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2011/12/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left>桃園縣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現任家長會長」竟是假的?
</DIV>桃園縣校長遴選委員會長期是桃園縣政府掌控,委員的產生根本就是黑箱,教師代表說得好聽是各鄉鎮互選,結果通常都不是教師代表互選票數的前三名擔任委員,而家長代表也好不到哪裡去,有人「整碗端去」,難怪讓人看不下去,竟然還大剌剌表示「早在前縣長朱立倫時代就以互信機制推薦「桃園縣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其實就是證明桃園縣政府黑箱 。
什麼「互信機制」?根本是教育局私心自用!
【桃園縣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三、遴委會置遴選委員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五)家長會代表三人,由「現任」家長會長協調推薦並由本府聘任。
【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組織之。
兩個辦法都是桃園縣政府訂的,當時教育局代理局長吳林輝豈會不知道?桃園縣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家長會代表」委員,明訂為由「現任」家長會長協調推薦,但推出來的名單 卻遭人質疑不符「現任」資格,擔任當時校長遴選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吳林輝怎會不知?這其中恐有不單純的原因!
●●桃園縣「現任家長會長協會」按鈴控告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兩任會長及桃園縣教育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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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校長遴選風波 鬧上法庭· 2011-06-10 · 中國時報 ·
【甘嘉雯/桃園報導】 放大 ▲桃園縣「現任家長會長協會」按鈴控告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兩任會長及桃園縣教育局長。(甘嘉雯攝)
桃園縣「現任家長會長協會」九日具狀提告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呂朝福、前理事長謝幸蓉及縣府教育局代理局長吳林輝三人,指稱呂朝福、謝幸蓉意圖掌控校長遴選作業,吳林輝則未盡監督之責;呂朝福、謝幸蓉自認為家長發聲、義務爭取權益,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縣府教育局主祕郭工賓則表示,一切於法有據,交由司法來仲裁。
提起告訴的桃園縣現任家長會長協會於今年三月成立,會員有五、六十人左右,均為「現任」家長會長;遭告的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成員有三百五十五人,現任家長會長有兩百四十一人,卸任家長會長亦可參與。
現任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徐盛永質疑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呂朝福與前理事長謝幸蓉,兩人以交互蹲跳方式做萬年理事長,為何不願意讓協會有更健康更公正公開的退場機制?另外,徐盛永也認為兩人未以「現任」家長會長身分,向教育局謊報推薦成為九十九年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有偽造為書之嫌。
呂朝福表示,早在前縣長朱立倫時代就以互信機制推薦「桃園縣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家長會區塊代表有三人,由家長會長協會推薦六到十人再由縣長遴選聘任,這是義務職,也不能做學校便當或包辦其他生意,是榮譽職務。
呂朝福更認為現任家長會長協會有毀謗之嫌,對外放話說教育局每年給協會一千五百萬元,「怎可能?對方有道歉,我選擇原諒他們亂說話」,但這次對方提告,呂朝福相當氣憤,並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謝幸蓉相當錯愕自己遭告,她表示,自己參與教育義務付出,無非是想要讓學校有更多的資源,讓小孩有更好的學習空間,職務跟其他的家長沒什麼不同,只是幫忙發聲而已!「哪有把持?任家長會長是義務職」。
教育局代理局長吳林輝透過主秘郭工賓表示,家長會成員推薦成為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一切於法有據,既然對方按鈴控告,就交由司法程序來還他清白。

●●桃園縣99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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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吳林輝處長
二、桃園縣政府教育處郭工賓副處長
三、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劉廉法科長
四、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郭昭佑教授
五、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退休校長陳漢強校長
六、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吳清山教授
七、退休校長范姜春枝校長
八、中壢國中羅新炎校長
九、新坡國小羅淑美校長
十、建國國中家長會何良鴻會長
十一、埔頂國小家長會謝幸蓉會長
十二、桃園國小家長會呂朝福會長
十三、 龍山國小許開力教師
十四、 南崁高中(國中部)蔡南強教師
十五、 迴龍國中小陳婉芬教師
●●桃園縣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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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桃園縣政府府教創字第0980037379號函修正第八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為辦理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組成「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任期屆滿之遴選或不適任之評定作業。
三、遴委會置遴選委員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由教育處處長推薦擔任。其中指定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三)教育學者代表三人,由本府聘任。
(四)校長代表三人,由校長互推之。
(五)家長會代表三人,由現任家長會長協調推薦並由本府聘任。
(六)教師代表三人,由全體教師互推產生。
上述各類代表人員均設候補一人。惟家長會代表候補三人。
所有委員名單應於當年度校長遴選完成後公告。
四、遴選委員之任期均自起聘日至當年度校長遴選工作完成為止。唯校長有不適任之評定作業時,本府得就原遴選委員予以續聘,任期至是項作業完成為止。
五、遴選委員不得同時為當年度之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如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其他利害關係者,均應迴避。校長候選人亦得檢具事實資料要求特定人員迴避,該項申請由遴委會討論議決。
六、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由遴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合格候選人中遴選一至三人向縣長推薦擇聘:
(一)本縣任期屆滿之國中小學校長。
(二)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ㄧ以上之現職國中小學校長。
(三)本縣曾任國中小學校長並具校長資格之現職教育人員。
(四)經本縣公開甄試合格並完成儲訓之候用校長。
(五)在本縣設籍五年以上,目前仍住本縣之外縣市現任合格校長。
具有特殊性質之學校,其校長候選人資格得依實際需求個別另訂。
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應以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校長資格者擔任為原則。
七、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任期屆滿校長之連任。
(二)現職校長之遴選。
(三)曾任及候用校長之遴選。
八、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一任四年(山地、偏遠地區一任三年),惟不含籌備期間,任滿得優先選擇在原校續任,續任以一任為限。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提請遴委會同意,在原校續任原職務至退休為止。
志願在原校續任之校長須於任滿前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向本府提出校務評鑑之請求,其評鑑結果須提經遴委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後始得續任。原任校長亦得直接或繼續參與遴選。
九、各校校長出缺,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之校長候選人參加遴選。如填報該校志願之現任校長不足二人時,得由本府甄試合格並完成儲訓之候用校長依成績順序及志願參加遴選。無人參加遴選之出缺學校校長由教育處就未獲遴選之校長或候用校長中提一人經遴委會同意後簽請縣長核定聘用。
