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師組工會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Q21:若要修法解決教師組工會的限制,有哪些可能的方案?
A21:目前有三種方案:
方案一:教師直接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
方案二:直接宣告教師會為教師工會。
方案三:另訂特別法以組織教師工會。
Q22:這三種方案有無共通的地方?
A22:在修法上,三種方案都必須修改《工會法》第4條(或2002年勞委會提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但三種轉型工會的方案,仍另各有不同的修法重點。(請參照附表三)
Q23: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的重點在哪裡?
A23: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的結果是教師會與教師工會並存,但教師工會要取代原有教師會的工會任務。
此一方案,教師會須轉型成為類似公會的專業團體,所以,必須刪除《教師法》第27條中屬於工會的任務(聘約協商);至於教師工會的協商權及爭議權,則直接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也有人建議,可暫時不處理《教師法》,以免節外生枝。俟教師工會成立,再讓兩個組織自然消長。
Q24: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的問題在哪裡?
A24:主要有兩項不利的問題,但問題並不嚴重。
1.教師另組織工會後,依現行《工會法》,有關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之處理應歸勞政單位(中央為勞委會、地方為縣市勞工局)處理,但勞政單位一時之間恐無法清楚認識教育專業之特殊性,也不易掌握公私立學校間問題之不同。當然,我們也不敢低估勞政單位的學習能力。
2.目前單一教師組織(即教師會)所凝聚之集體力量將遭到教師工會瓜分,未來,「多元工會」的發展將有可能進一步衝擊教師組織的整體力量。當然,如果教師的團結意識強,這個問題不難解決。
Q25:直接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方案二)的重點在哪裡?
A25:這個方案是直接在《教師法》第26條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教師會直接適用工會之各項法規,包括《工會法》。
Q26:直接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方案二)的問題在哪裡?
A26:由於教師會是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會員乃因認同教師會而加入;若直接在《教師法》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等於強制改變現有組織的性質及目的,恐不符合現有會員原先加入教師會之意願,而有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虞。
Q27:另訂特別法(方案三)的重點在哪裡?
A27:另訂特別法(例如《教師會法》)則必須刪除現行《教師法》第26條至第28條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並在《教師法》中增訂一條:「教師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而教師組織的型態(工會與公會合併或分離)、功能、以及職權(專業團體職權和工會職權)行使,就一併在此特別法中規定。
Q28:那麼最可行的方式是第三種方案「另訂特別法」了?
A28:這個方法爭議少,但能否在短期實現,我們並不樂觀。
此方案沒有抵觸《憲法》的問題,也可以克服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各自歸屬所造成的效能不彰和力量分散。唯一的問題是制訂新法必須耗費較長的研擬時間。再者,我們也懷疑:以目前國內各主要政黨偏袒資本家的意識型態,會不會真的有心保障勞工的權益、積極促成充分維護勞動三權的立法工作?
Q29:既然修法曠日費時,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可否直接成立教師工會?
A29:理論上可以。
由於現行《工會法》對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有違憲之嫌,因此,理論上可以不理會《工會法》,而逕自成立教師工會。若遭取締,可打《憲法》官司。
Q30: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成立教師工會必須面臨的問題是什麼?
A30:主要的問題在教師族群內部的共識。
因為打《憲法》官司需要共識,爭取勞動三權需要共識,成立什麼性質的教師工會同樣需要共識。事實上,教師成立工會本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因此,根本不是法律的問題,而在於全國的教師們願不願意團結一致,共同突破惡法。
Q31: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可用什麼方式成立教師工會?需經過何種程序?又有何意義?
