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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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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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一○○桃縣教工字第090號
附件: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說明
三、201111230052教育部回函
四、100年音樂班甄選簡章
主旨: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於教師介聘
作業時,同時辦理國小藝術才能班「藝術專長合格教師」介聘作業,
以符合教師介聘作業之公平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條文」第十條:藝術才能
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
國民小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學校應遴聘具藝術專長合格教師擔任藝術
才能班教師,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詳如附件一。
二、依據201111230052教育部回函說明一:「藝術專長」係指具備音樂、美術、
舞蹈等藝術才能學科專長,至合格教師係指具備任教階段合格教師證書者,
詳如附件三。
三、經本會查,100年度教師介聘作業中部分學校之藝術才能班有實缺未開出,
卻於介聘結束後以自聘的方式徵聘代理教師,詳如附件四,顯有捨本逐末之
嫌,也損及學生之受教權及正式教師之介聘權益。
四、綜上,101年度教師介聘作業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修正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辦理「藝術專長合格教師」介聘,以符合各類教師
參加介聘之公平性。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理監事(e-mail傳送)、本會教學研究部
理事長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090-附件1.doc
桃縣教產工090-附件2.doc
桃縣教產工090-附件3.doc
桃縣教產工090-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