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後減課事宜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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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課稅配套】教育局101年1月20日公文
重申有關課稅後100學年度第2學期各國小編制內教師補發鐘點費原則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教育局101年1月20日這份公文的重點:
一、學校經校內排課機制協調或決議,且尊重授課教師意願下,亦可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6月份。

二、學校要先經公開甄選程序外聘教師卻無法順利覓得時,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可研請校內其他可依法請領兼課鐘點費之教師兼任之。

三、學校如經公開甄選程序外聘教師及研請校內其他可依法請領兼課鐘點費之教師兼任等程序辦理後,若仍無法處理課務問題,本局勉予同意100學年度第2學期編制內教師就課稅後所減授之節數,如仍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者,皆可支領超鐘點費。

四、自101學年度起,各校應全面回歸本局課稅後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表所訂之基本授課節數排課。

所以,依教育局的規定,各校必須尊重授課教師意願、經公開甄選程序外聘教師及研請校內其他可依法請領兼課鐘點費之教師兼任等程序辦理後,仍無法處理課務問題,如有非屬法定減授節數之教師,方可支領超鐘點費。若有學校未依教育局規定跑完相關程序,而逕予將非屬法定之減授節數,直接排定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而支領超鐘點費情事,倘日後招到審計單位查核未合於規定,需繳回溢領之超鐘點費時,學校應負其責。

轉貼教育局公文:

●●●教育局101年1月20日教育局公文●●●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小字第10130555600號

主旨:重申有關課稅後100學年度第2學期本市各國小編制內教師補發鐘點費原則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01年1月4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0100400號函諒達。

二、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略以:補助本市各國小降低授課節數之經費應優先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兼代課教師,以符教育部減輕教師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之政策目標。惟學校倘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經校內排課機制協調或決議,且尊重授課教師意願下,亦可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6月份。

三、若學校採公開甄選程序外聘教師卻無法順利覓得時,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可研請校內其他可依法請領兼課鐘點費之教師兼任之。

四、各校經上開程序後若仍無法處理課務問題,本局勉予同意100學年度第2學期編制內教師就課稅後所減授之節數,如仍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者,皆可支領超鐘點費。惟自101學年度起,各校應全面回歸本局課稅後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表所訂之基本授課節數排課。

正本:本市各國小(含前金、裕誠幼稚園)(高雄市立前金幼稚園、高雄市立裕誠幼稚園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國小教育科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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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課稅配套【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主張】

資料整理及說明:本會福利推廣部蘇俊叡

爾來有些學校來信或來電詢問有關課稅後授課節數的相關問題,本會整理如下:

Q1:學校於100學年度開始,即未依2688之授課原則排定導師20節、科任22節,而是排定導師21節、科任23節,課稅後,導師只能減四節,科任減授兩節,這樣似乎與教育部規定的及縣府排定課稅後的授課節數,導師16節、科任20節有所出入,那我能否領到5節的超時鐘點費嗎?

A:自10111日開始,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工均須課稅,配套措施於101年開始實施。教育部於100823日臺國(四)字第1000121897號函函知各縣市政府101年度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經費核定暫分配數,其中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2節,國小導師再減2節,以增加老師備課時間為原則,並於100106日「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中清楚指出:「6.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請參閱本會2011/12/23教育桃源電子報)在此先說明,授課節數已經不是依各校誰說了算。

   【本會主張】超鐘點相關規定,攸關教師權益應該重視,不然到時多上課的領不到錢;多領錢的不幸被追繳,多領的錢也被課了稅,反而得不償失了呢!(請參考2012/1/6牛奶瓶報報)各校如未於100學年度開始,即依2688之原則排定導師20節、科任22節之學校,均應要求學校重新排定,以此基準才能符合課稅後之授課節數,導師16節、科任20節。由於超時授課鐘點費(簡稱超鐘點)支給規定,依據教育部94118日台人()字第0940144739號函說明,應遵照其「支給基準」,要在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才能領超鐘點,也就是說有減課的教師,要領超鐘點,也必須授超過表訂之基本授課節數以後,才能領超鐘點。