A31: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我們有兩種方式成立教師工會。而成立的目的在衝撞體制,突顯法令的不合理,並為未來修法累積能量。
第一種是在教師會之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若採這種方式,學校內只要有三十人就可另組學校教師工會。縣市及全國則須考慮是單一工會、還是聯合會。若為單一工會,只要有同一行政區域內三十人就可組該行政區域的教師工會;若是聯合會,則必須依《工會法》,有一定數額下級工會的發起。
第二種成立的方式是直接將現有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若採這種方式,學校教師會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教師工會成立之後,應向所屬勞政單位報備。教師會原有法定職權(派代表參加各法定組織、聘約協商)若要移轉給教師工會,則向原主管機關(教育部、教育局)報備。
Q32:上述兩種教師成立教師工會的方式,各要克服什麼問題?
A32:第一種「在教師會之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這種方式要面對的問題是:教師工會不見得因此順利取得法定的協商權和協商代表(因為還有教師會在)。若要整合兩者,避免教師會和教師工會將因代表權爭議而造成教師族群的分裂。可考慮由大部分現任教師會幹部負責籌組教師工會,並鼓勵教師會會員踴躍參加教師工會。除此之外,也必須克服重複開會、重複繳費、和資源分享等等技術問題。
第二種「直接將現有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這種方式要面對的問題是:現有教師會會員是否都同意轉型?若有人不同意,則由教師會轉型之教師工會將流失部分會員。要克服這個問題,需要積積遊說廣大的教師會會員。除此之外,也必須克服法定職權轉移和財產轉移的技術問題。
當然,這兩種方式還要面對一個共同問題,那就是雇主(政府或私校經營者)不承認教師工會是協商主體。在此重申,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實力問題。如果教師們都已支持並加入教師工會,對方審度情勢,也得接受。如果不然,罷工便是我們有力的武器。
Q33: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地方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轉型為工會,是否意味學校教師會也自動轉型為工會?如果不是,學校教師會的上級單位為何?
A33:目前,學校教師會是依《人團法》成立之獨立法人,是否轉型為工會,須由學校教師會內部自行決定。
若學校教師會不願轉型為教師工會,也有可能依《教師法》另組地方教師會。當然,如果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不支持教師工會,表示教師工會仍得不到廣大教師的認同,這個教師工會的意義也就不大。
Q34: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地方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轉型為工會,是要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還是要以個別教師為會員?
A34:要看地方教師工會在章程中認定自己是「行政區域職業工會」還是「產業工會聯合會」。
若是「行政區域職業工會」(可稱為「××縣市教師工會」),則以個別教師為會員,學校則設分會或辦事處。
若是「產業工會聯合會」(可稱為「××縣市教師總工會」或「××縣市教師工會聯合會」),則以學校教師工會或現有學校教師會為會員。
Q35:在目前不修法的情況下,若教師會直接轉型為教師工會,財產如何清算、轉移?
A35:經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捐贈或轉移,其程序類似理監事會改選移交,會計師必要的財產清算、認證過程也須完成。
Q36:教師會轉型為「工會」之後,是否必須強制教師入會?
A36:依現行《工會法》,的確是強制入會。但我們成立教師工會將不強調強制入會。
觀諸現實,一則目前《工會法》對未入會者沒有罰則,再者,工會內部對強制入會的精神也無共識;因此,強制入會的規定實際上形同具文。事實上,正在審議的《工會法修正案》對強制入會的規定已訂有三年的落日條款。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合「自由入會」的世界潮流。我們也認為:教師工會的壯大,不在強制入會,而在工會對教師會員的服務、以及各種工作的績效上。
Q37:若不強制入會,不參加「教師工會」的教師是否仍可享受協商成果?
A37:目前可以。但將來可訂定「防止搭便車條款」。
為吸引非會員加入工會,並防止非會員「搭便車」,可在《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或教師工會的特別法中規定:非會員必須付費,才能享有工會的協商成果。以國外案例而言,非會員如果要同時享有工會談判結果,便需要付費給工會,通常支付的費用比會費高2、3成;由於會費通常不多,因此非會員通常都會考慮加入工會。
Q38:教師工會是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若是產業工會,則學校技工可否參加?
