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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1日開始調整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想知道的是

1.此方案的目的不是降低教師授課節數(原來大家所爭取的),增加備課時間,以提高學生學習成效嗎?

2.避免影響課務的問題,教育部在規劃的時候,完全狀況外嗎。

3.讓老師領鐘點費,是不是另一種自肥方案,教育部又要陷教師於不仁不義嗎?

4.教育產業工會對此作為的想法是什麼?

5.教師節數調整後,與現有各種職務法定節數不同,如何處理,看不到詳文?

如果教育部可以明確告知,關乎全國教育的事項,而非枝微末節,才是學子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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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19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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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 全教總將於11月8日上午邀請各方從多面向診斷午餐供應,歡迎報名或提供意見。 (報名或意見請寄至ptc.ta@msa.hinet.net) 地點:立院紅樓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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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報咄咄集文章一篇-田園將蕪胡不歸

<DIV>■ 吳 忠 泰 2011-1 1-3</DIV><DIV> </DIV><DIV>聽到你被收押,一生的清譽從此蕩然人間,我到你辦公室凝望,看到了桌墊下陶淵明「田園</DIV><DIV>將蕪胡不歸」這句話凜然在目,久久不能言語。</DIV><DIV>那一年你考上校長,老家的牆壁上貼了一牆的紅榜,一直到當年除夕,才被一身亮眼鞋服還</DIV><DIV>鄉的你親自清理掉。在那鄉下長期生活的鄉親啊,始終相信這是一件榮耀鄉里宗祖的事。</DIV><DIV>你幾次對我說過:老早就想退休了,學校有如江湖,處處險惡,小小校長哪裡對抗得起隨時</DIV><DIV>飛來的錢矛權刀呢?</DIV><DIV>現在你被控涉嫌連孩子的吃飯錢也敢 A,真的是這樣嗎?常聽你抱怨:政府怎麼可以不斷的把</DIV><DIV>水電費辦公費一直打折下去;怎樣找到錢來支付遠遠不夠的水電費,變成校長的第一本領。</DIV><DIV>接著,學校不辦活動就沒有能見度,但是辦活動都要錢。身為你的朋友,我完全不知道,你</DIV><DIV>是從什麼時候起,從幫學校找錢來付水電費辦活動,開始變質滑落到把部分錢放到口袋的地</DIV><DIV>獄 去 。</DIV><DIV>民 國 8 8 年起的校長遴選,讓你終於不用再拜託議員關心調動,但是你又聽人家說:要拜的碼</DIV><DIV>頭更多了,雖然教師、家長都沒有絕對的主導權,但是大家真的都不習慣有這麼多公婆。終</DIV><DIV>於有一天,在新任當局的關愛之下,有個團體成為校長遴選的有效協調者,每年井然有序的</DIV><DIV>借場地、開起協調會,使校長們不用再擔驚受怕──大家不必每年再怕其他團體來監督、來</DIV><DIV>品評。誰也沒想過,當所有的校長連任、續任、永任變成家常便飯,其實鬆懈了大家對風紀</DIV><DIV>的自我要求。</DIV><DIV>這幾年這個團體處處力挺長官,從一綱一本到自辦基測,從英語活化到優質學校認證;但是</DIV><DIV>校長們就進入幸福的春天了嗎?你早就懷疑過,這年頭你的朋友從觸法去職到提早結束人生</DIV><DIV>的都有,但是終究沒有激起你毅然求去的決心。</DIV><DIV>一直到前年,有一個台北市的校長自願回任導師,而且一當就是兩年,這件事在你的同儕中</DIV><DIV>引發許多不同評價,那時跟你討論,你才幽幽的說,你已經沒有這個勇氣了,因為如果是在</DIV><DIV>初 任 校 長 4 年 或 8 年後,或許可以,但是每天都等著開會看公文的日子過太久了,回不去了。</DIV><DIV>現在這個校長帶著能量,也帶著兩年的反省和謙卑回到校長的職務上,獲得老師們的集氣和</DIV><DIV>福氣,你在獄中會不會感慨:為什麼毫不思索的續任校長,卻可能通往名聲的地獄,回任教</DIV><DIV>師反而成為締造尊嚴的天堂?大家嗤之以鼻的「校長回任教師兩年」,或許更可以幫忙脆弱</DIV><DIV>的校長暫離權力集中、壓力集中的困境!對啊,既然「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功力還</DIV><DIV>沒修練好,且先回任教師、擁抱學生,也是一種必要的轉折和緩衝。但是我竟從來沒有說服</DIV><DIV>過 你 。</DIV><DIV>我拜託朋友幫我把這個遲來的覺悟寫出來,代替你來不及說的懊悔。</DIV><DIV>(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DIV></DIV>

《一般會務》合作,是會員權益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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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報日期:100年 11月2日星期三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DIV> </DIV><DIV>合作,是會員權益的保證</DIV><DIV>    在課稅配套中,最重要的原則是配套要和採計課稅同一時間。這在導師費的部份早已確定從明年1月1日起,但由於教育部的誤解,而有了「2月1日才減課」的訊息。特別感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在第一個時間點立即反映這個訊息給本會,本會立即展開交涉,並在10月4日初獲司長承諾,在10月28日由教育部發函確認:減課由1月1日起,減課的費用以40週(原本為38週)採計。本會獲知後也立即轉知會員代表及各縣市教師會。</DIV><DIV>
</DIV><DIV>    教師相關事務,有賴大家合作,使資訊更公開,行動更敏捷,一齊讓會員更滿意!</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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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報】

◎ 主編:總幹事 吳忠勳

本電子報智慧財產權屬於「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採用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臺灣 2.5 版授權散布。《授權條款全文》

若欲為上述授權範圍以外之利用,請與「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ptc.ta@msa.hinet.net) 聯絡。