   舉例如果以現行兼45規定,被排定授課21節課的導師,課稅後授課節數導師16節,所以會多出5節,但規定只能兼課四節,所以將會有一節課無法領到超鐘點費。除非放寬專任教師兼45之限制,且依據教育部1001226日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研商會議之共識,擬放寬至「兼任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但仍須以教育部正式公文為據。

 

Q2:如果在100學年度開始,導師被要求帶隊(樂隊、球隊、語文類、…)或兼任學年主任,所以排定19節課,那還能領到4節課的超鐘點費嗎?

A:承上所說,要領超鐘點費,就必須有實際的授課節數,所以在課稅後,導師授課節數為16節,故只有超出基本授課節數3節,故只能領3節課的超鐘點費,除非學校將授課基準回復到2688之原則排定導師20節、科任22節。

   【本會主張】建議減課就減課,不要再多授課,學校應將其減授節數外聘或改由其他教師授課兼領超鐘點,否則『多上課的,領不到錢』。(請參考2012/1/6牛奶瓶報報)

 

Q3:學校課發會決議或校長自行主張於100學年度開始,排定部分導師21節,所以課稅後,導師減4節,學校仍要求導師要授課17堂,但只給予4節的超鐘點費,多出的一堂要老師犧牲奉獻,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A:基本上,學校決議的授課安排已損及教師個人的權益,當然就得發聲表達個人的不滿且尋求救濟。【本會主張】有下列幾種作法:

1.     提出聲明書,嚴正告知課發會委員或校長不想兼任超時授課鐘點,只依教育部規定的16節課授課,若是執意要安排上課,將尋求行政救濟。

2.     寄發存證信函給貴校的課發會委員或校長,提出他們的決議,將損及你個人的權益,要求其限時改善,以免自誤。

3.     向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以維護個人權益。

4.     若貴校加入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的人數已經超過學校教師編制人數的二分之ㄧ,請向本會申請進行團體協商的要求,相關申請已於100113日一OO桃縣教工字第057號函發給各校分會長了。(請參考一OO桃縣教工字第057號函)

5.     若您是工會會員,可向本會申請協助提起勞資爭議處理,以維護權益。

若仍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3)428-3122,我們必當戮力為大家爭取權益、維護尊嚴!最後 敬祝  新年快樂、平安順心

◎本文件同時公告於本會網站最新消息,若有反映或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2012. 01 15

    建議事項,請下載表格填寫後回傳!                                     辦公室聯絡電話:42803684283122

國小教師課稅後的授課節數Q.doc 課稅配套狀況調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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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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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教師不要在課稅超鐘點費上面偷雞不著蝕把米
教師組織要兼具法令和專業才能捍衛教師權益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沒有擋大家的財路,而是保障大家的權益,超鐘點費要領得合法,否則會有追繳和懲處的問題!

首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在此公開聲明: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教師課稅的配套措施,只要「不違反相關法令」、「不犧牲教師權益」、「不影響學生受教」的情形下,教育局願意「讓學校方便」、「給教師多減課」、「讓教師多領超鐘點費」,我們都樂觀其成、表示支持!

再來,我們奉勸大家把法令看清楚,法令規定超過「基本授課節數」的超時授課才能領超鐘點費:
●94年11月8日教育部公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才有鐘點費之支給。
●98年7月31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文:超時授課鐘點係指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如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

各位老師,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老師薪津,領之有法。大家可以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頒定的授課節數要點看清楚,找出自己表定的「基本授課節數」來,看看自己要超過幾節才能領超鐘點。

還有,超鐘點能不能領,要依照教育部及教育局的規定來辦理,不是任何官員口頭說了算,要有公文白紙黑字才算數,學校的主計依法令規定辦事,沒有規定很難過得了他們那一關。

所以,依照教育部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的規定,所有的減課都不能領超鐘點費,不管是「法定」或「非法定」,通通要補回原來的減課,超過「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才有鐘點費的支給。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現了這個問題,如果按照現有的規定,校內教師很多人已經減課,這些人多排了課卻不能夠領超鐘點,勢必會讓其他沒減課的人超不勝超,造成校內教師勞務嚴重不均!

