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三次定期(原1-5)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100年10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至17:00)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羅焜榮、范姜仲宇、蔡南強、羅浚瑀、蘇俊叡、張清鎮、侯振輝、葉國鴻、高孟琳、
許開力、周文壕、田興、余小黛、邱儷萍、葉美城
請假人員:林奕均、張玉玲
缺席人員:楊震秋、游家翔、王琇瑩
列席人員:李自強、溫淑君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變更議程:原提案十與提案十一調換(通過)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5-7)(通過)
第一屆第四次(臨時)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8-11)(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0年9-10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12)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1001005第一屆第三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紀錄。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13)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審核100年6、7、8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4-16)。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六(P.17)。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另「源鄉咖啡館」名稱變更為「石門山溫泉新館」。
提案四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因應2012年立委選舉,本會之具體作法,請討論。
說 明:1.本會於100年度第一次全縣支會長會議(1001006)就「對推薦合作教育議題的侯選人
」凝聚共識,並請理事會討論並決議相關推薦程序與機制。
2.「政治」決定資源的分配,又「教育」及「教師」相關的權益與政策必須透過立法決定
或分配,因此教師組織有責任不能讓「教育」在立委選舉中缺席。
3.「藍綠放兩邊,教育擺中間」──自100年5月1日後,教師得以籌組工會,本會是全
縣性以教師為主的工會組織,應該延續原教師組織(桃園縣教師會)秉持「成為一個良
質的媒介」的作為:反應老師集體的心聲和訴求,為基層家長和老師尋找關心教育的候
選人,共同建立教育合作夥伴的關係。
辦 法:1.成立「2012立委選舉因應小組」進行相關因應策略與行動,邀請候選人針對教育議題
(教育政見)進行對談與推薦。
2.為使推薦更具體,建議邀請候選人簽署「教育合作夥伴簽署書」,擔任本會之教育合作
夥伴,共同為「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保障教
師工作權益」而努力。
3.請討論「決定推薦人選之層級」(例: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決 議:1.通過成立「2012立委選舉因應小組」處理相關推薦程序與機制。
小組名單: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周文壕老師(新明國小)、
張清鎮老師(平興國中)、蔡南強老師(南崁國中)、李自強老師(義興國小)、范姜仲宇老
師(新屋國小)、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溫淑君老師(觀音國小),共9名。
【贊成:13票,反對:0票】
2.邀請候選人簽署「教育合作夥伴簽署書」。【贊成:15票,反對:0票】
3.通過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贊成:14票,反對:0票】
附帶決議:「被推薦教育合作候選人」刊登文宣廣告請先行訪價,並於下次理事會議
確認刊登事宜。
提案五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本會加入「桃園縣產業總工會」乙案,請討論。
說 明:1.本案為原第三次理事會之延期討論案。
2.本會業已於10月6日全縣支會長會議中邀請該會說明及本會派員參加其理監事會議之
補充說明如附件七(P.18-30)。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通過加入「桃園縣產業總工會」。【贊成:13票,反對:1票】
2.以會員人數300人,權數二權加為團體會員,本會會員代表名單:彭如玉老師(山豐國
小)、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贊成:8票,反對:0票】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聘任本會顧問乙案,請討論。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各領域表現傑出之非本會會員之社
會人士,得經理事會決議後聘為顧問。」
2.歡迎各界推荐名單。
3.本會第一波推荐名單如夾頁。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第一波顧問名單:邱清銜律師、蔡惠子律師、李漢中律師、林垕君律師、許朝昇
律師、張緒中理事長。【贊成:14票,反對:0票】
提案七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有關本會處理「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會費」之處理案,請討論。
說 明:1.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100.5.1)已決議通過:(一)「本會之「入會費」,
會員每人繳納1200元整。本會之「經常會費」:以每月100元為計算,12個月共1200
元(內含司法救助基金100元,公益救助基金100元),以年繳方式收取。」及(二)
「100年加入本會之入會費優惠原則:鼓勵原桃園縣教師會之會員於100年7月31日
前加入本會成為會員者,其入會費優惠為200元。並有附帶決議:經常會費仍以5月至
12月,共800元,一次收取為原則。」」
2.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100年7月11日成立,並於9月30日來函如附件八(P.31-32)
通知收費方式。(全教總章程第三十九條..入會費:每一會員工會新台幣貳萬元。經常
會費:依會員工會當月會員人數計算,每人每年新台幣肆佰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全額
