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style="OVERFLOW: auto; WIDTH: 820px">101年度2月1日准予退休公文下來了--申請101年度退休核定名冊及辦理原則 PS:桃園縣政府原限制限制桃園縣的校長及老師的自願退休,僅能申請8月1日。經本會陸續啟動勞資爭議及行政訴訟的程序後,桃園縣政府在100年即將結束前,發了一個180度大轉變的公文---桃園縣的校長及老師的自願退休,也可以申請2月1日退休了!
其餘詳見桃園縣政府真的是「不打不成器」呀!
以下檢附桃園縣政府之原始公文內容及照片,在此也恭喜老師們可以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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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紀莛
電話:03-3322101#7351
傳真:03-3342906
受文者: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5524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
主旨:有關本縣各級學校教職員申請101年度退休核定名冊及辦理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縣各級學校教職員本府辦理101年退休調查申請有案人員,核定原則如下:
(一) 應即退休,依法辦理。
(二) 年滿55歲自願退休,因涉及家發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優先辦理。
(三) 罹患重病自願退休,次優先辦理;其罹患重病之標準,以符合公教人員保險給付全殘廢或半殘廢,經臺灣銀行公保部核定有案者或取得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為認定依據。
(四) 自願退休,尊重個人意願辦理。
二、 前項退休生效日,除應即退休依法辦理外,其原則如下:
(一) 罹患重病自願退休:依個人意願於年度內處理,且校長及教師得不受2月1日與8月1日退休生校之限制。
(二) 年滿55歲自願退休及其他自願退休:職員部分,依個人意願於年度內辦理;校長及教師部分,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及8月1日為準,惟為考量校長及教師聘任均以「學年度」為單位,如於學期中出缺,應依規定核派代理校長或聘任代理(課)教師,基於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權,並兼顧學校校務正常運作,請教育局及各校鼓勵其以8月1日退休生效日為原則,但當事人如有特殊考量申請2月1日退休,亦尊重其個人意願。
三、 考量本縣整體施政需要、公務(教學)經驗傳承,並避免大幅增加財政負擔,對於校長59歲以下、教師及職員54歲以下者,請教育局及各校積極鼓勵其留任奉獻人力;如經慰留自願放棄者,校長、教師配合101學年度校長遴選、教師縣內外介聘及新進教師甄選等業務之需要,請於101年4月30日前將其放棄書報府備查;職員,則於101年8月底前報府備查。
四、 為順利辦理101年度教職員退休案件審查及核定事宜,請各校人事人員事先收件預為審查,並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送件日期:
1、 校長、教師:
(1)101年2月1日退休生效日者: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請各校儘速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給與科辦理。
(2)101年8月1日退休生效日者:
甲、桃園市、八德市、龜山鄉、蘆竹鄉:請於101年3月6日及3月27日送件。
乙、中壢市、平鎮市、大溪鎮、大園鄉:請於101年3月13日及4月3日送件。
丙、楊梅市、龍潭鄉、觀音鄉、新屋鄉、復興鄉:請於101年3月20日及4月10日送件。
2、職員:已銓敘公務人員請於退休生效前3個月依規定程序報送;未納入銓敘之職員請於退休生校前3個月送府辦理。
(二)檢附證件:請依本府「教職員退休案件應附表件及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退休案件應附表件及注意事項」辦理。
(三)送件方式:請將擬申請人員退休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給與科處理。
五、檢附貴校教職員申請101年度退休核定名冊乙份(未申請學校無附件)
正本: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縣長 吳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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