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民主三部曲
一、健全校務會議功能(正常化)
二、連署、提案、議決重大事項
三、監督執行表格化
說明如下:
一、健全校務會議功能
校務會議係學校之最高權力機構,校長須遵守校務會議之決議,綜理校務。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由此觀之,國民教育法已明定校務會議乃學校之最高權力機構,校長依據校務會議之決議,綜理校務。教師可以透過校務會議來參與校務,推動校園民主,實行校園自治。
二、連署、提案、議決重大事項
(一)何謂校務重大事項?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二)依據上述規定
1、制定排課原則(縣教師會有版本可參考)、設立排課審查小組及教師排課意願調查表,讓排課公平、公開、透明。
2、訂定導師遴選辦法、設導師遴選委員會,讓導師遴選過程公平、公開、透明。
3、議決其他重大事項:例如學生管教辦法
(三) 連署、提案、議決
連署的人數最好有五人以上、提案的內容要詳細.要具體、要成為決議(不要被『某人』的拖延,議而不決。)
三、監督執行表格化
1.教師的工作很多,常無暇監督,為了讓監督有效,最好讓欲監督的事項表格化。(在校務會議連署、提案、議決時就附上,成為校務會議決議的一部份。)
2.每年都要辦校長評鑑 (台北縣教師會有校長評鑑辦法及問卷內容)
評鑑的工作不要只仰賴縣(市)政府辦理,每位教師也來給校長打打分數。
有教師會的 要求教師會辦理校長評鑑(評鑑結果公佈與否?可由貴校教師決定)
無教師會的 趕緊成立教師會
學校的氛圍無法成立教師會的 請大家來想想辦法
要灌溉 民主的根苗才發芽
要勇敢 民主的精神正昂揚
要堅定 民主的旗幟今日就飄揚
國中教師 9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