所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數度建議教育局要解決,而且要以公文白紙黑字呈現,以保障教師的權益,教育局又怕全部的「減課」通通變成「津貼」,教育局決定只有「法定減課」可以領超鐘點的決定。

教育局向財主單位爭取減課補助經費,是以教師兼任協辦相關工作太忙太累,所以需要減授節數增加工作時間,怎麼減授節數之後,教師又突然不累了,又可以上課領超鐘點,「減課」變成「津貼」,這樣經得起財主和審計單位的把關嗎?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努力,將大部分的「法定減課」爭取可超鐘點費,目前只有少部分的「非法定減課」不能領(減課之後不要加課就好了),已經解決絕大部分的問題,如果教育局決定將「非法定減課」也納入,那我們也沒有意見。

各位老師,教師組織要兼具法令和專業才能捍衛教師權益,我們用法令和專業引導政策的走向,如果有人要「割稻尾」、「亂加碼」,成固可喜,敗了怎辦?到時候有沒有可能會「偷雞不著蝕把米」,甚至造成全功盡棄的局面?

我們要誠實地說,「減課」和「超鐘點」是兩回事,理論上「減課」就不會「超鐘點」,怎麼「減課」了又回頭「加課」,然後又來領「超鐘點」,「合理減課」變成「非法津貼」,法令和審計單位會准許嗎?

轉貼教育部及教育局相關公文:

●●●941108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
================================================================================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

主旨:所詢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及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應如何發給等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10月17日府人給字第0940119198號函。

二、茲就所詢問題分復如次:
(一)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一節,茲依93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期依法支薪,本部爰分別訂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報經行政院核定後,以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發布自93年11月25日生效,及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故上開「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及「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適用對象,係分別為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至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

(二)有關整學期兼任、代課之兼任、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應如何發給一節,查本部94年9月9日台人(三)字第0940113768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8月1日生效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略以,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依上開規定,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如係屬整學期兼任、代課者,其鐘點費係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4週,每學期以5個半月(不論寒暑假)計算發給。

(三)至有關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應如何支給一節,茲依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含 貴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是以,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灣省各縣市政府(不含苗栗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980731教育局高市教人字第09800318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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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0980031839號

主旨:重申本市所屬各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核發兼課鐘點費之相關規定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98年5月8日審高市二字第0980029048號函及98年6月24日審高市二字第0980029083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4年1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函說明二、(三)規定:「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三、次查教育部97年7月29日台人(三)字第0970143051號函復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說明三規定:「…案內畢業班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仍應視學校行事曆排定渠等教師上課週數及超時授課節數而定。至超時授課鐘點係指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如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自無超時授課節數及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問題。」查該函僅覆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爰本局無所依據函轉所屬學校週知,現為一致性處理,通函各校,以俾遵循。

四、依上開規定,超時授課鐘點係指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如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爰畢業班教師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自無超時授課節數及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問題。另有關各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因畢業班停止授課部分,其兼課鐘點費發給計算至畢業典禮當週。

五、綜上,各校應即檢視目前96、97學年度專任教師核發兼課鐘點費是否有未合規定之情形,如有未符上述規定者,應辦理追繳或補發事宜,並於本(98)年8月18日前將處理情形報局。

正本:市立高中職、國中、特殊學校
副本: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市立國民小學、本局第一、二、三、七科、會計室、人事室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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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訊息】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起課徵,薪資所得課稅相關法令規定訊息

