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組工會三種修法方案對照表 - Powered By BBS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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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ven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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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組工會三種修法方案對照表

 

教師直接依工會法另組織工會(方案一)

直接以教師會為教師工會(方案二)

另訂特別法以組織教師工會(方案三)

應改變之處

1.《工會法》第4條及《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均應修正,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

2.現有教師會轉為專業團體(公會),刪除《教師法》中屬於工會的任務。

3.《教師法》中廢除學校教師會。並依《工會法》成立學校教師工會,會員強制入會。

4.教師工會行使協商權及爭議權直接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教師法》中教師申訴應排除有關勞資(聘約)之爭議。

5.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之處理,改隸勞政單位(中央為勞委會、地方為縣市勞工局)。

1.《工會法》第4條及《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均應修正,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

2.由原來教師會之自由入會改為工會之強制入會。

3.《教師法》第26條中宣告教師會就是教師工會,教師會直接適用工會之各項法規,包括《工會法》。

1.《工會法》第4條及《工會法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均應修正,刪除教育人員組工會的限制。

2.現行《教師法》有關教師組織之規定(第26條至第28條)刪除,移至新法中規定,並在《教師法》中增訂一條:「教師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是否合憲

無合憲的問題

有合憲的問題:

教師會係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會員認同教師會而加入。若強制改教師會為工會,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嫌。

無合憲的問題

有利之處

修法較單純,實現的可能性較高。

       

1.可同時涵蓋現存之教師會及教師之工會,或將兩者加以結合。

2.可考慮到教師專業上之特殊性與學校之生態,以及公私立學校之差異,對團體協商及爭議處理之事項作有別於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強化教師組織依不同事項所應享有之資訊權、諮商權與協議權。

3.可規定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一定之參與或介入的空間。

不利之處

1.目前《教師法》中之教師待遇及工作契約內容皆為法定,可協商之範圍較小。公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受限於機關之地位,必須依法行政,故可協商之範圍較私立學校更小。

2.教師組織工會後,有關團體協約及勞資爭議之處理,勞政單位恐無法清楚認識教育專業之特殊性、以及公私立學校之不同生態。

3.目前教教師組織單一化之情況,將受到「多元工會」之衝擊。

1.若現有教師會成員均願意轉型成工會,問題較小;如有成員反對,勢必引發爭議。

2.就公立學校而言,同一聘任權主體(政府)所設立之各個公立學校,應視為同一事業或不同廠場、以及應設立一個工會或多個工會,都有問題。因此能否直接視公立學校教師會為工會,仍有疑義。

3.依《工會法修正草案》之修法方向,因工會聯合組織自由化,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可否成為學校教師會之當然上級聯合組織,值得懷疑。

4.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與縣(市)總工會及全國總工會之關係為何?在工會法未修正前,難以釐清。

1.新法之研擬尚需時日,詳細內容亦有待研究及協商,非短期內得以實現。

2.《教師法》之修正與此一特別法之制定必須配套同時進行,或者在先修正教師法時作過渡性規定,使現存教師會運作不受影響。

3.主要政黨恐怕皆無心認真推動。

※部分參考《教師組織工會問題之研析》,教育部「教師與教師團體之定位與合理協商、協議權」工作小組,2002.9.10。


發表時間︰2006/9/6 上午 09:38:08  IP︰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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