A38:由章程中訂定即可。
若章程定為「教師職業的工會」,會員限定為教師,則學校技工不可參加;若章程定為「教育事業的工會」,會員包含學校技工,則學校技工可參加。
Q39:一所學校是否只一所「學校教師工會」?
A39:是的。
不論現行《工會法》或《工會法修正案》,同一廠場的工會都以一個為限。未來,即使教師工會制定特別法,似乎也應符這個原則。
Q40:教師組工會後,各種假期(寒暑假、五一勞動節)有何變化?將造成何種影響?如何解決?
A40:假期屬於勞動條件,在聘約中協商即可。
依台灣的國情,寒暑假的變化應該不大;五一勞動節是否放假,則要看老師們的放假意願多強,和社會的接受度多大。
註釋:
註1:〈罷工手冊〉,中華電信工會,2003。
註2:彭如玉,〈92年4月18日立法院法制局「建構教師勞動三權」之立法方向座談會發言紀要〉, 92.4.28。
註3:徐國淦,〈他山之石 美、日都有大型教師工會〉,聯合報,2002年9月29日,第31版
註4:哈里斯(Bob Harris),〈全球化社會下教育與教師組織的挑戰(Challenges to Education and Teacher’s Organization in a Globallized Society)〉,國際教育組織第四屆亞太地區年會,2003。
註5:許育嘉、陳福裕、盧復華、石文傑,〈教師工會Q&A〉, 2002.10.30。
附表一:
德、日、美三國教師組織工會概況分析表
| 德國 | 日本 | 美國 |
教師之法律 地位 | -公立學校之專職教師大多是公務員。 -公立學校之兼職教師、部分專職教師(尤其是臨時性教師)及尚未具備公務員資格之教師,則處於「雇員關係」。 -私立學校與教師之法律關係,則依民法一般原則及勞動法。 | 無論國、公、私立學校教師,均為勞動者,受日本《憲法》第28條保障。 ※日本教職員組合「教師倫理綱領」第8項:「教師是以學校為工作場所,而從事工作的『勞動者』。」 | 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之教師,在與學校間之僱傭關係下,均具有勞動者性質。 |
教師之工會 組織 | 德國總工會(DGB)下的「教育與學術工會」 | 日本教職員組合 (日本國、公立學校教師雖為特殊之教育公務員,仍有團結權,可組織與工會相當之「職員團體」) | 「美國教師聯盟」(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FT) |
勞動三權之保障 | 德國《基本法》第9條第3項明文保障之「團結自由」(Koalitionsfreiheit),乃是指「為維持或促進勞動或經濟條件而形成結社之自 由」,尤其一般的工會或職業團體之組成、團體協約制度(Tarifvertragsystem)以及罷工權(streikrecht)。 | 日本《憲法》第28條。 《地方公務員法》第51條第1項,將公務員於機關中所組織之「職員團體」定義為︰「係職員以維持或改善勤務條件為目的所組織的團體或其聯合體」。《國家公務員法》第108條之二第1項也有同樣的規定。 | 依據1935年制定的《國家勞動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簡稱NLRA)及1947年的《勞資關係法》(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Act簡稱LMRA),美國私立學校教師可以組織工會(Union)與資方(學校)訂立團體協約,以及必要時可以罷課(Strike)。 1960年代,美國法院也曾在判例上承認了公立學校教師「個人去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受《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 |
※整理自《教師組織工會問題之研析》,教育部「教師與教師團體之定位與合理協商、協議權」工作小組,2002.9.10。
附表二:
教師會與一般工會比較表
| 教師會 | 工會 |
組織特性 | 半專門職業公會+半工會 | 工會 |
單一組織/多元組織 | 單一教師會 | 單一工會 (廠場、行政區皆為單一工會) ※《工會法修正案》改為多元工會 |
入會要求 | 自由入會 | 強制入會 ※《工會法修正案》改為自由入會 |
研究並協助解決專業問題 (公會特性) | 教師法第27條 | 無 |
派出代表參與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之法定組織(公會特性) | 教師法第27條 | 無 |
制定自律公約(公會特性) | 教師法第27條 | 無 |
違反自律公約之懲戒(公會特性) | 無 | 無 |
團結權(工會特性) | 教師法第26條 (但缺少會務假的條文) | 工會法 |
協商權(工會特性) | 事項及程序不明確 (教師法第27條第2款) | 團體協約法 |
爭議權(工會特性) | 無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以學校為組織之基本單位 (工會特性) | 教師法第26條 | 工會法第6條 |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工會特性) | 教師法第27條 | 工會法第5條 |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工會特性) | 教師法第27條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 |