財政部賦稅署因應101年1月1日起軍教人員薪資所得開始課稅,設置「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提供薪資所得課稅相關法令,便利國軍部隊及國民中小學以下學校扣繳義務人暨軍教人員查閱。

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網址: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112260001&mserno=201112260001&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soldier_teach.jsp

附件檔:1000530財政部函_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http://163.16.40.12/keu/upload/2012115533460211106.doc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130146900號

主旨:函轉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起課徵所得稅之相關法令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月4日臺國(四)字第1000240526號函辦理。
二、有關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起課徵所得稅之相關法令規定業置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熱門主題專區」項下「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請轉知貴校扣繳義務人查詢運用。

正本:本市所屬公私立國中小學(含完全中學)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國中教育科、特殊教育科、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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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79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ptta.org.tw ◎ 發報時間:201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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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建請各校掌握契機勿使教師被汙名化以實際行動正名報載非事實,並落實精緻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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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錄 全教總重申:

課稅配套是精緻國教契機,勿汙名化理性支持稅改的教師

<DIV> 一、請各界衡平做出評論:不知當時免稅的校園環境和國民教育階段尊師意涵,請再作了解,但若是明知脈絡,甚至多次參與相關會議,資訊應該早已清楚者,則不得不視之為惡意評論者以及敵視教師者。</DIV><DIV>二、教師希望實質減課:不是「變相加薪」,被說成變相加薪,真是傷害教師。 </DIV><DIV>三、數字感受的評論應具專業水平: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參加過相關會議,本身又是教育行政人員,對於自己相關的校務議題不清楚,還要中央主管機關說明清楚,這已不是評論,除非是故意,否則這是適任與否的問題。</DIV><DIV>實際支出:五十四億</DIV><DIV>校長協會:超過七十二億元</DIV><DIV>四、本案不會排擠教育經費:教師課稅配套方案,不計入教育經費。</DIV><DIV>                                            全家盟謝國清理事長:排擠到其他教育預算</DIV><DIV> </DIV><DIV>為何讓理性支持稅改的教師蒙受誤解?請受公評!</DIV><DIV> </DIV><DIV>節錄 教育部即時新聞內容</DIV><DIV>針對報載「教師課稅配套降低授課節數由編制內教師兼課」及「教師超鐘點授課乃變相加薪」等節,與實情有所不符,教育部回應說明如下:</DIV><DIV>一、在減課配套方面,係以1年40週(1學期20週)計算,所以2週2億之經費尚在40週54億元之合理額度內。</DIV><DIV>二、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由每班1.5至1.7人,預計自101學年度起,逐年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104年約可增加2,876名國小教師。此方案除有助於緩解儲備教師問題,亦能同時降低國小班級學生人數與生師比,以真正落實小班教學與照顧個別需求之目標。</DIV><DIV>三、101年2月1日起(100學年度第2學期)倘課程可以分割,則得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授課;倘課程無法分割或無法聘任適合教師兼代課,則得由原教師兼任。課務自101年8月1日起(101學年度)則應以課稅配套精神(實際減少教師授課節數,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以提升教學品質)重新規劃。</DIV><DIV> </DIV><DIV>屏東縣政府業已於101年1月11日發文各國中小,明定101年2月1日起(100學年度第2學期)倘課程可以分割,則得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授課,建請各校掌握契機勿使教師被汙名化以實際行動正名報載非事實,並落實精緻國教!</DIV><DIV></DIV><DIV></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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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lainMail>【課稅訊息】課稅配套補充訊息(一)

全教會政策部2012.01.10

  有關國中小教師薪資,免稅到100年底,其過渡時期所得,何者免稅?何者課稅?初步整理如下:

一、100年度年終工作獎金,無論軍公教,均以受領年度(101年)納入所得計稅(依據:財政部101.01.02函釋)。

二、有關100年度內發生之事實,而於101年才給付的部份(如本會101.01.06函之說明),財政部賦稅署承辦單位100年12月29日口頭允諾本會,請另函給該部,該部將比照國軍人員,近日內正式函釋,免納入所得計稅,本會已發函。