若欲訂閱或取消本電子報,請至以下網址:http://www.ptt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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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14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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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台灣立報/教育論壇&咄咄集:康局長的辭呈&沉重的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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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康局長的辭呈
■羅德水2011-8-09 23:11
據稱是為負起北北基聯測「技術疏失」的政治責任,台北市教育局長康宗虎日前請辭獲准,雖然康本人再三強調必須為聯測疏失負責,但外界咸認康的辭職不過只是棄車保帥,真正該辭的不是別人,正是發動一綱一本與北北基自辦基測的始作俑者──台北市長郝龍斌。

 

郝龍斌的責任與應有的態度
持平來說,一件錯誤連連、影響深遠的重大教育決策,若說作為主管的教育局長沒有疏失,其誰能信?然而,要說必須下台負責的竟不是錯誤政策的制定者,其誰能服?郝龍斌在全案所扮演的角色舉世皆知,其所應該負的政治責任、道德責任,也絕不會因為斷尾求生而有一絲絲減少,相反地,其在全案中一意孤行、剛愎自用、前倨後恭、毫無擔當的行徑,也已然為台灣從政者寫下新的定義與典範。不客氣地說,以郝龍斌主導一綱一本、自辦基測之責任,及其一路以來堅持只有技術疏失的態度,其一人對教育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亦屬空前,短期間之內,恐怕也難有其他政客可以超越。
「這是我從政以來最大風暴。」從此前的「花博爭議」、「新生高弊案」、到荒腔走板的「北北基聯測」,這句話幾乎已成為郝龍斌面對危機時的標準說詞。然而,「北北基聯測」風暴對郝之所以殺傷力更大,在於本案初衷雖在討好選民,結果卻幾乎引起不同政黨屬性選民的共同反感,郝團隊難以政治手法切割,情況之慘烈,即便連國民黨籍議員,也僅剩下少數黨性堅強者嘗試公開為郝辯護,郝自以為嚴峻的「個人政治風暴」說,似乎連同黨同志也沒有多少人在意,這無疑才是郝市長真正的風暴。
情勢再清楚不過,要求教育局長下台負責,既無助減少北北基師生家長的恐慌,更無法解除郝市長個人的政治危機;新任教育局長丁亞雯上台後,仍然必須面對一綱一本與北北基何去何從的根本問題。可能作法不外如下:繼續堅持郝市長的錯誤政策、或僅就技術部分進行微調、或承認錯誤回歸全國一致。問題是,丁局長乃至於台北市教育局上下官員,往後可有自為決策的空間?郝市長當務之急,顯然不是急於站在第一線辯解,而是還給教育行政人員免於恐懼的決策空間,如此,個人聲望與支持度已然墜於谷底的郝市長,或有觸底反彈的可能。
 
