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三次臨時(原1-6臨時)理事會議議程
時 間:100年12月1日(星期四,下午14:00至16:00)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本會理事
列席人員:監事、後補理監事、本會幹部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7)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0年10-11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8)
◆第一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三,P.9-10)
◆第一屆第五次(臨時)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四,P.11-12)
◆第一屆第六次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五,P.13)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審核100年9、10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六(P.14-15)。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聘任本會顧問乙案,請討論。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一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於各領域表現傑出之非本會會員之社
會人士,得經理事會決議後聘為顧問。」
2.歡迎各界推荐名單。
3.本會第二波推荐名單如夾頁。
辦 法︰請討論。
提案三
提案人:副理事長
案 由:本會會員郭政聰等19位「申請101年2月1日退休」之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七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九、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
之行使。」
2.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學校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及第4-1條「教師
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
準。」,凡符合上述申請退休規定之要件,即得自願申請在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
3.桃園縣政府100年6月15日府人給字第1000230744號函件(如附件七,P.16-18)
,請各機關學校辦理申請101年退休登記,並要求依「說明事項」填報退休申請表,
其中說明三之(二)符合自願退休表:…4、為兼顧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
及校務運作正常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日應以101年8月1日為原則。意即101年符
合自願退休條件之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日被限制於8月1日。
4.本次勞資爭議案申請調解者共19位,名冊如附件八(P.19-20)。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請審議本會理、監事會議出席人員出席會議補助費支付要點(草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辦理。
2.如附件九(P.21)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組織發展部
案 由:請審議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差旅費報支辦法(草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辦理。
2.如附件十(P.22)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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