三、100年12月底之前之兼、代課鐘點費,於101年度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依據:教育部101.01.05函釋)。

四、第八節輔導課鐘點費,應為加班費,財政部於各次協調會均答應教育部於100年11月1日發函財政部,本會亦多次催請立委協調財政部儘速依教育部解釋,發出函釋予以免計入所得。

    感謝陳源豐監事及新北市教師會的共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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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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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1230授課節數會議報告】財主單位講到錢就打結

100年的最後ㄧ天上班日,我們趕場參加下午三點三十的授課節數會議,教育局找我們與財主單位談12月21日所遺留的「兼任行政減課」及國中非考科節數下降的問題。

財主單位講到錢就打結,一副教育部課稅配套就給兩節鐘點費了,還要縣政府拿錢出來就「免談」的樣子!

財主數落了教師人事費用佔了教育經費有多少多少?退休金又佔了多少多少?人事處徐秋菊主秘還加碼數落老師們,縣府年終獎金快發不出來了,要教育產業工會回去轉達老師們「共體時艱」....,我們聽了很不高興,向財主單位和人事處表達,桃園縣國中小老師與其他五都相比,已經「忍辱負重」很久了,上的節數都比其他縣市還高,還要幫縣政府做一大堆的評鑑和活動,縣政府財主單位與人事處應該「體諒」老師們的辛苦,不該苛待桃園縣兼任行政的老師,應該重視老師的備課時間及維護學生受教品質才對!桃園縣常常說的「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到底說真的還是說假的?

我們和財主單位的拉鋸戰很辛苦,整大塊經費談不動,只能ㄧ小塊一小塊的切開來談,最後,在教育局長的提議並綜合本會的意見之下,教育局僅保留小校的行政減課及國中非考科節數下降和國小協助行政的教師節數,以專案方式送請縣長簽核!

PS :唉!見識到桃園縣的財主單位以「數落」的方式「嫌」「教育」花錢,恐怕是吃定老師們這顆「軟柿子」!

我們認為教育局林局長應該會為當日她主持的會議所做成的決議與共識努力,請大家耐心等待!

 

=================================================================================

研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會議報告
◎報告人:范姜仲宇(詳細會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紀錄為準)
◎時 間:100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3時30分
◎地 點:縣府13樓1301會議室
◎主持人:林局長逸青
◎本會出席人員:彭如玉、羅焜榮、范姜仲宇、林奕均、李自強
◎本會觀察:
一、 首先本會理事長表達上次會議記錄縣府版本多有誤植,提案一及提案二只有部分通過,部分為兩案並陳,縣府記錄為修正後通過,明顯與事實不符,請縣府更正。局長指示業務單位更正。
二、 今天會議縣府人事財主單位列席,主要就是表達”目前本縣仍為準直轄市尚未正式升格””縣府沒錢””請老師們共體時艱””縣府經費用於人事費已達…無力再支付”。
三、 我們真的搞不懂,辦嘉年華有錢、放煙火有錢、請大牌明星跨年演出有錢、為配合老街溪整治可以把學校好好的圍牆拆掉重建有錢…,一碰上教育就喊窮,大概是投資教育看不到立即成效,政治人物不青睞吧!
四、 本會在會議中再次表達,如果縣府不願支付經費或調整編制,至少小校該給予支持挹注,另外各級距學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學校發展特色)減課部分應該給予支持,金額不多,在此次課稅配套若縣府一毛不拔,不只在六都敬陪末座,落後全國各縣市都大有可能啊!
五、當日有共識部份:

(一)【國小部分】:〈1〉國小12(含)班以下之學校,主任由7節下降為6節,組長由15節下降為14節。(2)協助行政教師部分,12班以下及24班以下補助6節、25~36班補助8節、37~60班補助10節、61班以上補助12節。