十、各國民中小學校長缺額名單及各校遴選作業時間由本府分次公告,並公開徵求校長人選。候選人應於限期內檢附申請表、辦學理念、辦學績效與個人資料表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參加遴選之志願學校不得多於十所。
十一、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回任教師者,應尊重其意願順序,優先介聘,各校教評會不得拒絕。如校長無意回任教師而符合退休或資遣規定者,由本府依當年度財政情形專案優先辦理退休或資遣。
十二、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八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縣校長遴選。
十三、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本府依出缺類別候補人員依序遞補聘任。
十四、遴委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遴委會遴選校長過程應秘密進行,遴選委員不得洩漏遴選過程、內容結果及當事人資料。違反是項保密義務者,不得再聘任為本縣遴委會委員。
十五、遴委會委員除應自行事先蒐集資料外,其遴選方式分為:
(一)審查候選人書面資料。
(二)查訪候選人員服務學校之各項表現。
(三)必要時與候選人面談。
十六、本縣國民中小校長遴選每年以辦理乙次為原則。但校長如有不適任之評定,得隨時辦理。
十七、遴委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惟本機關之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府訂定補充規定。
●●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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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2月18日府教體字第31716號令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府法濟字第0970063992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各級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的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
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縣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會址與校址同。家長
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組織之。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及設備俾利家長會推行會務運作。
本辦法所稱家長,係指各級學校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三 條 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家長會會議記錄及相關
資料留校彙整存查,並僅限學校校務及家長會會務運作時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或轉供他人使
用,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第 四 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導師為召集人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
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經營及協助推展,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
,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
列席。
第 八 條 家長代表大會召開時,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前項會議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
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
事項,且通知家長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家長代表大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
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
同意,則視同第一項決議。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
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九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及參與學校教育計畫之推行,並提出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或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聽取校務及家長會務執行報告。
六、選舉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 條 家長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 (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
委員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以
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
生家長互選之。
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
席,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校長、
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 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事項。
二、執行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件。
六、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七、推選常務委員。
八、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九、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三 條 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會於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選之,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
一。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副會長由會長聘任
。會長任期為一學年,連任以一次為限。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得代表
學校家長會參加縣級家長會長協會團體會員組織。
第 十五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
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 十六 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另定之。前項家長
會費,學生家境清寒者免繳。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 十七 條 家長會經費應存入合法金融機構或學校公庫;存入合法金融機構應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設
立以該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
,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委員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
責任並追繳經費。
第 十八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五、師生獎助及慰問。
六、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第 十九 條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長發給。
二、家長會副會長、顧問、幹事之聘書,由會長發給。
三、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校長發給。
第 二十 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府認定後,視情節
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二十一 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 二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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