」,擔任本會之

   教育合作夥伴,共同為「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維護學生受

   教權益」、「保障教師工作權益」而努力。

 3.請討論「決定推薦人選之層級」(例: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由:本會加入「桃園產業總工會」乙案,請討論。

  明:1.本案為原第三次理事會之延期討論案。

 2.本會業已於106全縣支會長會議中邀請該會說明及本會派員參加其理監事會議之

 補充說明如附件七P.18-30

  法︰請討論。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長

  由:聘任本會顧問乙案,請討論。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各領域表現傑出之非本會會員之社

 會人士,得經理事會決議後聘為顧問。」

 2.歡迎各界推荐名單。

 3.本會第一波推荐名單如夾頁。

  法︰請討論。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總幹事

  由:有關本會處理「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會費」之處理案,請討論。

  明:1.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100.5.1)已決議通過:(一)「本會之「入會費」,

 會員每人繳納1200元整。本會之「經常會費」:以每月100元為計算,12個月共1200

 元(內含司法救助基金100元,公益救助基金100元),以年繳方式收取。」及(二)

 「100年加入本會之入會費優惠原則:鼓勵原桃園縣教師會之會員於100731

 前加入本會成為會員者,其入會費優惠為200元。並有附帶決議:經常會費仍以5月至

 12月,共800元,一次收取為原則。」」

 2.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100711日成立,並於930來函如附件八P.31-32

   通知收費方式。(全教總章程第三十九條..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貳萬元。經常

   會費:依會員工會當月會員人數計算,每人每年新台幣肆佰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全額

   繳納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減免部份費用。

  法︰請討論。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議本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明:1.本會章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2.教師組織除了維護教師權益,更應該參與社會公益,以提昇本會之社會價值與形象。

        3.本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4.辦法草案如夾頁

  法:請審議。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議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明:1.本會章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2.面對社會環境的變遷,讓越來越多人感嘆教師的職務實在是高風險的職業,本會應成立

          司法互助基金,專款協助需要協助的會員。

        3.辦法草案如夾頁

  法:請審議。

  議:

 

提案十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主任

  由:本會團體協約草案審議案。

  明:依本會理事會決議協商優先項目及100.10.13本會團約推動小組1-2會議決議,將團約協

        商對象依項目分為學校與教育局處理,並草擬團約草案分為「教育局版」與「學校版」二

        個版本,請討論

  法:1.請通過二個版本的團約草案附件九P.33-40

        2.草案決議後,分別發文各會員學校申請團約協商,及發文教育局邀請縣府進行協商。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主任

  由:請選派本會團約協商代表。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為本理事會之職權,故

          提請理事會選派本會團約協商代表7~9名。

        2.因應協商的對象(學校、教育局)不同,可能有浮動代表設置之必要性,請討論設置學校

          浮動代表之可行性。

  法:1.建議選派本會協商代表7~9名(理事長為當然代表),請推選。並依得票數排定順位,以

          利因應不同情況之協商代表的安排,並授權理事長為本會簽署團體協約之代表人。

        2.建議開放1名協商代表(浮動式外加代表),由協商學校之支會長或另行推選之代表參與

          協商代表成員,是否可行?請討論。

  議: 

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葉國鴻老師

案 由:建議增設「法制小組」組織,以增進會議審議效能,健全法制事務。

說 明:1.為減輕會務幹部負擔,避免理事會議討論過於冗長,建議設置法規小組,先行擬定相

          關辦法之草案,再送請理事會審查,並提供參考資料。

        2.目前法規和章程中有需要提出之辦法略有:

           (1)、工會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2)、本會章程中明訂由理事會另訂者:

12   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26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28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訂定之。

29   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42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之。

45  本會各學校支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48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

 

另外章程中還有需要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的部分,幾乎也都是由理事會提出,再送請

大會討論。

            以上諸多規章辦法若都只由單一幹部自行研擬提交理事會審議,則幹部工作量將更添

            負擔,也比較容易出現疏漏,而理事會在審議時也欠缺相關資料做為參考,會議品質

            將受影響。

辦 法:建請討論是否增設該組織。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PO網-附件1.doc PO網-附件2.doc PO網-附件3.doc PO網-附件4.doc PO網-附件6.doc

 PO網-附件7.doc PO網-附件8.doc  PO網-參考資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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