教育行政的責任與應有作為
誠如前述,郝龍斌如若在重大教育政策上繼續下指導棋,其已然定調的政治聲望只怕難以翻轉。不過,這完全不值得我們傷神,就教育本身而言,比較有意義的討論是,教育行政官員究竟從全案記取什麼教訓?應如何面對本案的後續發展?
應該指出,一綱一本與北北基聯測雖由郝龍斌提出,但難謂教育官員即可因此免責,本案之所以值得深入討論,正在於其決策過程,清楚反映出民選縣市長與教育局長之間全然不對稱的關係,說到底,首都教育局長不過只是市長的教育隨扈而已。
本案恰好歷經3位首都教育局長,現任教育部長吳清基、現任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吳清山、甫辭職的資深教育官員康宗虎,以3位教育官員的學養資歷與對教育專業的認識,竟然無力阻擋錯誤教育政策於未成形之前,也沒有能力在執行層面減少技術疏失,甚至在去職時都還必須一肩扛起不該負的政治責任,教育主體性何在?教育專業何在?教育人員的擔當又何在?
唯唯諾諾、亦步亦趨,不該是教育官員的典型,挑戰權威、批判當道,才是值得肯定的教育風骨。在兵荒馬亂的民國初年,猶有無懼北洋政府壓力的北大校長蔡元培,承平時期的台北市竟然沒有敢向市長說不的教育局長,這難道不是教育人員的墮落?難道不是台灣教育真正的危機?
如果教育官員的學歷與專業,僅僅只是用來著書營生的工具,而非作為向上司據理力爭的利器;如果教育官員的堅持與擔當,僅僅只能拿來向基層教育人員立威,而不敢用來反抗民粹,其擔任教育主管的意義何在?所謂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郝市長這樣對待他所任命的教育局長,豈不剛好?
現在的問題顯然落到新任丁亞雯局長肩頭。與前任相較,丁局長的優勢在於,經過實際檢驗,北北基聯測的缺失已經嚴重衝擊續辦的正當性,目前的社會氛圍也給了丁局長力拒民粹的空間,在這樣的態勢下,丁局長如果無法從源頭戳破一綱一本無法減輕壓力的真相,不願意承認自辦基測純屬多此一舉,卻意圖以所謂改進技術缺失,求取社會支持續用一綱一本、支持續辦北北基聯測,實在也枉費她接下挑戰的初心。擺在眼前的選擇實在不多,承認錯誤、停止錯誤,就是最好的善後。
一場錯誤決策,雖帶給師生家長許多痛苦,卻也等於是台灣教育的照妖鏡。必須再次指出,影響力從來不與官位大小成正比,值得讓人懷念的教育官員,也從來不因為其擔任過什麼職務,而是其在面臨非教育的掣肘與壓力時,究竟為教育專業堅持過什麼?丁局長臨危受命,又豈是為了一個善後的定位而來?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咄咄集:沉重的舵手
101 ■羅德水2011-8-17 21:43
康宗虎請辭北市教育局長後,遺缺由已經退休的前北一女校長丁亞雯接任,教育界免不了一陣為去者惋惜不捨、為來者祝賀期許的戲碼,回頭看看,教育圈內官來官去,看門道的、湊熱鬧的,也早已習以為常。
依目前法制,教育局處長均以政務人員任用,值得思考者,教育局長與縣市長之間該是個什麼關係?理想上,各界必然期待教育局長「有為有守」、「堅持專業」,尤其在經歷北北基聯測風暴之後,一個敢於向長官說不的首都教育局長,確實是基層教師最為普遍的期待,台北市教師會即發布新聞稿表示:「樂見丁局長成為堅持專業、據理上爭的舵手。」
然而,極其殘酷的現實是,無論縣市長自身的認知、或歷來教育官員的實際作為,在在顯示,教育局長充其量其實就只是民選首長的教育幕僚長而已。上焉者,在貫徹長官意志的前提下,也只能勉力維持最低限度的教育專業;下焉者,甚至不乏踐踏專業以討長官歡心的。試看,敢於向任命他的民選首長說不的教育局長幾希?能以行動維護教育專業者又是幾希?或許,教育局處長不要成為惡搞教育的「兇手」、不要成為協助縣市長教育民粹化的「幫手」已屬萬幸,「舵手」云云、「領航員」者,純屬幻想,要真以為新官上任後教育從此可以清明,未免天真。
應該追問的是,教育難道需要「舵手」?退一步想,無視教育法制、不惜違法加課的前台北縣長周錫瑋,以及無視各界反對執意自辦基測的台北市長郝龍斌,其千萬人吾往矣的執拗,若非周、郝兩人自以為是「教育舵手」,這樣明顯違反教育專業、備受各界批評的教育政策,又怎可能力推到底?
無須贅言,廣大的教育人員,從學校校長到第一線的教師,才是教育工作的主力,無論教育價值的澄清、確立、深化,乃至於觸發教師自覺、提升教師專業,所憑藉者,不僅不是英明「舵手」,甚至必須透過反對「舵手」的錯誤政策,方能竟其全功,準此,若將教育的進步寄希望於首長一身,不啻意味教師的去主體化與技術化,意味教師只能是執行錯誤政策的工具,只能以行政規準而非專業自主進行教育工作,這無疑才是教育的災難。
基層教育人員對於教育局處首長的期待,其實同樣適用於教師自身,教育人員必須自我批判:教師是否敢於抗拒來自校長與教育官員的壓迫?校長又如何在層層宰制下,為學校教育做好起碼的專業把關?在期待一個可以跟長官說不的教育局長前,或許應該先問自己,未來我們要以什麼樣的力道來反對錯誤教育政策?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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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教育論壇:校長退休問題再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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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校長退休問題再商榷
■羅德水2011-8-23 22:39
媒體報導,近年來中小學校長提早退休蔚為風潮,尤以今年為最,部分縣市甚至傳出有學校因此必須暫由主任兼代校長職務的消息,部分媒體以「校長退休潮」形容,認為校長提早退休是教育的損失,亦有擔心學校因此找不到校長,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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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全教總新聞稿】0913全教總記者會「中華高中打壓工會胡亂解聘,被害教師向勞委會申請裁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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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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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台灣立報/教育論壇/為什麼推動親職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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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日前提出「親職假」概念,主張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賦予勞工家長公假出席學校日的權利,對此,教育部表達了樂觀其成,但應進行跨部會協調的意見。

 

▲為解除家長因上班而無法參加學校日的問題,全國教師工會2008年9月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應修法讓勞工以帶薪公假方式

參加學校日,落實教育公共化,推動「親職假」。(圖文/本報資料室)

 

惟勞委會官員則初步表示,《勞基法》僅規定,逢紀念日與政府認定之節日應予休假,國中、小「親職日」明顯與法條所指不同,且勞資雙方對親職日列為「有薪假」一事,尚未達共識,言下之意,本案應再作斟酌。

誠如勞委會所指,關於「親職假」,難免有人要質疑,教育子女是個別家長的責任,因此家長應自行吸收出席子女學校日的成本,豈可轉嫁給國家或雇主?面對這樣的質問,教師工會應進一步說明修法推動「親職假」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親職假的教育意義
「學校日」原本就是中小學重要的校務活動,在親師溝通日顯重要的現在,尤其成為學校與社區的大事。

早年的學校日或親師日,相對偏重學校單方向家長說明重要校務與教育理念;時至今日,為尊重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基本權利,學校日活動均以親師雙向溝通為主軸,不僅家長可從中獲悉重大校務資訊與教師班級經營理念,學校在安排重要活動時也能廣徵家長意見,教師則能記錄個別家長提出的學生狀況,以作為教學與輔導管教時的重要參考,無論之於親師溝通、或學生的學習與管教,學校日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有效的學校日與親師溝通,消極來說可以減少親師的輔導管教紛爭,積極而言,更可增進彼此理解,強化學校教育應以學生為依歸的共識。也正基於此一重要性,目前多數學校業將學校日安排在假日或晚上辦理,目的即出於家長能踴躍參與。

儘管如此,在雇傭關係與工作形態日趨多樣化下,總還有勞動家長在學校日當天必須為生計奔忙,如何有效提升家長出席率,值得正視。

國家應確保教育公共化
相當程度而言,家長的階級屬性與勞動強度,決定了其出席學校日、參與其他校務決策的比例,而這無疑強化了階級在學校教育中的作用。

一方面,社經地位較高的優勢階級,藉由積極參與,得以營造相對較佳的親師關係,至少在掌握教育政策動向上是遠較弱勢家長具有優勢;一方面,那些必須為子女溫飽奔波以及家庭失能的家長,其與學校的關係則容易處於疏離甚至緊張的狀態,遑論勞動家長能在子女的求學路途上提供什麼經濟資助。

