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100.10.20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二條及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本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人年繳壹佰元整。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經濟變故致家計困難,影響學生就學者,得 予以救助,由會員代為申請。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適用對象:
一、本會會員及會員所屬學校之學生。
二、申請人資格須符合事發該年度學校支會已完成繳交會費者,始得 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學校支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所屬學校支會核備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支會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二週內彙整申請案,送本會辦 理審查。
三、本會審查通過後,二週內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第七條 公益基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但其發生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一)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 伍仟元整。
(二)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貳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 議後核給。
四、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會專案核准 者。
五、會員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依個案狀況,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六、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年一次為限。
七、視個案狀況,本會保有最後審核決定權。
第八條 公益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公益救助金申請表。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第一、二款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九條 公益基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支會轉送。
第十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十一條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100.10.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