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yiv1525762609header>社團法人屏東縣教師會電子報第 2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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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DIV class=yiv1525762609breadcrumbs>Home </DIV><DIV class=yiv1525762609middle><DIV class=yiv1525762609TadNewsPaper_content> 強大的團結力量是落實勞動三權的開始
99年6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工會法不再禁止教師組織和加入工會。行政院則於今(100)年4月26日發布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於今年五月一日正式施行。由屏東縣教師會主導籌組的「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也正式於今年五月一日成立並開始積極運作,希望為屏東縣教師族群的勞動三権做出更完整的保障。
教師會時代的法令依據只有教師法,只有半個團結權,無法杜絕「搭便車」現象(也就是不加入教 師會的 老師也可享受教師會爭取的公共財,例如:廢除值日夜)。教師會時代更無協商權和爭議權。即便這麼堅困的環境,三級教師會為教育環境和教師權益的努力成果相信是有目共睹。
現在,全國教師會和各縣市教師會幾乎都已轉型為教師工會,雖然三級教師會仍依教師法的規定繼續存在,但大多數會務已轉移由教師工會來繼續為改善教育環境和更完整保障教師族群的專業和權益而努力。最主要的原因是,教師組工會不但可杜絕「搭便車」現象,也最有力量落實協商權和爭議權。只要屏東縣各級教育人員展現強大的團結行動力踴躍加入本會,本會便能夠擁有厚實的基礎和力量根據團體協約法來改善教育人員的工作環境;也可以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會員除了以申訴管道維護權益之外,另外透過調解、仲裁的管道來維護權益;也就是說,會員的權益可透過多一個管道進行救濟和保障。
關於教師會和教師工會更詳盡的資訊,敬請上本會網站「教師工會Q&A問題集」網頁詳加了解。
教師工會不是爭權奪利的組織,也不是自掃門前雪的組織。教師工會不是少數幾個人的團體,更不該只有少數幾個人單打獨鬥。我們需要的是所有老師們的團結,來當教育的領航者和最堅強的後盾。我們不只是需要您精神上的支持,更需要的是實質上的加入。快來加入本會吧!您將擁有~最大的安全感、最多的友誼和最溫馨的關懷。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誠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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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yiv1525762609TadNewsPaper_content> 教師組工會Q&A問答集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整理100年11月
1.勞動三法為何?勞動三權為何?
答:勞動三法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權為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
團結權:教師以維持及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而組成、加入教師工會的權利。
協商權:教師工會與雇主協商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並締結團體協約之權利。
爭議權:教師工會為貫徹其對勞動條件之主張,經依調解程序仍無法與雇主達成協議時而採取集體行動、發動爭議行為之權利。
2.工會的主要任務為何?
答:工會法第5條:(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2)勞資爭議之處理。(3)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4)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3.目前工會法中工會之型態為何?
答: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組織之類型如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另工會法第8條規定,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
(1)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改稱為企業工會。)工會法第9條,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現行工會法規定,教師不得組織學校企業工會。
(2)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3)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工會法第9條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4)聯合工會:工會法第8條,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聯合組織,其名稱、屬性(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或產業及職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區域(如工會之聯合係以區域劃分者,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明定其組織區域)及層級(如產業工會之聯合組織可能有全國級或縣(市)級等規範,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
4.加入教師工會就要喪失權益,是真的嗎?
答:看來教育部的「恐嚇」還蠻有效的。但是,必須再次指出,這樣的說法毫無根據。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令定。」,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同法第84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308號解 釋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換句話說,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至於公校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其實也與是否組工會無關,因為前揭事項目前均有相關法令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待遇的法令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教師退休的法令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教師撫卹的是《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而規定教師保險的則是《公教人員保險法》。也就是說,教師加入工會還是教師,當然適用教師原有的法令,不因組工會或加入工會而改變原有適用的法令。如果想改變上列教師工作條件,教育部必須先和教師工會進行協商,再透過黨政運作和政� ��遊說,推動立法院完成修法。換言之,主戰場在於立法院,而教師工會進行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退一步來說,原本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話」數十年,但政府並未因而「疼惜」教師,照樣不斷推動各種不利教師權益之政策及法案,所以,教師若原地踏步,不組工會、不加入教師工會,不會得到雇主體諒,只會被一再踐踏!如今,由屏東縣教師會籌組的教師工會(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已經成立,若教師團結一致踴躍加入,展現強大實力,才能使政治人物認真以禮相待。
5.教師是工人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答: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多重的身份認同,無論您認同教師是神聖的「天地君親師」、或專業的「教育工作者」,都無法否認教師也具有受僱者的身份。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組織工會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規定,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規定,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 ��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
綜上,組工會是具教師身分者的權利,更是對具有此身分者的權益多一層維護和保障。
6.教師不是專業人士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答:教師當然是專業人士,問題是,專業人士就不能組工會嗎?舉例來說,○○醫院的醫師不僅是專業的醫療人員,同時也是受雇於醫院董事會的受僱者,兩種身份全然沒有衝突。同理,教師組織、加入工會後,也依然是專業的教育人員。再以杜威、愛因斯坦這兩位大師而言,其實,以兩人的學術地位,根本無須加入工會以尋求協助,然而,為了鼓勵美國教師團結起來維護權益與專業,兩人仍然以實際行動加入「美國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FT)」這個工會。
7.教師工會只會維護權益,不關心教師專業?