進一步言,受薪階級與弱勢家長的學校日出席狀況,僅僅只是階級與教育關係具體而微的一個展示,《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對於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雖有明文規範,教育局處、教育部相關政策研擬也有家長組織代表參與,問題是,勞動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比例並未因此而稍有提升,遑論被選為家長組織幹部,或代表家長組織出席教育決策會議,而這樣的態勢無疑又回頭鞏固了階級與教育的關係。

偏態化的家長參與,不僅意味弱勢勞工家長難以在教育決策中有效發聲,更全面的影響是,由強勢階級主導的教育決策就現實面而言很難兼顧弱勢者的需求,優勢階級鼓吹倡導的競爭、自由化、使用者付費、不適者淘汰等概念,更全然不利於弱勢家庭的受教權保障。我們以為,基於教育的公共性,國家不能只是保障優勢階級家長對教育的參與,甚至必須致力消弭弱勢階級參與教育事務的不利因素,以確保教育作為促進階級流動與實現社會公平的功能。

平權對待全體家長
準此,全國教師工會除召開記者會外,業已擬具《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修正條文,明訂:「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俟立院開議後即可啟動修法進程。

依學校日辦理現況,目前必須以公假出席的勞動家長其實不多,卻是國家保障各階層家長平權參與教育的重要一步。

至於有關必須由個別家長負擔學校日請假成本的說法,不妨看看「育嬰留職津貼」係由勞保基金與公保基金補助的例子,當知國民的生育與教養,相當程度而言不僅是企業的公共責任,更是國家應盡的義務。

在完成修法之前,學校教育人員應以更為平權、同理心的態度對待全體學生家長,以確保弱勢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基本權利,讓不分階級背景的孩子都有在學校教育中自我實現的可能。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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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轉會員周知--高雄市教師工會教師團約起跑,勞雇關係創新局--期能引他山之石促進屏東教師之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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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團約起跑,勞雇關係創新局

 

本會自51日正式成立以來,受到大高雄教師的踴躍支持,目前會員人數已達到《團體協約法》所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的過半門檻;因此,攸關大高雄2萬多位公私立學校教師的「團體協約」,本會已正式啟動相關推動工�� �–包括817日成立「團體協約推動小組」,草擬「教師團體協約草案」;並於9152122日三天,舉辦三場「團約論壇」,以蒐集基層會員的意見;101日更將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確認本會的「團體協約」內容。

項目縮圖

 

為什麼教師工會要推動「團體協約」?原因在於這是教師組工會的最主要原因。台灣自八○年代以來的「教師工會運動」,主要原因在於掙脫校園中的威權主義,以保障教師的工作權益,並維護教師的專業自主。雖然民國84年訂定教師法,允許教師組織教師會,但卻沒有給教師會充分的勞動者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使得教師會在保護教師,以免於不當的行政脅迫時,卻常常力有未逮。

例如,長期令教師詬病的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高雄市教師會一再主張,導護工作並非教學相關工作,校外交通導護更缺乏法定的公權力,因此希望改成自願擔任;但10多年來,這個訴求始終無法達成。民國94年修訂《高雄市教師聘約準則》時,雖然教師會竭力爭取,但仍然 鎩羽而歸。民國96年,高雄市教師會正式行文教育局,希望重啟協商,以修訂《高雄市教師聘約準則》;但教育局一紙公文函復「無修訂必要」,使得透過合法程序的訴求之路,成為一條走不通的死路。

但教師組成工會後,這種不對稱的勞雇關係,可望得到改善。未來,依據《團體協約法》的規定,當會員人數過半的教師工會要求雇主協商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依法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而協商若無法達� ��協議,也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和仲裁。總之,長期以來,雇主權力過大的狀況可望改善。尤其私立學校,教師工作權的 保障經常得仰賴校方的善意;更多情況卻是教師必須配合學校的苛求,甚至最終仍無法有效保障其工作權;日前喧騰一時的台北私立中華中學的不當「教師不續聘 案」,便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其實高雄也有類似案例)。但如果有了團體協約,教師工會便可提出較為合理的管理制度,以避免類似的校園迫害事件項目縮圖

101日會員代表大會之後,本會即將正式行文教育局要求協商,以訂出屬於高雄市市立學校全體教師的「教師團體協約」;而凡本會會員過半的私立學校,本會也將依法提出協商要求。

目 前,本會蒐集到基層會員較為關心的「團體協約」項目,除了「交通導護工作自願擔任」之外,還包括:請假的合理審核程序、指派參加活動後的派代補休、課堂教 學自主權的合法保障、排除不當的投訴調查困擾…等等近來公校教師感到較不平的地方;至於私立學校教師,則更關心有關資遣、解聘、不續聘的合理程序。未來, 本會仍將持續蒐集會員意見,讓這部歷史首創的團體協約的內容更加完備,也更符合會員的需求。

 

※新聞稿電子檔:教師團約起跑,勞雇關係創新局
※簡報檔:高雄市教師團約起跑記者會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師工會理事長 陳建志 0935-05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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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報】

◎ 主編:總幹事 吳忠勳

本電子報智慧財產權屬於「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採用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臺灣 2.5 版授權散布。《授權條款全文》

若欲為上述授權範圍以外之利用,請與「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ptc.ta@msa.hinet.net) 聯絡。

若欲訂閱或取消本電子報,請至以下網址:http://www.ptt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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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16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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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緩解超額教師問題之處理原則」會議方針,緩解少子化,降低國中小班級學生數至25人,提升國小教師編制至1.6,教育部應有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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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會議提案單

一、會議名稱:第一屆第二次理事會

二、提  人:理事 黃莆田

三、附  人:

四、案    由:

   「緩解超額教師問題之處理原則」會議方針,緩解少子化,降

         低國中小班級學生數至25人,提升國小教師編制至1.6教育部應有

    時間表。

五、說    明:

1.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與屏東縣教師會理事會決議以代表北上教育 部陳

情,定於7/12於立法院中興大樓由曾副院長安排與教育部長會談 ,與

會人有教育部長吳清基、國教司司長黃子騰、立法委員王進士、全國

教師會、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屏東縣議會何春美議員、秘書長黃道

東、屏東縣教育處顏慶祥處長、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會

理事。

2.會議中遞上陳情書,陳情主要訴求為:

a、全面提高國中、小教師員額編制。

b、全面降低國中、小班級人數至每班25人。

3、敦請馬總統重視教育團體訴求, 督促中央與地方政府立刻落實總統的

競選承諾「對台灣新世代的教育承諾」中的各項主張,以緩解因少子

化帶來日益嚴重的超額問題。

4.教育部長提出正面的回應。(詳細內容請見本會網站公告

http://www.ptta.org.tw/ modules/tad_player/play.php? psn=4)

    5.依據教育部臺國()1000134117號文,「 緩解超額教師問題之處理原

      則」會議,會議結論教育部回覆之處理原則為1.全國統一, 國小教師

      編制朝1.72.國小班級學生數降至25人。

六、辦    法:

    1.經理事會同意並向教育部督促在總統選舉前提出「 緩解超額教師問題

    之處理原則」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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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 誠實是組織拓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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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實是組織拓展的基石

 

敬愛的高中職夥伴們:

歷經十多年的等待,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好不容易才在全教會及各縣市教師會強力推動 下成立,正在逐步轉型及茁壯中,我們不願意看到組織的分裂, 所以寫了這封信。

九月十七日成立的全國高中職產業工會, 十月二十日其副理事長口頭向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達入會的意願 ,這是善意。然而過去一段時間大家看到它宣傳的文字卻令人不安。 從「高中職的事不必國中小代勞」,到「 全教會和全教總都不願處理高中職導師費提高」、「 全教會的高中職委員會連發一張公文都不行」, 字裏行間埋藏著切割怪罪。在爭取會員時未能說明事實, 又間接抹煞高中職夥伴過去的� ��力,令人不解。
大家互相代勞:從教師會到工會, 縣市層級由高中職老師擔任理事長的比例一直維持在四分之一到三分 之一,這些夥伴兢兢業業, 尤其當縣市立國中小老師會務假有困難時, 更常仰賴國立高中職老師撐持,難道應該被扣上「國中小的事, 不用高中職代勞」嗎?在全教會則是高中職多半擔任副理事長。 高中以下法規常是一體的,現在硬是為了爭取會員而切割, 未來還要合作嗎?是會激起對抗還是合作?對整體教師有利有害?
提高高中職導師費:國中小在爭不到編制工作條件完全比照高中職之 下,勉強爭到用其課稅金額來減課,使授課分鐘數向高中職看齊, 剰下的以增加導師費為主, 這也創造了爭取高中職應該接著跟進的推動空間, 否則光靠十七年未調整就要調整的論述強度是不夠的(例如鐘點費) 。這是過去五年多全教會內部的默契, 只要前者法制化就啟動爭取後者; 否則高中職產業工會的正副理事長, 過去多年從未在擔任全教會理事時提出相關議案,豈不虧欠失職? 九月全教會高中職委員會議程上就列有提高導師費案,然而未及討論 就因場地使用突被中斷而被迫延期, 但十月份全教會理事會仍無異議正式通過儘速爭取的提案。 文宣為何要枉顧事實呢?
發文是責任:高中職委員會在全教會是怎樣被對待? 一句不能獨立發公文,就抹煞高中職委員會過去的運作空間嗎? 有關高中職各種派出代表都尊重委員會, 至於公文和新聞稿是組織對外意念表達,公文決行判發是制度問題, 只要自成組織當然就自主發文, 但仍可能因判斷不同而產生文句斟酌或發文時機之論辯, 實不需暗示過去發文被壓抑, 如果高中職產業工會主事者舉出那一件經全教會理事會( 通常高中職夥伴佔三分之一)通過、 事關高中職權益或有高度合理性,卻未能發文,比較有說服力吧, 公文不能依部門喜好就發,是大家的常識。
願意籌組工會,願意組織拓展,是有志之士才能做的事, 但上述文宣不符事實或不合情理,我們有責任向你報告清楚。

全國教師會敬上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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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胡朝琴(國立內埔農工 )

            現任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曾任全國教師會常務理事、理事、高中職委員會委員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高雲(國立 內埔農工)

            曾任全國教師會高中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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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教育部終於發函確認1月1日開始實施課稅減課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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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教育部發布的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中提及,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部分自10121日起實施 情事乙節,本會當時立即跟教育部反映,經本會極力協調及爭取 , 教育部終於1028日發出「課稅減課明確自101.01起計算之公文,感謝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協助提供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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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全教會到全教總的一百個日子(2011年7月~2011年10月重要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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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教會到全教總的一百個日子(2011年7月~2011年10月重要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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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報】

◎ 主編:總幹事 吳忠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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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提醒教育部虧欠全國所有國中小教師101年1月份鐘點費

●100年9月28日,民國百年教師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潘如梅組長】發現教育部的課稅配套,竟然虧欠全國國中小教師101年1月份的鐘點費,馬上要求全教會連繫處理。

●100年10月28日,經過一個月,教育部發文:有關課稅配套方案之「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計畫」實施期程調整至101年1月1日起實施,請配合辦理。

101年1月份開始調整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100年11月2日,「全教總會員快訊」:特別感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在第一個時間點立即反映這個訊息給本會,本會立即展開交涉,並在10月4日初獲司長承諾,在10月28日由教育部發函確認。

所以,因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專業和認真,發現教育部沒有按照決議辦理,提醒全教會連繫處理,為大家爭取101年1月份的鐘點費。

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有做才敢大聲,我們不會亂「割稻尾」,更不會只靠著「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的「內部公文」搶功!更何況是不知道公文從哪裡來的?