繳納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減免部份費用。)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延期討論。【贊成:12票,反對:2票】
2.礙於另加收費難以執行,將行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促請其修改章程以權數方式
收取會費,以求收費穩定。【贊成:14票,反對:0票】
提案八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本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說 明:1.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2.教師組織除了維護教師權益,更應該參與社會公益,以提昇本會之社會價值與形象。
3.本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4.辦法草案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贊成:13票,反對:0票】
提案九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議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說 明:1.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2.面對社會環境的變遷,讓越來越多人感嘆教師的職務實在是高風險的職業,本會應成立
司法互助基金,專款協助需要協助的會員。
3.辦法草案如夾頁。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修正後通過。【贊成:13票,反對:0票】
提案十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主任
案 由:請選派本會團約協商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締結」為本理事會之職權,故
提請理事會選派本會團約協商代表7~9名。
2.因應協商的對象(學校、教育局)不同,可能有浮動代表設置之必要性,請討論設置學校
浮動代表之可行性。
辦 法:1.建議選派本會協商代表7~9名(理事長為當然代表),請推選。並依得票數排定順位,以
利因應不同情況之協商代表的安排,並授權理事長為本會簽署團體協約之代表人。
2.建議開放1名協商代表(浮動式外加代表),由協商學校之支會長或另行推選之代表參與
協商代表成員,是否可行?請討論。
決 議:1.通過選派本會團約協商代表9名,團約協商代表名單依序為:1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
-理事長為當然代表、2林奕均老師(平興國小)13票、3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12票
、4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 12票、5蔡南強老師(南崁國中)12票、6高孟琳老師(內
壢高中)11票、7溫淑君老師 (觀音國小)11票、8葉國鴻老師(啟文國小)10票、9蘇
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10票,共9名;候補名單依序為:1田興老師(龍潭國中)10票
、2余小黛老師(龍興國中)9票、3李自強老師(義興國小)8票、4周文壕老師(新明國
小)8票、5羅浚瑀老師(大溪國小)7票。【贊成:13票,反對:0票】
2.不另設浮動式外加代表。【贊成:11票,反對:0票】。
3.通過:授權理事長為「團體協約經理事會確認後,本會簽署團體協約之代表人」。【贊
成:12票,反對:0票】
提案十一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主任
案 由:本會團體協約草案審議案。
說 明:依本會理事會決議協商優先項目及100.10.13本會團約推動小組1-2會議決議,將團約協
商對象依項目分為學校與教育局處理,並草擬團約草案分為「教育局版」與「學校版」二
個版本,請討論。
辦 法:1.請通過二個版本的團約草案如附件九(P.33-40)。
2.草案決議後,分別發文各會員學校申請團約協商,及發文教育局邀請縣府進行協商。
決 議:1.通過二個版本的團約草案,並授權團約協商代表:【針對「學校版」依各校之需求增
修】及【針對「教育局版」內容之切割或合併】之彈性處理。【贊成:13票,反對:
0票】
2.通過:發文並接受各學校(支會)申請團約協商,教育局部分則視議題發文處理。【贊成
:13票,反對:0票】
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葉國鴻老師
案 由:建議增設「法制小組」組織,以增進會議審議效能,健全法制事務。
說 明:1.為減輕會務幹部負擔,避免理事會議討論過於冗長,建議設置法規小組,先行擬定相
關辦法之草案,再送請理事會審查,並提供參考資料。
2.目前法規和章程中有需要提出之辦法略有:
(1)、工會法: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2)、本會章程中明訂由理事會另訂者:
12條 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26條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28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
訂定之。
29條 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
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42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之。
45條 本會各學校支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
訂定之。
4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
另外章程中還有需要由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的部分,幾乎也都是由理事會提出,再送請
大會討論。
以上諸多規章辦法若都只由單一幹部自行研擬提交理事會審議,則幹部工作量將更添
負擔,也比較容易出現疏漏,而理事會在審議時也欠缺相關資料做為參考,會議品質
將受影響。
辦 法:建請討論是否增設該組織。
決 議:不通過增設「法制小組」組織。【贊成:1票,反對:7票】
八、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高孟琳老師
案 由:請支持高中職導師費應比照國中小提高。
說 明:如口頭報告。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通過,支持高中職導師費應比照國中小提高。【贊成:12票,反對:0票】
九、散會
PO網-附件3.doc
PO網-附件6.doc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doc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