 (二)【國中部分】: (1)國中17(含)班以下之學校,主任由8節下降為6節,組長由12節下降為10節。(2)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由20節下降為19節。
(三)以上兩案由教育局專案簽請縣長決定。
 

====================================================================================

當日會議提案內容:
◎案由一: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提請討論。
說 明:
一、配合教育部經費補助及相關法令之修正,本縣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授課節數均減授2節,各學習領域以現行授課節數範圍減授2節後之高標作為該領域之固定授課節數。另本縣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亦以現行授課節數範圍減授2節後之高標作為固定授課節數(惟減課後每週仍至少上1節)。」(如下表「建議修訂」欄位)。
(一)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學習領域

節數

類別

 國文

英語

 數學

生活科技

 社會

 健康與

  

藝術與人 

 

現行規定

17-18

18-20

18-20

18-20

19-20

19-21

20-22

20-22

建議修訂

16

18

18

18

18

19

20

20

本府挹注

16

18

18

18

18

19

19

19

 

現行規定

14

(依專任教師減授4節)

建議修訂

12

(依專任教師減授4節)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
 

班級數

   節數

職別

17(含)

班以下

18~ 26

27~35

36~44

45~53

54~62

63(含)班以上

 

 

 

現行規定

8~10

6~8

4~6

2~4

1~2

1~2

1

建議修訂

8

6

4

2

1

1

1

本府挹注

6

4

2

1

1

1

1

 

 

現行規定

12~14

8~10

8~10

6~8

4~6

2~4

1~2

建議修訂

12

8

8

6

4

2

1

本府挹注

10

6

6

4

2

1

1

 

現行規定

 

 

 

 

 

4~6

2~4

建議修訂

 

 

 

 

 

4

2

 

本府挹注

 

 

 

 

 

2

1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

現行規定

0~4

0~6

0~8

0~10

酌減授課節數2

本府挹注

6

8

10

12

各校決定


二、以上「建議修訂」部分之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兼任行政職務者授課節數減授2節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
三、上表中有關「建議修訂」部分業經本府本(100)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會議決議通過,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四、另因應社會環境之變遷、考量學校現場之需要、回應教育團體之訴求、參酌五都現行作業規範(如附件6),本縣實有必要進一步檢討國中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並額外挹注經費改善現況,以期提升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
五、相關改善方案說明如下(請對照上表「本府挹注」欄位):
(一)藝術與人文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建議比照健康與體與領域,由建議修訂之20節再減1節。
1.藝術與人文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於教育部補助經費減授2節後,相較於其他領域及五都現行方式,節數均偏高。
2.目前本縣藝術與人文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專任教師約666人,如以每人每週再減授1節計算,本府每年所需負擔經費約9,590,400元。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由建議修訂之節數再減2節(即以現行授課節數範圍減授2節後之低標作為固定授課節數)。
1.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於教育部補助經費減授2節後,相較於其他領域及五都現行方式,節數仍偏高。在101年導師費調增,兼任行政職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並未調整之情況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意願將大幅降低,爰有必要再調降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
2.目前本縣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約1000人,如以每人每週再減授2節計算,本府每年所需負擔經費約20,376,000元。如只由建議修訂之節數再減1節計算,本府每年所需負擔經費約12,000,000元
(三)實際補助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
1.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依現行班級數級距,自26(含)班以下至63(含)班以上,分別實際酌減總節數6節、8節、10節、12節,且各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不受「應授足減課前最高授課基本節數或分鐘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代課鐘點費」之限制。
2.每年實際補助各校減課總節數約500節,所需負擔經費約7,200,000元。
六、建議方案:
(一)甲案:1.藝術與人文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專任教師授課節數,由建議修訂之20節再減1節,每年本府支出約9,590,400元。
2.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由建議修訂之節數再減2節,每年本府支出約20,376,000元。
3.實際補助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每年本府支出約7,200,000元。
4.粗估甲案每年本府挹注金額共計37,166,400元。
(二)乙案:1.藝術與人文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專任教師授課節數,由建議修訂之20節再減1節,每年本府支出約9,590,400元。
2.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由建議修訂之節數再減1節,每年本府支出約12,000,000元。
3.實際補助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每年本府支出約7,200,000元。
4.粗估乙案每年本府挹注金額共計28,790,400元。
決 議:
一、國中17(含)班以下之學校,主任由8節下降為6節,組長由12節下降為10節。
二、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由20節下降為19節。
三、由教育局專案簽請縣長決定。