轉貼相關的信件和紀錄:

●●●100年11月2日【全教總會員快訊】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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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全教總會員快訊 [nftu@nftu.org.tw]
寄件日期: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下午 7:32
主旨:合作,是會員權益的保證!

在課稅配套中,最重要的原則是配套要和採計課稅同一時間。這在導師費的部份早已確定從明年1月1日起,但由於教育部的誤解,而有了「2月1日才減課」的訊息。特別感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在第一個時間點立即反映這個訊息給本會,本會立即展開交涉,並在10月4日初獲司長承諾,在10月28日由教育部發函確認:減課游1月1日起,減課的費用以40週(原本為38週)採計。本會獲知後也立即轉知會員代表及各縣市教師會。


●●●【2011/10/6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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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提醒【全教會】幫全國國中小教師要回1月份的鐘點費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組)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不只關注高雄市議題,同時也在全國議題幫大家把關!

潘如梅發現,國中小教師繳稅101年1月起,為何鐘點費從「自101年2月1日起算」?

100年09月28日,潘如梅轉請全國教師會劉欽旭理事長與教育部國教司聯繫處理。

100年10月05日,中時電子報:【教師課稅減課 明年一月補貼鐘點費】。

這就是【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專業、認真、努力,值得大家信賴!

PS.500元會費,超值的服務,老師要認得清、看得明,快點加入繳費吧!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處理過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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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處理「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案大事記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組)

●100年02月24日,高雄縣教師會潘如梅老師參與教育部召開之「研議課稅收入運用計畫之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事宜」會議。

●100年04月25日,高雄縣教師會潘如梅老師參與教育部召開之研修「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基準」會議。

●100年09月20日,教育部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發布「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100年09月2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行文教育局,建議儘速召開會議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100年09月2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電洽教育部,該實施要點未依100年02月24日會議決議:「將勞健保及勞退金調高至15%。」仍以鐘點費之10%計算,並詢問有關「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部分,是否含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超過1.5之教師數。

●100年09月27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64957號函下達教育部之實施要點,並於公文中說明「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23日臺國(四)字第1000121897號函,該要點配合學期自101年2月1日起算,故101年以38週計算。」

●100年09月2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電洽教育局國中科,了解該要點補助為何「自101年2月1日起算」?教育局表示係依教育部100年8月23日臺國(四)字第1000121897號函辦理。

●100年09月2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電洽全國教師會劉欽旭理事長,針對教育部未依100年02月24日會議決議:「為減少行政因流程與課務變動過大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建議前半年(101年1月1日起至7月31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轉請劉理事長與教育部國教司聯繫。

●100年09月28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E-mail全國教師會,表達:「國中小教師課稅從101年1月1日開始,教育部發文給縣市政府教育局給中小學減課卻從101年2月1日起,差了一個月!跳票了!」

●100年10月04日,全國教師會劉欽旭理事長以簡訊回復,告知:「教育部國教司司長表示認同應自101年1月起補助,國教司後續會予以處理。」

●100年10月04日,國立教育廣播電台報導【國中小教師課稅減課配套 請縣市再研議】_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表示,延續第一學期授課,明年1月國中小空出來的課可先由學校教師兼任,2月第二學期以後再研議,如果上下學期課切得很開,可以聘代理代課老師,如果課程有延續性,應該讓原授課老師上完。

●100年10月05日,中國時報報導【教師課稅減課 明年一月補貼鐘點費】_黃子騰表示,每年可從國中小教師課到七十二億元的稅,其中五十四億元用來補貼空堂請老師的鐘點費。明年原本打算從二月新學期才開始補貼鐘點費,現在決定調整,一月份就開始補貼。

●100年10月05日,全國教師會劉欽旭理事長以E-mail回復,告知:「雖已有報載,但必須有正式公函,並表示會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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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22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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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教師會走向教師工會的法規賦予權益的改變!請儘速加入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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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大的團結力量是落實勞動三權的開始

99623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工會法不再禁止教師組織和加入工會。行政院則於今(100)年426日發布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於今年五月一日正式施行。由屏東縣教師會主導籌組的「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也正式於今年五月一日成立並開始積極運作,希望為屏東縣教師族群的勞動三権做出更完整的保障。

教師會時代的法令依據只有教師法,只有半個團結權,無法杜絕「搭便車」現象(也就是不加入教 師會的 老師也可享受教師會爭取的公共財,例如:廢除值日夜)。教師會時代更無協商權和爭議權。即便這麼堅困的環境,三級教師會為教育環境和教師權益的努力成果相信是有目共睹。

現在,全國教師會和各縣市教師會幾乎都已轉型為教師工會,雖然三級教師會仍依教師法的規定繼續存在,但大多數會務已轉移由教師工會來繼續為改善教育環境和更完整保障教師族群的專業和權益而努力。最主要的原因是,教師組工會不但可杜絕「搭便車」現象,也最有力量落實協商權和爭議權。只要屏東縣各級教育人員展現強大的團結行動力踴躍加入本會,本會便能夠擁有厚實的基礎和力量根據團體協約法來改善教育人員的工作環境;也可以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會員除了以申訴管道維護權益之外,另外透過調解、仲裁的管道來維護權益;也就是說,會員的權益可透過多一個管道進行救濟和保障。

關於教師會和教師工會更詳盡的資訊,敬請上本會網站教師工會Q&A問題集網頁詳加了解。

教師工會不是爭權奪利的組織,也不是自掃門前雪的組織。教師工會不是少數幾個人的團體,更不該只有少數幾個人單打獨鬥。我們需要的是所有老師們的團結,來當教育的領航者和最堅強的後盾。我們不只是需要您精神上的支持,更需要的是實質上的加入。快來加入本會吧!您將擁有~最大的安全感、最多的友誼和最溫馨的關懷。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誠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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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 教師組工會Q&A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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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組工會Q&A問答集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整理10011

1.勞動三法為何?勞動三權為何?

