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組工會的正當性:
Q01:教師是不是勞動者?
A01:教師當然符合「勞動者」的定義。
自教師法訂定之後,不論公立或私立學校教師皆採聘任制;相對於雇主(學校設立者)而言,教
師「受僱從事一定工作(教學)而獲取報酬」的身分,充分符合「具有從屬關係的勞動者」的定
義。即使依據《勞基法》(第2條),教師也可認定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勞工。
Q02:教師組工會後,會不會喪失專業人員的身分?
A02:教師組工會後,並不會喪失專業人員的身分
教師組織工會與教師組織專業同業公會並不衝突。正如其他專業人員(醫師、律師、工程師等)
,教師本身可兼具專業人員身分及勞動者身分,因此,可同時參加此兩種不同性質之團體(職業
公會和工會)而不衝突。真正的關鍵在於:在觀念上,教師本身及社會大眾是不是能接受教師具
有「勞動者」的身分。
Q03: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符合世界潮流?
A03:教師組工會是世界潮流,先進國家教師,不論公私立,都可組織工會。
事實上,德、日、美三國,不論公私立教師,即使具有公務員身分,皆可組織工會。(請參照附
表一)
Q04:教師組織工會是不是合法?
A04:教師組工會是《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工作權或生存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教師組織工會,一方面是教
師的結社自由,再者也是為了保護教師的工作權。要限制基本人權,必須符合《憲法》第23
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要件,而教師
工會不符合要件中的任何一項。因此,目前《工會法》第4條限制教育事業不得組織工會的規
定,根本是違憲的(大法官釋字第373號)。
Q05:教師組織工會真的有利「工作權」的保障嗎?爭議權(罷工權)真的那麼重要嗎?
A05:教師工會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正是為了確保《憲
法》保障的「工作權」。
工會的宗旨在於:促進公平的勞資關係,並維護勞工的工作權益;而「勞動三權」正是達到上
述宗旨的有效力量。目前,教師勞動三權真正的爭議在於爭議權(也就是罷工權)。但我們必
須嚴正的指出:排除教師的「罷工權」,不僅缺乏道德上的正當性,也違反《憲法》第七條所
揭示「人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的精神。事實上,《國際勞工公約》(訂於1948年)1978
年、1981年的第98號條款中便明文規定:「教師擁有罷工權及公務假應予以保障…」,而台灣
(內政部)也簽署了這分公約。政大黃貫程教授更明白指出:「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
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
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則完全取決於雇主的『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
成為『丐幫』!」(註1)
Q06:教師的勞動權與學生的基本權益何者較重?
A06:教師擁有勞動三權與學生的基本權益並不衝突,甚至可以相輔相成。
學生權益和教師勞動權兩者並不衝突,更沒有誰先誰後、孰輕孰重之分。甚至可能的情況是:
當更多的老師清楚意識到自己的基本人權,才容易喚起對學生權益的重視;也只有當教師享有
充分人權、享有人的尊嚴,才能教出人格健全、全面發展的學生。因此,有家長主張「先將學
生人權處理好,再談教師勞動三權」其實是不合邏輯的情緒語言。至於教師罷工是否造成教師
與學生的對立,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學會執行長林佳和曾舉自己1992年參加德國有史以來
第二次大罷工的經驗,指出:罷工後教師教課更努力,學生學習更認真、社會經濟也未見不良
影響(註2)。
Q07:教師罷工是否應有更嚴格的規範?
A07:罷工的發動是團體性的,且須依一定程序,其規範已經相當嚴格。
罷工權的行使單位是工會、不是個人,而且罷工也必須經過一定民主和法定程序(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至於教師罷工規範該不該更嚴,我們雖不堅持反對,但認為不應矯枉過正,而
應考慮實際情況。例如,美國大部分州法律雖不支持教師行使罷工權,但設有爭議的仲裁處
理程序;英國及日本則不但明文保障公務員及教師等人員「勞動三權」,甚至鼓勵公務人員行
使勞動三權,作為與政府溝通的形式,以減少彼此歧見(註3)。而台灣有為數眾多的私校教
師,他們的工作權一向較少保障,正常的罷工權對他們絕對是必要的。
Q08:教師罷工有可能兼顧學生的受教權嗎?
A08:行使罷工權有不同的方式,我們也會儘可能以保護學生受教權的方案為優先考量。
罷工權的行使,乃是出於勞動者最後的自我保護,也就是說,勞動者與雇用者衝突無可
化解時,最直接的批判方式是一種「不合作」運動。但是,教師罷工有許多可能的設
計形式,例如:請代課教師、事後補課、以「行動教室」方式移到戶外或學校以外進行
機會教育、在星期例假日遊行…等等。
Q09:教師罷工真的都沒有負面後果嗎?如果難免要付出代價,為什麼非罷工不可?
A09:抗爭難免造成不安或不便;但為了爭取社會更大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
好選擇付出代價。
教師罷工不僅是為了自身的工作權益,常常也是為了更重要的教育環境。
例如,今(2004)年,為了反對布萊爾的「高等教育市場化」政策,英國最大的
大學系統工會「大學教師工會(AUT)」投票通過罷工案,自2月23日開始展
開為期四天的罷工。正因為教師罷工的訴求是教育體質的改善,英國的「全國
學生會聯盟(NUS)」也宣布全國大學以上學生於25日罷課一天,以支持教師
的罷工行動。事實上,世界各國反對「傷害學生權益的新自由主義教育政策」
的運動中,教師工會正是一股重要的力量。國際教育組織(EI)資深顧問哈里
斯(Bob Harris)便明白指出:教師勞動條件的不斷下降也意味著教育品質將不
斷向下沈淪(註4)。因此,維護教師權益也是為了維護教育品質,教師權益受保
障,學生的受教權也才有保障!許多國家的緀驗也證明:教師罷工不僅是教師
用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也擔負起社會改革(尤其是教育改革)的重大責任
;比起「教育品質的向下沈淪」,「教師罷工造成的暫時不方便」又算得了什
麼?