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9月7日府教特字第0930229343號函
一、為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使各校課務編排有所依循。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特教班(如啟智班、啟聰班、身心障礙資源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視障巡迴輔導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特教班(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英語班),體育班比照普通班授課節數規定。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如附表。
四、本要點自九十四學年度起實施,請各校參酌附表規定自行依學校實際現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節數(各校內部標準需一致),惟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自足式特教班班級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五、各類特教班國小(含幼稚園)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惟國中資賦優異班教師編制為七年級:三人、八年級:三人、九年級:二人。特教班教師依法應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六、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
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七、學校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乙名,且若學校身心障礙班達五班(含)以上者,特教組長得再酌減授課節數二節;若學校各類資賦優異班(不含體育班)達三班(含)以上者,得於特教組長下設置各類資賦優異召集人乙名,協助特教組長辦理特教行政業務,並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八、國中、小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九、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應對等(1節換1節)補足授課節數,且不得超過專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一。
十、其他:本縣各校在家教育兼任巡迴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酌減二節,以利其執
行在家教育學生巡迴輔導工作,惟兼任教師如為特教班教師,其酌減節數應納
入學校特教班總節數分配;兼任教師如為普通班教師,其酌減節數應納入學校
普通班總節數分配。
十一、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及特教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
班級類別 教育 階段 | 身心障礙特教班 | 資賦優異 特教班 | 特 教 組 長 | 備註 |
自足式 特教班 | 資源班 | 巡迴輔導班(包括視障及不分類) | 在家教育班 |
導 師 | 專 任 教 師 | 導 師 | 專 任 教 師 | 專 任 教 師 | 專 任 教 師 | 導 師 | 專 任 教 師 |
學前 | 比照普通班 | 無 | 18節 (不含交通 時間) | 18 小 時(含交通 時間三小時) | 無 | 併國小特教班數合併計算 | |
國小 | 包班制 ,惟不得低於20節 | 包班制 ,惟不得低於20節 | 20-22節 | 比照 普通班 | 14-15節 |
國中 | 14節 | 18節 | 14節 | 18節 | 16節 (不含交通 時間) | 14節 | 18節 | 8-10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