答:勞動三法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權為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

團結權:教師以維持及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而組成、加入教師工會的權利。

協商權:教師工會與雇主協商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並締結團體協約之權利。

爭議權:教師工會為貫徹其對勞動條件之主張,經依調解程序仍無法與雇主達成協議時而採取集體行動、發動爭議行為之權利。

2.工會的主要任務為何?

答:工會法第5條:(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2)勞資爭議之處理。(3)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4)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3.目前工會法中工會之型態為何?

答: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組織之類型如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另工會法第8條規定,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

1)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改稱為企業工會。)工會法第9條,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現行工會法規定,教師不得組織學校企業工會。

2)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3)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工會法第9條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4)聯合工會:工會法第8條,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聯合組織,其名稱、屬性(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或產業及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區域(如工會之聯合係以區域劃分者,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明定其組織區域)及層級(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可能有全國級或縣(市)級等規範,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4.加入教師工會就要喪失權益,是真的嗎?

答:看來教育部的「恐嚇」還蠻有效的。但是,必須再次指出,這樣的說法毫無根據。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同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308號解 釋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換句話說,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至於公校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其實也與是否組工會無關,因為前揭事項目前均有相關法令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待遇的法令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教師退休的法令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教師撫卹的是《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而規定教師保險的則是《公教人員保險法》。也就是說,教師加入工會還是教師,當然適用教師原有的法令,不因組工會或加入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如果想改變上列教師工作條件,教育部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 ��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換言之,主戰場在於立法院,而教師工會進行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退一步來說,原本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話」數十年,但政府並未因而「疼惜」教師,照樣不斷推動各種不利教師權益之政策及法案,所以,教師若原地踏步,不組工會、不加入教師工會,不會得到雇主體諒,只會被一再踐踏!如今,由屏東縣教師會籌組的教師工會(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已經成立,若教師團結一致踴躍加入,展現強大實力,才能使政治人物認真以禮相待。

5.教師是工人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答: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多重的身份認同,無論您認同教師是神聖的「天地君親師」、或專業的「教育工作者」,都無法否認教師也具有受僱者的身份。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組織工會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規定,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規定,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 ��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綜上,組工會是具教師身分者的權利,更是對具有此身分者的權益多一層維護和保障。

6.教師不是專業人士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答:教師當然是專業人士,問題是,專業人士就不能組工會嗎?舉例來說,○○醫院的醫師不僅是專業的醫療人員,同時也是受雇於醫院董事會的受僱者,兩種身份全然沒有衝突。同理,教師組織、加入工會後,也依然是專業的教育人員。再以杜威、愛因斯坦這兩位大師而言,其實,以兩人的學術地位,根本無須加入工會以尋求協助,然而,為了鼓勵美國教師團結起來維護權益與專業,兩人仍然以實際行動加入「美國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FT)」這個工會。

7.教師工會只會維護權益,不關心教師專業?

答:這同樣是毫無根據的惡意抹黑,其目的在於宣傳工會不專業。對才剛於10051日以後紛紛成立,距今才大約半年的教師工會,就急著做此論斷,論者顯然是別有用心、居心叵測。以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而言,成立至今大約半年就已和屏東縣教師會或學校合辦數場提升教師專業的研習活動。往後我們更會投注更多心思捍衛、實踐教師專業。

8.成立教師工會後,教師權益與教師專業即可獲得確保?

答:基本上,教師工會可以運用之武器確實遠多於教師會。但有好的武器與會不會作戰,顯然不能劃上等號。未來教師工會將以健全會務組織發展、積極擴展會員、發展專業論述為工作重點,方能贏得教師與社會的支持。

9.現行教師申訴制度將因教師組工會取消?

答:長期以來,為達阻止教師組織工會之目的,教育官員屢屢放出教師組織工會後即改適用勞動法系的訊息。然而,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此條文規定保留了教師行政救濟。準此,現行教師申訴救濟不會因教師組工會而改變,亦即,教師之勞資爭議屬現行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仍適用目前教師救濟相關規定。只是,教育部應重行檢視教師法與大學法之修法,恢復現行法制中有關教師救濟之相關規定。

10.教師工會教師會能同時並存嗎

答:成立教師會與成立教師工會的法源不同,前者是教師法和人民團體法,後者是工會法,兩個組織並不互斥,當然可以同時並存。但因教師工會依法具有拘束力的勞動三權,故屏東縣教師會已把絕大多數關於會員勞動三權、教育專業發展以及會員福利的會務移由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持續推動,屏東縣教師會概只負責依法派出代表出席各項教育事務會議(例:教育審議委員會、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國中小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在法令尚未取消教師會派出代表出席各項教育事務會議之前,各級教師會仍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是由屏東縣教師會籌組成立,兩會的理監事重疊性極高,故兩會是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的方式在運作會務。

11.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答:三級教師組織自成立以來,確實協助解決了許多教育問題,但是,由於教師法在法制上,並未賦予教師會完整的勞動三權保障,使得教師組織的發展陷入瓶頸。舉例來說,大部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聘約準則的認知與意願(因教師法沒有罰則)。另外,由於沒有法定的會務假,過去幾年,不少縣市教師會的會務幹部,都是在必須兼顧學校課務的情況下處理會務的,當然也就倍感吃力。以屏東縣教師會為例,屏東縣教師會第六屆會務幹部根據教育部最新函釋,向幹部所屬學校請准且實施中的99學年度第1學期會務假,就被屏東縣政府硬生生以蠻橫的行政權力自9911月上旬取消;屏東縣教師會第六 屆會務幹部除了少數 一兩 位幹部所屬學校是國立(屏東縣政府管不著)或校長具有魄力仍願准會務假外,從那時起至今其他會務幹部都是在沒有會務假的情況下處理會務。這些問題都可因教師組織工會而最有機會解決。因為,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教師工會得根據此法律規定與雇主協商會務幹部的會務假。

12.如何加入教師工會?