答:這同樣是毫無根據的惡意抹黑,其目的在於宣傳工會不專業。對才剛於100年5月1日以後紛紛成立,距今才大約半年的教師工會,就急著做此論斷,論者顯然是別有用心、居心叵測。以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而言,成立至今大約半年就已和屏東縣教師會或學校合辦數場提升教師專業的研習活動。往後我們更會投注更多心思捍衛、實踐教師專業。
8.成立教師工會後,教師權益與教師專業即可獲得確保?
答:基本上,教師工會可以運用之武器確實遠多於教師會。但有好的武器與會不會作戰,顯然不能劃上等號。未來教師工會將以健全會務組織發展、積極擴展會員、發展專業論述為工作重點,方能贏得教師與社會的支持。
9.現行的教師申訴制度將因教師組工會而取消?
答:長期以來,為達阻止教師組織工會之目的,教育官員屢屢放出教師組織工會後即改適用勞動法系的訊息。然而,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此條文規定保留了教師行政救濟。準此,現行教師申訴救濟不會因教師組工會而改變,亦即,教師之勞資爭議屬現行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仍適用目前教師救濟相關規定。只是,教育部應重行檢視教師法與大學法之修法,恢復現行法制中有關教師救濟之相關規定。
10.教師工會與教師會能同時並存嗎?
答:成立教師會與成立教師工會的法源不同,前者是教師法和人民團體法,後者是工會法,兩個組織並不互斥,當然可以同時並存。但因教師工會依法具有拘束力的勞動三權,故屏東縣教師會已把絕大多數關於會員勞動三權、教育專業發展以及會員福利的會務移由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持續推動,屏東縣教師會概只負責依法派出代表出席各項教育事務會議(例:教育審議委員會、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國中小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在法令尚未取消教師會派出代表出席各項教育事務會議之前,各級教師會仍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是由屏東縣教師會籌組成立,兩會的理監事重疊性極高,故兩會是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的方式在運作會務。
11.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答:三級教師組織自成立以來,確實協助解決了許多教育問題,但是,由於教師法在法制上,並未賦予教師會完整的勞動三權保障,使得教師組織的發展陷入瓶頸。舉例來說,大部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聘約準則的認知與意願(因教師法沒有罰則)。另外,由於沒有法定的會務假,過去幾年,不少縣市教師會的會務幹部,都是在必須兼顧學校課務的情況下處理會務的,當然也就倍感吃力。以屏東縣教師會為例,屏東縣教師會第六屆會務幹部根據教育部最新函釋,向幹部所屬學校請准且實施中的99學年度第1學期會務假,就被屏東縣政府硬生生以蠻橫的行政權力自99年11月上旬取消;屏東縣教師會第六 屆會務幹部除了少數 一兩 位幹部所屬學校是國立(屏東縣政府管不著)或校長具有魄力仍願准會務假外,從那時起至今其他會務幹部都是在沒有會務假的情況下處理會務。這些問題都可因教師組織工會而最有機會解決。因為,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教師工會得根據此法律規定與雇主協商會務幹部的會務假。
12.如何加入教師工會?
答:工會多元化,只要填寫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即可加入任何與你職業相關的工會,而且不限制加入幾個工會,當然,加入越多工會,就要繳更多會費。以屏東縣而言,目前已成立的教師工會有兩個,一個是由屏東縣教師會籌組成立的「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另一個是由曾任屏東縣教師會第一、二、五屆理事長的 胡朝琴 老師自外於屏東縣教師會另行籌組的「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100年度的入會人數已超過2000人,而「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呢?以該會成立時是召開「會員大會」而不是「會員代表大會」來看,「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100年度的入會人數可能連100人都不到?!就經濟面的考量,老師們想要加入沒有多大功能的教師工會呢?還是選擇加入比較能更完整維護和保障教師專業和權益的教師工會呢?有 賴 老師們自主決定。
13.教師工會的會費遠高於目前的教師會?