◎有關「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現況說明:
(一)本縣現行實施要點規定:國小科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20-24節;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二)現階段各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由現行「導師上限22節及專任上限24節」朝固定節數「導師20節及專任22節」方向整調所需之經費,係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即2688專案)經費項下支應。
(三)依據101年起取消軍教薪資所得免稅配套方案,課稅後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將調降至「導師上限16節及專任上限20節」。有關「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2節,國小導師再減2節」所需之經費,另由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經費項下支應。
二、本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建議修訂如下:
(一)不分學校規模,採固定節數,導師16節、科任教師20節。
(二)兼任行政職務者,建議依學校規模,採級距內固定節數方式辦理(建議依各級距現行授課節數之中標減授2節):
 

<DIV align=center>

班級數

12班以下

13-18

19-24

25-30

31-36

37-48

49-60

61班以上

主任

現行規定

8-10

7-9

6-8

5-7

4-6

4-5

4

4

建議修訂

7

6

5

4

3

2

2

2

本府挹注調整級距;再減1節)

6

4

2

1

1

組長

現行規定

16-18

15-17

14-16

13-15

13-15

12-14

11-13

10-12

建議修訂

15

14

13

12

12

11

10

9

本府挹注調整級距;再減1節)

14

12

11

9

8

協助行政教師

本府挹注

每校每週

4

每校每週

6

每校每週

8

每校每週

10

每校每週

12

</DIV>


(三)為維持教學品質並力求均衡,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建議由現行規定「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至4節」修訂為「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2節」。
三、上表中有關「建議修訂」部分業經本府本(100)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會議決議通過,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四、另因應社會環境之變遷、考量學校現場之需要、回應教育團體之訴求、參酌五都現行作業方式,本縣實有必要進一步檢討國小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並額外挹注經費改善現況,以期提升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爰依據本府100年11月25日召開「本縣推動101年校務發展第二次工作小組會議」、100年12月12日召開「有關教師課稅後續配套措施討論會議」及100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事宜會議」決議,研提相關改善方案說明如下(請對照說明二、(二)表「本府挹助」欄位):
(一)有關現行學校規模之級距,建議由原先8個級距修訂為5個級距(12班以下;13-24班;25-36班;37-60班;61班以上);並建議兼任行政職務者之授課節數,由建議修訂之節數再減1節。如以鐘點費每節新臺幣260元、每人每年以40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10%計算,粗估本府每年需挹注新臺幣3,573萬8,560元。
(二)建議比照國中納入「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並酌減授課節數:
1.各校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依修訂後之5個級距(12班以下;13-24班;25-36班;37-60班;61班以上),每校每週分別實際酌減總節數4節、6節、8節、10節、12節,且各協助行政工作教師不受「應授足減課前最高授課基本節數或分鐘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代課鐘點費」之限制。
2.每年實際補助各校減課總節數約1,414節,如以鐘點費每節新臺幣260元、每年以40週計算,粗估本府每年需挹注新臺幣1,470萬5,600元。

決 議:
一、國小12(含)班以下之學校,主任由7節下降為6節,組長由15節下降為14節。
二、協助行政教師部分,12班以下及24班以下補助6節、25~36班補助8節、37~60班補助10節、61班以上補助12節。
三、由教育局專案簽請縣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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