答:工會多元化,只要填寫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即可加入任何與你職業相關的工會,而且不限制加入幾個工會,當然,加入越多工會,就要繳更多會費。以屏東縣而言,目前已成立的教師工會有兩個,一個是由屏東縣教師會籌組成立的「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另一個是由曾任屏東縣教師會第一、二、五屆理事長的 胡朝琴 老師自外於屏東縣教師會另行籌組的「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100年度的入會人數已超過2000人,而「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呢?以該會成立時是召開「會員大會」而不是「會員代表大會」來看,「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100年度的入會人數可能連100人都不到?!就經濟面的考量,老師們想要加入沒有多大功能的教師工會呢?還是選擇加入比較能更完整維護和保障教師專業和權益的教師工會呢?有 賴 老師們自主決定。

13.教師工會的會費遠高於目前的教師會?

答:應該說明的是,其實是教師會所收的常年會費太低了。依工會法之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加入工會必須繳交的入會費和常年會費確實高於加入教師會所必須繳交的常年會費。但依先進國家的實務經驗,確實也很難期待,低會費能維持一個有能量的工會(美國教師工會之會費,平均約佔教師年薪的2%-3%),講白一點就是請老師們不要抱持「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少吃草甚至不吃草」的心態。

14.教師工會協商權的法源依據

答:團體協約法:對等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6條);明訂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12條);禁止搭便車(13條);明訂團體協約之效力(17條);明定罰則(32條)。重點摘要如下

1)取得團體協約協商權的條件:單一或複數工會會員超過全體教師半數。

2)禁止搭便車條款(團體協約法第13):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取得對非會員收取「協商服務費」或給予「差別待遇」的法源。現有學校或地方教師會的困境,許多來自於非會員的「搭便車」現象,即反正不加入,一樣享有爭取來的權益。在團體協約法中提供了工會排除搭便車者的方式(收費或差別待遇)。

15.協商權是強制的嗎?萬一雇主或主管機關不與教師工會協商呢?

答:團體協約法不僅明訂: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而且還訂有罰則。這就是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重要差別。

16.教師工會爭議權的法源依據

答: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主管機關(4條);明訂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與程序:調解(第2章)、仲裁(第3章)、裁決(第4章);明訂罰則(6263條)。重點摘要如下:

1)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第3條)。

2)學校教師不得罷工(54條第2項)。禁止罷工,不等於禁止爭議權。除了罷工外,爭議權行使類型尚包含:各式怠工:不代課、不支援課外活動、集體休假、病假等。現場抗議:不離開工作崗位的意見訴求。教師工會有關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25條第2)

17.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答:「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罷工。不過,仍要指出,教師工會現階段雖沒有罷工權,但仍有其他爭議行為可資運用。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罷工權是爭議權的一部份而已。

18.屏東縣教師會和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已做了哪些事情

答:屏東縣教師會歷年來的努力成果摘要如下:

1.幫公幼教師成功爭取可以領取每月2000元導師費。

2.幫國小教師成功爭取每週授課節數的範圍降至教育部規定的下限(導師:18~22節,科任:20~24節)。

3.幫國中小教師成功爭取學校應經由校務會議成立「課務編配小組」,以公開、透明,採合議制的程序決定各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4.幫縣立學校教師成功爭取免除值日、夜。

5.幫國中社會領域教師成功爭取降低每週授課節數。

6.幫縣立學校教師成功爭取導護補休。

7.成功爭取颱風來臨時政府宣布「上班不上課」,未兼行政教師可以不必到校。

8.成功爭取推派代表擔任公幼、國小、國中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委員,為這三級學校教師的介聘和甄選作業能益臻符合法理、事理和學理。

9.成功爭取推派代表擔任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為學校遴選合適的校長盡一份心力。

10.勇於公開倡議教育政策以及針貶縣府不當或違法的教育政策。例如:校長、主任甄選和遴選應「廣備窄用」、公幼依法應一班編制兩位教師、於曹啟鴻縣長任內逐年降低班級人數至每班25人、反對縣府強迫教師每年研習時數須達80小時、要求縣府應依法真正落實常態編班、反對縣府辦理「主任介聘」、反對由縣府統一制定積分表要求學校須按該表產生超額教師……。

11.除了以上這些公共教育事務之外,對於會員教師個人的求助,會務幹部也都盡全力協助。

至於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於今年 五月一日 成立後便承接屏東縣教師會於 五月二十三日 針對「國小超額教師」議題發起的請願活動之後續努力做為,目前仍在奮鬥中。此外,已和屏東縣教師會以及學校合辦一些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的研習活動,也新增簽一些福利商店,造福會員。

19.如何加入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會?

答:根據100.10.28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臨時理事會議決議:

1)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與屏東縣教師會101年合併經常會費每人 800元整,入會費1200元整。

2101120日以前繳費優惠只收600元。

3101120日以前新加入之會員免收入會費。

繳款方式

1.ATM 轉帳:

戶 名: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黃莆田

銀行代號:808

帳號:0934-968-176717

請以電子郵件或線上報名方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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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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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親至會辦繳款

本會會址:900 屏東市公裕街257

電話:(08)7342732

傳真:(08)7342735

會務信箱:ptc.ta@msa.hinet.net

20.

【關於本報】

◎ 主編:總幹事 吳忠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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