不利之待遇之保護規定(工會特性) | 教師法第28條 | 工會法第35條 |
附表三
教師組工會三種修法方案對照表
| 教師直接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 | 直接以教師會為教師工會(方案二) | 另訂特別法以組織教師工會(方案三) |
應改變之處 | 1.《工會法》第4條及《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均應修正,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 2.現有教師會轉為專業團體(公會),刪除《教師法》中屬於工會的任務。 3.《教師法》中廢除學校教師會。並依《工會法》成立學校教師工會,會員強制入會。 4.教師工會行使協商權及爭議權直接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教師法》中教師申訴應排除有關勞資(聘約)之爭議。 5.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之處理,改隸勞政單位(中央為勞委會、地方為縣市勞工局)。 | 1.《工會法》第4條及《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均應修正,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 2.由原來教師會之自由入會改為工會之強制入會。 3.《教師法》第26條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教師會直接適用工會之各項法規,包括《工會法》。 | 1.《工會法》第4條及《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均應修正,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 2.現行《教師法》有關教師組織之規定(第26條至第28條)刪除,移至新法中規定,並在《教師法》中增訂一條:「教師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是否合憲 | 無合憲的問題 | 有合憲的問題: 教師會係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會員認同教師會而加入。若強制改教師會為工會,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嫌。 | 無合憲的問題 |
有利之處 | 修法較單純,實現的可能性較高。 | | 1.可同時涵蓋現存之教師會及教師之工會,或將兩者加以結合。 2.可考慮到教師專業上之特殊性與學校之生態,以及公私立學校之差異,對團體協商及爭議處理之事項作有別於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強化教師組織依不同事項所應享有之資訊權、諮商權與協議權。 3.可規定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一定之參與或介入的空間。 |
不利之處 | 1.目前《教師法》中之教師待遇及工作契約內容皆為法定,可協商之範圍較小。公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受限於機關之地位,必須依法行政,故可協商之範圍較私立學校更小。 2.教師組織工會後,有關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之處理,勞政單位恐無法清楚認識教育專業之特殊性、以及公私立學校之不同生態。 3.目前教教師組織單一化之情況,將受到「多元工會」之衝擊。 | 1.若現有教師會成員均願意轉型成工會,問題較小;如有成員反對,勢必引發爭議。 2.就公立學校而言,同一聘任權主體(政府)所設立之各個公立學校,應視為同一事業或不同廠場、以及應設立一個工會或多個工會,都有問題。因此能否直接視公立學校教師會為工會,仍有疑義。 3.依《工會法修正草案》之修法方向,因工會聯合組織自由化,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可否成為學校教師會之當然上級聯合組織,值得懷疑。 4.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與縣(市)總工會及全國總工會之關係為何?在工會法未修正前,難以釐清。 | 1.新法之研擬尚需時日,詳細內容亦有待研究及協商,非短期內得以實現。 2.《教師法》之修正與此一特別法之制定必須配套同時進行,或者在先修正教師法時作過渡性規定,使現存教師會運作不受影響。 3.主要政黨恐怕皆無心認真推動。 |
※部分參考《教師組織工會問題之研析》,教育部「教師與教師團體之定位與合理協商、協議權」工作小組,200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