答:應該說明的是,其實是教師會所收的常年會費太低了。依工會法之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加入工會必須繳交的入會費和常年會費確實高於加入教師會所必須繳交的常年會費。但依先進國家的實務經驗,確實也很難期待,低會費能維持一個有能量的工會(美國教師工會之會費,平均約佔教師年薪的2%-3%),講白一點就是請老師們不要抱持「既要馬兒好又要馬兒少吃草甚至不吃草」的心態。
14.教師工會協商權的法源依據?
答:團體協約法:對等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6條);明訂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12條);禁止搭便車(13條);明訂團體協約之效力(17條);明定罰則(32條)。重點摘要如下:
(1)取得團體協約協商權的條件:單一或複數工會會員超過全體教師半數。
(2)禁止搭便車條款(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取得對非會員收取「協商服務費」或給予「差別待遇」的法源。現有學校或地方教師會的困境,許多來自於非會員的「搭便車」現象,即反正不加入,一樣享有爭取來的權益。在團體協約法中提供了工會排除搭便車者的方式(收費或差別待遇)。
15.協商權是強制的嗎?萬一雇主或主管機關不與教師工會協商呢?
答:團體協約法不僅明訂: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而且還訂有罰則。這就是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重要差別。
16.教師工會爭議權的法源依據
答: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主管機關(4條);明訂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與程序:調解(第2章)、仲裁(第3章)、裁決(第4章);明訂罰則(62、63條)。重點摘要如下:
(1)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第3條)。
(2)學校教師不得罷工(54條第2項)。禁止罷工,不等於禁止爭議權。除了罷工外,爭議權行使類型尚包含:①各式怠工:不代課、不支援課外活動、集體休假、病假等。②現場抗議:不離開工作崗位的意見訴求。③教師工會有關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25條第2項)。
17.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答:「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罷工。不過,仍要指出,教師工會現階段雖沒有罷工權,但仍有其他爭議行為可資運用。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罷工權是爭議權的一部份而已。
18.屏東縣教師會和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已做了哪些事情?
答:屏東縣教師會歷年來的努力成果摘要如下:
1.幫公幼教師成功爭取可以領取每月2000元導師費。
2.幫國小教師成功爭取每週授課節數的範圍降至教育部規定的下限(導師:18~22節,科任:20~24節)。
3.幫國中小教師成功爭取學校應經由校務會議成立「課務編配小組」,以公開、透明,採合議制的程序決定各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4.幫縣立學校教師成功爭取免除值日、夜。
5.幫國中社會領域教師成功爭取降低每週授課節數。
6.幫縣立學校教師成功爭取導護補休。
7.成功爭取颱風來臨時政府宣布「上班不上課」,未兼行政教師可以不必到校。
8.成功爭取推派代表擔任公幼、國小、國中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委員,為這三級學校教師的介聘和甄選作業能益臻符合法理、事理和學理。
9.成功爭取推派代表擔任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為學校遴選合適的校長盡一份心力。
10.勇於公開倡議教育政策以及針貶縣府不當或違法的教育政策。例如:校長、主任甄選和遴選應「廣備窄用」、公幼依法應一班編制兩位教師、於曹啟鴻縣長任內逐年降低班級人數至每班25人、反對縣府強迫教師每年研習時數須達80小時、要求縣府應依法真正落實常態編班、反對縣府辦理「主任介聘」、反對由縣府統一制定積分表要求學校須按該表產生超額教師……。
11.除了以上這些公共教育事務之外,對於會員教師個人的求助,會務幹部也都盡全力協助。
至於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於今年 五月一日 成立後便承接屏東縣教師會於 五月二十三日 針對「國小超額教師」議題發起的請願活動之後續努力做為,目前仍在奮鬥中。此外,已和屏東縣教師會以及學校合辦一些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的研習活動,也新增簽一些福利商店,造福會員。
19.如何加入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和屏東縣教師會?
答:根據100.10.28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臨時理事會議決議:
(1)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與屏東縣教師會101年合併經常會費每人 800元整,入會費1200元整。
(2)101年1月20日以前繳費優惠只收600元。
(3)101年1月20日以前新加入之會員免收入會費。
繳款方式:
1.ATM 轉帳:
戶 名: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黃莆田
銀行代號:808
帳號:0934-968-17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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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除
◎ 主編:總幹事 吳忠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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